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语体的内涵和语体语法的研究进路 凡交际,皆有交际内容、场合、对象和态度等的差异,这些基本要素的差异决定了交际距离的远近和高下,在语言上表现为或正式,或随意,或庄重典雅,或通俗随便(冯胜利,2010、2012),即,交际语言呈现为一种具有推远或拉近、提高或拉平交际距离的功能的交际体式。这就是“语体”。基于这样的认识,可以将语体理解和定义为: 语体是实现人们在直接交际中具有元始属性的、用语言来表达或确定彼此之间关系和距离的一种语言机制。① 最近的研究发现:这种表达(或确定)关系和距离的语言机制,呈现出“法”的原则和规律。请看下例: (1)a.对社会
~*对社会
b.办理事情~,*办理事(比较:办事/办事情) (2)a.暗恋~*暗爱恋(比较:暗暗爱恋、暗中爱恋) b.避债~*避债务(比较:躲债/躲债务)
正式体合偶词(如“进行、办理”)要求
,而违背了该条件就会造成不合法的结果,如例(1)②;庄典体嵌偶词(如“暗、避”)要求“[σ+σ]”,超出“双音”的模板就不能接受,如例(2)。例(3)的例子更说明:在“N的V”结构中,非正式体的单音节动词若要变成正式体的动名词,不双不合法。这些合法与否的句法对立均在正式与非正式、庄典与俗常(亦即表达交际距离远近高低的形式)之间界畔分明,说明表达或确定关系和距离的语言机制具有“法”的原则和规律。大量的事实告诉我们,语言交际中存在语体之法:语体不同,语法有异;反之亦然:语法变形,语体有别。③这便是语体语法。语体语法研究的目标是探索语法形式和语体功能之间的相互关系,即“形式—功能对应律”(冯胜利,2012)。该研究既要发掘表达语体功能的语法形式,又要发现语法形式所能实现的语体功能,以期在两者之间建立系统的规律和原则。 由于人际之间的亲疏远近、高低上下是一种基本的社会性表现(或社会结构的体现),语言交际自然要对此有所体现,因此语体必然是一种自语言交际开始就存在的客观实在。语言在,语体存;语体显,规律见。此事自古而然,而今往后也必如此。关于语体的感知,历史上也不乏记载。如下列有关“尔雅、雅言、书语”的文言术语,就是古人对官方体的一种“前语体”理解: 诏书律令下者,明天人分际,通古今之谊,文章
,训词深厚,恩施甚美。小吏浅闻,弗能究宣,亡以明布谕下。(《汉书·儒林传》) 子所雅言,《诗》、《书》、执礼,皆
也。(《论语·述而》) (建绪)开皇初来朝,上谓之曰:“卿亦悔不?”建绪稽首曰:“臣位非徐广,情类杨彪。”上笑曰:“我虽不解
,亦知卿此言不逊也。”(《隋书·荣毗传》) 古代文言白话之分,本质上即为语体之别。当然,上面“尔雅、雅言、书语”之所指,只是特定场景的言说不同,而非形式和功能的探讨。 从语法角度探讨语体始于当代学者对汉语欧化现象的观察和定位。王力先生早在20世纪40年代就提出“欧化的语法”这一概念(王力,1944),并归纳整理了若干汉语欧化现象,后来又在1958年的《汉语史稿》中做了进一步拓展。顾百里(1985)研究了白话文中的“欧化语法”现象,认为当代汉语书面语中的很多方面都是西方语言影响的结果。贺阳(2008)则更是集汉语欧化研究之大成,对汉语欧化句型的类型和结构进行了系统的统计和深入的分析。虽然这些研究中的一些具体用例学界或有争议,但他们的研究显然在说明:在现代汉语语法系统中,存在着很多以前所未曾出现或不彰显的现象,而且主要呈现在书面语中。当然,这些研究并没有明确回答这样的问题:西方语言特点为什么会植入汉语,以及如何植入汉语。换言之,“欧化语言”的现象植入汉语的机制和内在动因是什么,仍然不明。 与此相关的是学界对书面语语法和口语语法差异的重视。自20世纪70年代,吕叔湘(1977)、朱德熙(1985)、胡明扬(1993)等对现代汉语语法系统化研究进行思考的过程中,从“防乱”的角度,探讨和呼吁在研究语法时应区分语体,将“语体”和“语法”的关系问题凸显了出来。如吕叔湘(1977)在提倡通过对比研究语法时,注意到了“‘互相’的书面味道重,只能修饰双音节的动词”,并通过某些句式和虚词适应环境的差异,提出了在“语域”(register)中探索语法的问题。朱德熙(1985)则明确指出:“书面语语法研究和口语语法研究应该分开进行,不能混为一谈。”这已经揭示出,语体之异对语法研究有影响,研究语法首先应明确语体。这种说法还暗含着这样一层意思,书面语语法和口语语法很可能存在极大的差异。沿着这样的思路,胡明扬(1993)讨论了语体和语法的关系;孙德金(2012)系统研究了现代书面汉语中的文言语法成分④。这是与“欧化语法”相区别的另一条汉语书面语研究路径。朱德熙先生从语法研究的角度指出书面语和口语各有其特殊之处,“所以在选择书面语语料时,即使是名家的作品,也不能不谨慎从事”。当然,这些研究并未提出“语体也是语法”这样的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