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九大对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改革审计管理体制作出重大部署,这标志着全面的、全新的审计制度改革正式推开,为我们创新和改进审计工作,指明了努力的方向。 国家审计的创新是新时代经济社会战略发展新形势、改革发展倒逼机制和政策制度、历史性与潮流性规律推动下的必然趋势,也是国家审计作为一个具有预防、揭露和查处功能的非封闭系统科学发展的内在要求。同时,国家审计作为以权力监督制约权力的一项制度安排,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治理的基石和重要保障。随着治国理政新战略框架中“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提出,国家审计必然要适应新形势新要求,不断校正职能定位,持续创新审计理念、目标、任务、重点和方式,更好地服务和推进国家治理。 一、适应新形势,创新国家审计理念 (一)从工具理性到价值理性的绩效思维。马克斯·韦伯的社会学研究中,将社会行为合理性理论分为价值(合)理性和工具(合)理性两种不同的价值取向。在对审计事项进行判断时,有的审计机关片面追求大案要案和违规金额的数量,将审计手段和工具当成了目标去追求。国家审计应当从片面追求违规违纪问题转向以人为本,更加关注社会民生、环境问题以及人民福祉等社会责任的实现,注重从综合整体方面去衡量绩效。 (二)从微观到宏观的战略思维。国家审计应从过去微观单一的审计对象、内容,扩展到更广的审计范围、对象、内容,并着重总结规律性、倾向性问题,从体制、机制上揭示问题,站在宏观视角综合分析国家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即审计应当具备综合全局战略思维,从关注微观具体财务收支事项上升到关注宏观整体。 (三)从依法审计到改革创新发展的辩证思维。当前国家改革进入深水区,需要辩证地看待改革发展中的新生事物,审慎地区分改革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因此,需要国家审计在严格遵循宪法和审计法律法规的同时,认真落实“三个区分”和“十五个凡是”要求,正确把握改革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是否符合中央决定精神和重大改革方向作为审计定性判断的标准,审慎作出结论和处理。审计人员既不能以新出台的制度规定去衡量以前的老问题,也不能生搬硬套或机械地使用不符合改革发展要求的旧制度规定来衡量当前的创新事项。 (四)从查处问题到归纳总结问题的研究型思维。传统审计以查处问题为主,新形势下需要审计人员不仅会查处问题,更要善于透过现象看本质,分析问题,研究问题,充分运用研究型思维,挖掘深层次原因,总结深层次规律,提出对策建议。 (五)从内部监督到外部权力制衡的民主政治思维。强化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的领导,建立党政同责同审制度,对下一级党政权力监督制衡,使得审计更广泛、更深层介入到国家民主政治治理领域,保障了审计在一定范围和层次内的外部独立性,尤其是对党委的一定独立性。通过由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监督到促进宏观政策执行,由经济活动到权力运行并重,保障了政令畅通,发挥了外部权力制衡工具的功能,从而使得审计从内部监督的政府管理工具转变为外部权力制衡的政治治理工具。国家审计作为外部权力制衡的政治治理工具,需要审计人员从政治角度出发,运用顶层宏观思维、民主政治思维去监督、检查、衡量和评价。 (六)从查错纠弊到国家治理的治理思维。国家审计由经济活动到权力运行并重,由内部监督到外部制衡,可以发挥其在配置公共资源、处理公共事务、维护公共秩序等国家治理层面的功能作用,成为国家治理的重要基石。国家审计应该放眼战略全局,站在国家治理的视角,运用管理者的思维,发挥其预防、揭示、抵御和建设性功能,服务改革发展和宏观决策,从而促进国家治理现代化。 二、全面规划,创新国家审计体系和提升审计能力 国家审计要准确把握时代发展脉搏和自身发展规律,紧跟国家战略形势发展需要,从宏观顶层角度进行总体设计、全面规划,实现体制机制创新。 (一)审计体系的创新 1.法律法规体系的创新。现行法律框架体系在国家审计监督范围、监督对象、内容、权限与职责等方面的规定,都未跟上新时代审计实践发展的步伐。要解决当前审计面临的新任务、新挑战,亟须健全国家审计的法律基础,包括从宪法层面对国家审计的定位,审计法层面的修改,金融、资源环境等部门法(行业法)层面的协调。 2.制度创新。为适应两个布局新形势下对国家审计的创新发展要求,国务院、审计署先后出台多个政策规定。如2014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2015年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以及《关于实行审计全覆盖的实施意见》、《关于推进国家审计职业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关于省以下地方审计机关人财物管理改革试点方案》等相关配套文件。要通过开拓创新,努力实现“一个体制、一个机制、一个制度”的改革总体目标:即健全有利于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的审计管理体制,完善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的审计监督机制,建立具有审计职业特点的审计人员管理制度。重点需要通过强化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的领导、审计监督全覆盖制度、审计职业化制度、党政同责同审制度、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等一系列制度创新,理顺上下级审计机关之间、审计机关与审计人员之间、审计主体与审计客体之间的关系,确保通过制度化建设发挥审计在两个布局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