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慈善组织审计监督制度及启示

作 者:
胡波 

作者简介:
胡波,博士,中华女子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审计理论与实务。

原文出处:
会计之友

内容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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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18 年 10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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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英国是慈善传统最悠久的国家之一,是世界上最早出现民间公益组织的国家,也是第一个由政府出面对慈善事业依法监管的国家。英国慈善组织审计监督制度具有鲜明特点。一是通过法律体系规定各类慈善组织的法定审计制度和检查制度。英国慈善组织主要有四种组织形式。《慈善法》和《公司法》对不同组织形式的慈善组织分别提出了不同的审计监管要求,SORP专门规范慈善组织财务报告和相关审计制度。二是专设有慈善委员会,有效将监管措施和服务理念融合在一起。三是对慈善组织进行分类监管,突出监管重心。强化大型慈善组织的审计监督;简化小型慈善组织的审计程序,小型慈善组织可以免于审计但必须进行检查。四是法律之间的监管边界非常清晰,有效避免了重复监管和资源浪费,减轻了慈善组织的负担和压力。

      一、《慈善法》的法定审计制度

      1601年英国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慈善法》。该法划定了公益慈善组织的范畴,强调了该类组织的公益性、慈善性和民间性等原则,提出了政府鼓励和支持民间慈善事业的法定框架,确立了不同形式社会募捐的法律依据。《慈善法》确定了法定审计监督制度,建立了分类审计监督制度,将监管重心投放到大型慈善组织,简化其他慈善组织的审计监督程序。《慈善法》赋予慈善委员会审计监督权力,慈善委员会拥有常规审计监督权力和指定审计权力。《慈善法》要求审计和检查人员就工作发现随时汇报,实时掌握审计监督动态。这部法律对英国民间公益事业的发展起到重要作用。

      按照慈善组织规模不同,《慈善法》明确了分类审计和检查标准。对大型慈善组织必须执行法定审计制度,其他慈善组织执行检查或者审计。执行审计或者检查的相关人员包括法定审计师和独立检查员。按照《慈善法》要求,审计人员或者检查人员一旦发现重大事项或者根据职业判断认为有必要时,应当立即向慈善委员会提交相关书面报告。

      大型慈善组织是指总收入超过100万英镑,或者总收入不超过25万英镑且总资产超过326万英镑的慈善组织。考虑到大型慈善组织的影响力非常广泛,《慈善法》要求大型慈善组织必须经过审计①,审计主体必须是根据2006年《公司法》42部分定义为法定审计师的合格人员,或者《慈善法》154部分定义为特定监管主体的成员以及受聘作为慈善组织审计师的人员。

      不属于大型慈善组织但年度总收入超过了2.5万英镑的慈善组织,其会计报表必须由独立检查员检查,或者由审计人员进行审计。独立检查员指的是被受托人合理相信,拥有充分能力和实务经验,能够执行一项完整报表检查的人员。法定审计师也可以进行报表检查。

      当慈善组织总收入超过25万英镑时,执行独立检查的人员必须具备独立性,并且是《慈善法》规定组织的成员,或者是慈善组织独立检查员协会(the Association of Charity Independent Examiners)的会员。慈善委员会秘书处可以修订独立检查员的要求,可以增加或移除组织及其成员名单。

      二、慈善委员会的审计监管

      英国慈善组织监管制度的特色之一是专设监管机构:慈善委员会。慈善委员会独立于政府,宗旨是促进慈善资源能够被有效地利用,推动慈善事业的发展。该委员会的权力逐渐扩大,最终形成了当前以慈善委员会为监管中心的慈善组织监管制度。慈善委员会的理事会由部长任命,但最终向议会负责,部长或政府部门仅有知情权。慈善委员会拥有五项主要职能:(1)登记认定权;(2)调查权;(3)财务监督权;(4)建议权;(5)指定审计。慈善委员会的各项权力均由《慈善法》确定。慈善委员会的审计监督由两个部分构成:一是慈善组织的日常审计监督,主要表现为法定审计监管要求;二是指定审计,对特殊特定事项和组织进行专门审计,作为常规审计监督的必要补充。

      (一)常规审计监督

      慈善委员会不能直接管理慈善组织,但可以监督其财务状况。慈善组织的受托人需要编制年度报告并上报慈善委员会。社会公众可以查阅年度报告。慈善组织年收入和支出超过1万英镑的,慈善委员会要求其提交利润报告,并授权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每年收支较少的慈善组织免于提交财务报告。

      慈善委员会专门设立秘书处,负责审计或者检查相关事务。秘书处享有多种监管权力,包括根据需要成立监管组织,出具检查报告,向审计师或者独立检查员授权以保障他们能够自由接触各种文件记录、获取必要信息。慈善组织如果未能提供必要便利条件,则会受到慈善委员会的处罚。

      慈善委员会拥有广泛的调查权。慈善组织登记后,慈善委员会可以随时对其进行调查。调查形式多种多样,调查内容也很广泛。调查中,慈善委员会可以直接要求任何人提供账目、书面陈述以及回答问题,并且要求相关人员出具声明证实其有效。慈善委员会有权决定调查报告或者调查结果的公开与否、公开方式。调查权可以由慈善委员会的委员直接行使,也可以由其任命的其他人行使,然后再向慈善委员会进行报告。

      (二)指定审计

      《慈善法》授权慈善委员会在特定情况下直接对某些特定慈善组织进行审计。这些情况包括:未能在既定时间内(通常是期末10个月之内)提交财务报表或者未能按照要求提交既定格式的财务报表的,慈善委员会有权委派审计人员对该组织进行审计。慈善委员会还可以对符合《公司法》42条要求的慈善组织直接进行审计;对处于特定监管期间的组织成员进行审计;对其他法定审计对象进行审计。在这种情况下,审计费用包括审计师薪酬由慈善委员会向相关慈善组织受托人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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