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大法官解释”中的两岸关系:变迁与隐忧

作 者:
马密 

作者简介:
马密,厦门大学法学院,福建 厦门 361005 马密,女,厦门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协同创新中心成员,主要研究方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原文出处:
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内容提要:

“大法官解释”中的两岸关系经历了从“一国一团体”到“一国两区”定位的变迁。在“一国两区”定位阶段,一方面,“大法官”通过自我权限的缩限,回避了“一个中国”根本问题的论争,尚未突破“一个中国”的底线;另一方面,“大法官”在另一些解释中,纵容隐蔽地“去中国化”,解释大陆人民权利时呈现泛政治化的倾向。“大法官”解释两岸关系受政治影响较大,是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隐忧,“大法官”主要可能会从人员身份和领土范围等方面突破“一个中国”的底线。


期刊代号:D424
分类名称:台、港、澳研究
复印期号:2018 年 05 期

字号:

       DOI:10.12046/j.issn.1000-5285.2018.03.007

       中图分类号:D90,D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285(2018)03-0055-10

       台湾地区“大法官”承担着“宪法解释”的重任,具有广泛的“宪法解释权”,包括“规范”审查权、“宪法争议”解释权及“宪法”疑义解释权,其所扮演的角色犹如“沉默的制宪者”,在其“宪政”体制的发展上,发挥了制度类型抉择的功能。①由此,在两岸关系定位上出现了一个令人担忧的问题:虽然现阶段台湾地区在“宪法规范”层面维持了“一个中国”的底线,但“释宪”与“宪法规范”之间是否能保持一致?即“大法官”是否会通过解释突破规范层面的“一个中国”底线?2016年上任的“司法院”院长许宗力上任前公开宣称两岸乃“特殊的国与国关系”,这一问题更加值得关注。本文拟在既有研究的基础上,从规范的进路分析台湾“大法官”所做出的涉及两岸关系的23个解释②,归纳“大法官解释”中两岸关系定位的变迁,以及“大法官”解释两岸关系的规律,并进一步分析“释宪台独”的主要突破方式。

       一、“大法官解释”中两岸关系定位的变迁

       台湾地区“大法官解释”中的两岸关系定位经历了从“一国一团体”到“一国两区”的转变。“一国一团体”定位时期,“大法官”坚持绝对主观的“一个中国”定位,将中国共产党视为“叛乱团体”,大陆视为“光复区”。在20世纪90年代以前的司法政治化阶段,“一个中国”的两岸关系定位也是大众民意的普遍认知,“大法官解释”中的两岸关系定位服膺于两岸政治定位。20世纪90年代以后的政治司法化阶段,台湾“大法官”解释两岸关系呈现复杂化的面相,1990年6月,“大法官解释”释字261号将两岸关系定位变更为“一国两区”,截至2017年底,“大法官”尚未突破“一国两区”的两岸关系定位。

       (一)司法政治化阶段:“一国一团体”定位

       1947年,国民党在大陆颁布了管辖领域及于大陆和台湾的“中华民国宪法”。同年,国共两党内战爆发,国民党下令开始“动员戡乱”,将大陆定位“叛乱团体”,这一定位延续至1991年李登辉终止“动员戡乱条例”。在“动员戡乱”时期,“宪法”被执政当局当作是一种法统的象征与延续,使得“修宪”成为一种禁忌。③台湾地区一些重要的政治纠纷通过司法的途径解决,司法独立性和中立性并未得到保障,故台湾地区这一阶段称为司法政治化阶段。这一时期,台湾共做出6个涉及两岸的“大法官解释”,从这些解释来看,“大法官解释”中的两岸关系定位与两岸政治定位④一致,“大法官”坚持着“一个中国”的绝对主观主义定位。

       首先,“大法官”在解释文中,坚持以“大陆光复区”称呼祖国大陆,以“台湾省”或者“中央政府所在地”称呼台湾地区。例如,“大法官”在1954年10月的释字第40号解释和1984年10月的释字第189号解释中,将台湾称为“台湾省”,在1960年2月的释字85号解释将台湾称为“中央政府所在地”,在1977年9月,“大法官”的释字第150号解释称呼大陆为“大陆光复地区”。从“大法官”对两岸的称谓来看,这一时期“大法官解释”中的两岸关系定位是“一国一团体”,即两岸同属于“中华民国”,大陆存在一个“叛乱团体”,属于沦陷的“光复区”。

       其次,“大法官”通过调整“民意代表”任期、数额等方式维护“一国一团体”的定位。“大法官”通过释字第31号解释、释字第85号解释、释字第117号解释、释字150号解释维持绝对主义的“一个中国”的法统。1954年,第一届“民意”代表任期届满⑤,但无法在台湾再次开展“全国性”的选举,“大法官”就此做出了释字31号解释,提出“第二届委员未能依法选出集会与召集以前,自应仍由第一届“立法委员”“监察委员”继续行使其职权”⑥。由于“大法官”对于两岸关系的定位也受到侍从主义思想的影响,这一时期的“大法官”对于所声请的案件,往往直接给出答案,既并未对问题做出过多的解释,也并未附有相同或不同的“大法官”意见书。

       “大法官”坚持“一国一团体”的定位是由政治行动者基于本身的利益考虑所形塑。“宪法”赋予了国民党统治的正当性,国民党需要论证坚持“一国一团体”的定位以维持其在台湾统治的正当性和延续性,将大陆视为“叛乱团体”的目的即论证国民党统治全国的正当性。由于冻结“宪法”后无法启动“修宪”程序,为解决两岸隔绝导致的“民意代表”无法换届、补缺不足等问题,国民党只能诉诸“大法官”“释宪”达维持统治的目的。在威权体制下,司法精英经常是统治精英的一部分,“大法官”所做的解释是迎合当时执政者的所需。然而,20世纪90年代以后,政治意识形态浓厚的“一国一团体”的两岸关系定位难以得到认可,“大法官”必须寻求新的定位以适应两岸关系的发展。

       (二)政治司法化阶段:“一国两区”定位

       政治司法化,是指司法对政治争议的选择性介入,司法审查通过形式合理性的说理方式处理政治纠纷,将政治问题转化为司法问题。20世纪70年代初,台湾当局被驱逐出联合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成为中国的唯一合法代表,台湾地区人民遇到了严重的认同危机。正如谢政道所总结的,国民党的统治至此出现了三大危机,认同危机、合法性的危机和参与性危机。⑦在1990年6月,“大法官”为了解决三大危机,做出了释字第261号解释。自“大法官解释”释字第261号解释开始至2017年底,“大法官”共做出17个涉及两岸关系的解释。从释字第261号解释开始,“大法官”确立了“一国两区”的两岸关系定位,后续的解释逐渐强化了“一国两区”的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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