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计“八不准”的内涵、演变与制度定性 审计“八不准”是审计署颁布的要求审计组和审计人员遵守的八项工作纪律,旨在加强审计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保持审计人员的独立性,提高审计质量。审计“八不准”是审计人员廉政文化价值观的集中体现,其核心是抑制审计人员利用“公权”谋取“私利”。 审计“八不准”工作纪律经历了多次修订。1996年12月审计署发布的38个审计规范中包括了《审计机关审计人员职业道德准则》,该准则共九条,其中第五条共六款规定了审计人员执行公务时应遵守的工作纪律;2000年1月28日审计署发布《关于加强审计纪律的规定》,要求审计组和审计人员遵守八项纪律,并对违反纪律的行为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2000年2月21日审计署发布了《加强审计纪律的规定实施细则》;2001年8月审计署发布3号令,对1996年发布的《审计机关审计人员职业道德准则》进行了修订,由原来的九条增加到十八条,但这次修订删除了关于审计工作纪律方面的规定;2003年12月18日,中纪委驻审计署纪检组发布《审计组执行“八不准”审计纪律具体事项的规定》;2008年12月,审计署对原审计纪律进行了修订,发布了《审计署关于加强审计纪律的规定》;2015年11月6日,审计署在修订的基础上印发了《审计“八不准”工作纪律》,并对审计“八不准”进行了释义。 审计“八不准”规定属于一种外在制度。不同于一般的道德和习俗,它是由审计署设计并强加给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的。审计署在行政上高于各地方审计机关,这种制度约束普遍适用于地方审计机关。作为一种外在制度,审计“八不准”有如下优点:其一,审计“八不准”易于被审计人员认知,从而节约了信息成本。审计“八不准”明确了一些禁令并加以制度化,还附有针对违规行为的惩罚措施,以强化审计“八不准”的权威,这使审计人员难以忘却、懒散、不诚实或疏忽的方式违反工作纪律。其二,审计“八不准”有明确、公开、规范的表达和解释,避免了单纯依照自发道德对审计人员行为进行裁决的任意性。作为外在制度的审计“八不准”规定,如果合理地加以设计,完全可以对审计纪律的裁判者同样加以监督,确保裁决的公正性。 审计“八不准”还是一种禁令性制度,它通过八项禁止审计人员做某事的规定,限制和规范审计人员在外勤审计中的行为。这种禁止性制度相比指令性制度,更有针对性,更简单明了,它直指审计实践中会导致公众利益损失和审计失败等严重后果的行为,要求审计人员禁止做出规定中提及的行为,对保护审计人员身心健康、提高审计质量有重要意义。 审计“八不准”是一种信号机制,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也是一种承诺机制。实践中,审计“八不准”工作纪律一般作为审计通知书的附件,也就是说审计通知书发布之时,就是信号传递之际,这种信号传递一般限于被审计相关单位和个人。如果没有这个信号,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各种途经揣摩审计人员的偏好,出现一些请客送礼等寻租行为,以“购买”审计意见或者左右审计人员的职业判断,尤其是被审计单位和个人第一次成为审计对象的时候。从社会的角度来看,审计“八不准”又是一种承诺机制。因为审计质量无法观察,人们自然会怀疑审计人员的审计质量,这种审计质量除受审计人员业务水平影响之外,一般还会受到审计独立性或者职业道德的影响,这种承诺机制切断了审计人员与被审单位或利益相关人的利益关系,至少在外人看来,如果审计人员遵守审计“八不准”工作纪律,那么审计人员是独立开展审计工作的,尤其是违反审计“八不准”惩罚(对审计人员而言是一种威胁机制)机制足够强大的时候。 二、审计“八不准”存在的局限性 审计“八不准”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证审计工作的独立性,从而最大限度地保障审计机关依法、有效地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审计人员严格执行审计“八不准”,既是审计人员的自我约束,也是向被审计单位和社会公众传递一种廉洁审计的文化价值观。虽然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审计“八不准”有一定的作用,但是审计“八不准”存在的局限性也不容忽视。 (一)审计“八不准”规定与有关法规、党纪重复 审计“八不准”作为禁令性制度,其所列内容往往是法律法规和党内纪律禁止的,审计“八不准”(2015)与《公务员法》(2006)、《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6)、《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2013)、《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2013)等法规、制度重复。如审计“八不准”第一条规定不准由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报销或补贴住宿、餐饮、交通、通讯、医疗等费用;《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国内差旅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住宿、就餐,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差旅人员住宿、就餐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的,必须按标准交纳住宿费、餐费;《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审计“八不准”第三条规定不准参加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安排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审计“八不准”第四条规定不准利用审计工作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内部信息谋取利益;《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十三)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审计“八不准”第六条规定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推销商品或介绍业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