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676.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687(2018)02-0029-11 《澳门基本法》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宪制性法律,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政策和法律均以《澳门基本法》为依据,澳门居民的权利和自由保障制度当然也必须以《澳门基本法》为依据。澳门居民的权利和自由保障制度是《澳门基本法》的重要内容与组成部分。由于这部分内容不仅关系到“一国两制”方针下澳门广大居民的切身利益,而且也关系到回归后的澳门保持长期繁荣稳定的大计,在基本法起草期间,深受澳门各界人士的普遍关注。实践证明,《澳门基本法》颁布25周年以来,其中关于居民权利和自由保障制度的规定是科学的,是符合澳门实际情况的,不仅为澳门顺利回归和平稳过渡提供了坚实基础,而且为澳门的长治久安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正是在《澳门基本法》的保障下,伴随着澳门特别行政区各项事业的不断进步,回归后的澳门居民依法享有并行使着广泛的权利与自由,澳门居民的素质与能力也都因此逐步获得了全面发展。 一、居民权利保障的法律制度日益完善 一个国家或地区的任何人的权利要得到有效保障,首先必须要有这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加以确认并做出规定,澳门居民的权利同样如此。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以来,居民权利保障的法律制度呈现出多层次特征,而且随着澳门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在内容上越来越完善。 澳门回归后,居民的权利和自由有法律制度上的切实保障,形成了以《澳门基本法》、相关国际公约和澳门特区本地法律为主的三个不同层次规范的保障体系。 (一)《澳门基本法》对澳门居民基本权利的保障 澳门居民权利的法律保障首先体现在《澳门基本法》对居民基本权利的保障上。 在现代国家的宪法中,规定个人基本权利及基本义务的内容,都是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权利和义务之前加上“基本”二字,无非是要表示这些权利是各国制宪者所认为个人必不可少的权利;这些义务是他们所认为个人必不能免除的义务。①同样的道理,《澳门基本法》对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做出规定,无非是要表示这些权利是基本法起草者所认为澳门居民必不可少的权利;这些义务是他们所认为澳门居民必不能免除的义务。正是基于此,《澳门基本法》以专章对澳门居民的基本权利做出规定。在起草居民基本权利的内容时,有澳门的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提出,澳门属大陆法系地区,办案只能以成文法为依据,成文法的规定应当完备。草委们认为澳门的这个实际情况值得重视,大家达成一个共识:应力求把通常属于居民基本权利范畴而又符合“一国两制”方针和澳门实际情况的每一项权利和自由都写进基本法。②经过草委们的努力,《澳门基本法》第三章关于居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共21个条文,除一个条文规定澳门居民的定义、另一个条文规定澳门居民的义务外,其他19个条文都是关于澳门居民权利和自由的规定。从内容和范围上看,《澳门基本法》规定的居民的权利和自由十分丰富和广泛,既有政治方面的权利和自由,也有人身方面的权利和自由,还有经济、文化和社会、诉讼、信仰等方面的权利和自由。 《澳门基本法》不仅列专章系统规定居民的基本权利,而且将该章的内容置于政治体制的内容之前,即置于行政长官、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有关规定之前,足见这部分内容的重要性。它折射出这样一种理念,即任何公权力机关的设置乃至公权力的赋予,其目的都在于促进公权力机关更好地履行职责,进而保障居民的权益,这其中当然就包括了基本权利在内。 此外,《澳门基本法》还在总则、中央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等部分规定了澳门居民的基本权利,内容非常全面。例如,“总则”一章第6条规定的私有财产权,“中央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关系”一章第21条规定的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权利,“经济”一章第103条规定的被征用财产的所有人得到补偿的权利,“文化和社会事务”一章第122条第2款规定的学生享有选择院校和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求学的自由等。 《澳门基本法》是澳门的宪制性法律,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任何法律、法令、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均不得同《澳门基本法》相抵触,否则便会无效。由于根据中国《宪法》第31条,澳门居民的权利和自由保障制度以《澳门基本法》为依据,因此,《澳门基本法》对澳门居民基本权利的保障是澳门层次最高的法律保障,凡是《澳门基本法》所保护的居民的基本权利,特别行政区的其他任何法律均不得违反,并要切实贯彻执行《澳门基本法》的规定。同时,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机关,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均须遵守《澳门基本法》的规定,有效保障澳门居民的基本权利。 《澳门基本法》对澳门居民基本权利的保障,在强调平等保护的原则下,突出体现了澳门人口构成的实际状况,以及中国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的重大历史转折背景,这主要表现在保护居民基本权利制度方面,既凸显对中国籍居民权利的多重保护,又强调对非中国籍居民权利的依法保护。对中国籍居民的多重保护首先体现在澳门居民的国籍问题及永久性居民的资格条件上。澳门居民只要本人出生在中国领土(含澳门)者,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的具有中国国籍的其他条件者,不论其是否持有葡萄牙旅行证件或身份证件,都是中国公民;凡持有葡萄牙旅行证件的澳门中国公民,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后,可继续使用该证件去其他国家或地区旅行,但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地区不得因持有上述葡萄牙旅行证件而享有葡萄牙的领事保护的权利。这一处理原则既维护了国家主权,又照顾到生活在澳门的中国居民的实际情况,体现出原则性与灵活性的高度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