论“一国两制”的根本宗旨与澳门融入式发展的关系

作 者:
张强 

作者简介:
张强,广州大学公法研究中心、广州大学澳门法制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广州 510006

原文出处:
港澳研究

内容提要:

“一国两制”的提出不仅旨在解决国家统一问题,而且旨在解决包括澳门在内的国家治理与发展问题。以宪法和澳门基本法为框架的特别行政区制度表明中央授权是中央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互动的基础,澳门特别行政区与内地是紧密相连的关系,宪制性法律支持并配合特别行政区与内地合作。澳门既有的实践反映了中央与澳门特区的合作共赢具有现实可能性,并且得到了广大澳门居民的肯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澳门融入国家的发展模式是“一国两制”实践深入化的体现,符合其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持澳门长期繁荣稳定的根本宗旨。


期刊代号:D424
分类名称:台、港、澳研究
复印期号:2018 年 05 期

字号:

       [中图分类号]D676.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687(2018)02-0019-10

       党的十九大报告高度重视“一国两制”的发展,并将“坚持‘一国两制’和推进祖国统一”作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之一。面对新形势的要求,十九大报告进一步提出,“香港、澳门发展同内地发展紧密相连。要支持香港、澳门融入国家发展大局”,从而为港澳两地的繁荣稳定指明了方向。

       但与此同时,融入式发展的理念也带来了一些思维上的碰撞。申言之,如何看待融入式发展与“一国两制”的关系是当下理论研究中的难点。众所周知,“一国两制”意味着“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意味着香港、澳门不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那么融入式发展是否打破了“一国两制”的初衷,破坏了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呢?例如,近期香港有关高铁“一地两检”的争议,其抵制的背后就蕴含着这种孤立、隔离的思想,将内地与港澳的关系尽可能分裂开来,排斥融入式发展的理念。

       要回答这个问题必须要对“一国两制”的根本宗旨进行分析和解读,要对融入式发展的理念有一个根本性的认知,明确融入式发展与“一国两制”的根本宗旨之间的关系,才能正面回答融入式发展的合理性问题。

       一、“一国两制”的根本宗旨与澳门成功的实践模式

       什么是“一国两制”的根本宗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已经指出,其根本宗旨是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持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习近平主席在庆祝澳门回归祖国15周年大会上进一步指出,继续推进“一国两制”事业,必须牢牢把握“一国两制”的根本宗旨,共同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持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必须坚持依法治港、依法治澳,依法保障“一国两制”实践;必须把坚持一国原则和尊重两制差异、维护中央权力和保障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发挥祖国内地坚强后盾作用和提高港澳自身竞争力有机结合起来,任何时候都不能偏废。①在庆祝香港回归祖国20周年大会上,习近平主席则更为形象化地说明这个关系,将“一国”比喻为根和本,强调在“一国”的基础之上,“两制”的关系可以做到和谐相处、相互促进。②因此,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其核心就是处理好“一国”与“两制”的关系,强调“一国”与“两制”具有主次区别,“一国”必须是“两制”的前提和基础,其根本宗旨是既要维护好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又要保持好香港、澳门的长期繁荣稳定。此宗旨并非是“一国两制”实践中新提出的产物,而是蕴含在“一国两制”的政治意涵及其法治规范中,应在历史与制度的双重视角下看待这一点。

       (一)“一国两制”的“强国”历史使命

       “一国两制”的提出究竟解决的是什么问题,这是研究其根本宗旨首先需要回答的问题。在社会的一般认知中,解决祖国统一是“一国两制”的题中应有之义。但如果将“一国两制”仅仅局限在解决统一问题这一认知上,恐怕具有相当的局限性。

       “一国两制”是一种崭新的治理制度,但是其思想的形成与中国传统的历史文化不无关系。或者说理解“一国两制”的智慧需要辩证地借鉴中国古代的治边经略。③“定于一”的大一统思想与“因俗而治”的治理方法始终存在于中国历史当中。例如,清代在治理边疆问题上就采取了盟旗制、伯克制、土司制等多种不同的方式,设立不同的管治官吏与自治制度,允许边疆可以根据自身的习惯变通执行中央律例,从而符合当地的风俗习惯,确保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但归根结底,上述“因俗而治”的制度选择必须要服从于大一统的治国理念,认同中央的权威,并未因为边区的特殊性而有所异。④

       在这种历史传统积淀的启发下,“一国两制”思想的提出先是用来解决台湾问题,而后运用在解决港澳问题上。早在1956年,毛泽东就提出第三次国共合作的设想,希望台湾当局在他们认为适当的时候,派遣代表同北京进行谈判,并指出台湾可以成为中国政府统辖下的自治区。1963年,周恩来将其概括为“一纲四目”,“一纲”即台湾回归祖国,“四目”即台湾实行民主改革,视条件而定;台湾武装力量不变;台湾社会制度不变;台湾财政遇有困难,大陆补贴。⑤由此可以看出,“一国两制”方针在此时虽未正式提出,但雏形已在,其提出的目的在于实现国家的统一,手段上又采取了在尊重中央权威的基础上、允许单一制国家下出现不同的治理模式,而在实质上则追求的是中国国家的整体发展,不仅要大陆发展得好,也要台湾发展得好。与中国古代“因俗而治”相比,具有“大一统”的文化传承,但是权力分配上具有更大的包容与可能,在目标与愿景上具有更强的国家与民族责任感。

       而后,中央政府进一步深化对台方针,确定了只要求台湾取消其“国号”和“国旗”,台湾的政治、经济制度和生活方式一概不变,这也成为“一国两制”的内容。邓小平曾表示,“一国两制”构想不是从香港开始的,当时对台湾的政策虽然没有概括为“一国两制”,但实际上就是这个意思。⑥而香港问题的解决也是受到对台政策的启示和影响。因此,1981年4月,国务院港澳办和新华社香港分社的负责人起草了一份给中央的报告指出,香港问题的解决是按照“一国两制”的构想,收回后将成为中央直接管辖的特区,除涉及国家主权者必须改变外,其他基本不变,包括资本主义制度继续存在,保持自由港的政策,欢迎各国来港投资,保证私人投资者利益,基本上沿用原有的体制、机构、法例和措施。⑦这里可以看到的是,中央在解决香港问题上,依然尊重了香港的历史,允许根据香港的自身特点进行治理,意在维护香港长期的繁荣稳定,但这必须要建立在国家统一的原则下,必须同时也要维护好国家的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凡是与维护国家统一、维护中央权威相违背的行为,都不在“一国两制”的思考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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