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语体语法的基本原理、单位层级和语体系统

作 者:

作者简介:
冯胜利,香港中文大学;施春宏,北京语言大学语言科学院。

原文出处:
世界汉语教学

内容提要:

本文基于对语体语法基本原理的阐释,提出以语距为原则确定语体单位的理论,认为唯具语距属性的语法单位方为语距单位、唯具语距属性的语法部门方为语体语法部门。语法部门中的语法单位里,凡具语距属性者均为该部门语体语法的语距单位。因此,“语距”不仅是语体单位构成的基本原则,也是语体单位的鉴定标准。本文据此发展出一套语体语法系统,建构出一个“一体两翼”式层级系统的模式、一个有基本单位和基本关系(类似公理)、有推导规则(类似定理)和拓展空间、有预测和验证的准公理系统,以期为汉语语体学乃至普通语体学、汉语语言学乃至普通语言学的研究与应用,探索出一条新的路径。最后,文章还对语体语法自身及其相关学科发展中的理论意义做了进一步思考。


期刊代号:H1
分类名称:语言文字学
复印期号:2018 年 10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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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语体的内涵和语体语法的研究进路

      凡交际,皆有交际内容、场合、对象和态度等的差异,这些基本要素的差异决定了交际距离的远近和高下,在语言上表现为或正式,或随意,或庄重典雅,或通俗随便(冯胜利,2010、2012),即,交际语言呈现为一种具有推远或拉近、提高或拉平交际距离的功能的交际体式。这就是“语体”。基于这样的认识,可以将语体理解和定义为:

      语体是实现人们在直接交际中具有元始属性的、用语言来表达或确定彼此之间关系和距离的一种语言机制。①

      最近的研究发现:这种表达(或确定)关系和距离的语言机制,呈现出“法”的原则和规律。请看下例:

      (1)a.对社会~*对社会

      b.办理事情~,*办理事(比较:办事/办事情)

      (2)a.暗恋~*暗爱恋(比较:暗暗爱恋、暗中爱恋)

      b.避债~*避债务(比较:躲债/躲债务)

      

      正式体合偶词(如“进行、办理”)要求,而违背了该条件就会造成不合法的结果,如例(1)②;庄典体嵌偶词(如“暗、避”)要求“[σ+σ]”,超出“双音”的模板就不能接受,如例(2)。例(3)的例子更说明:在“N的V”结构中,非正式体的单音节动词若要变成正式体的动名词,不双不合法。这些合法与否的句法对立均在正式与非正式、庄典与俗常(亦即表达交际距离远近高低的形式)之间界畔分明,说明表达或确定关系和距离的语言机制具有“法”的原则和规律。大量的事实告诉我们,语言交际中存在语体之法:语体不同,语法有异;反之亦然:语法变形,语体有别。③这便是语体语法。语体语法研究的目标是探索语法形式和语体功能之间的相互关系,即“形式—功能对应律”(冯胜利,2012)。该研究既要发掘表达语体功能的语法形式,又要发现语法形式所能实现的语体功能,以期在两者之间建立系统的规律和原则。

      由于人际之间的亲疏远近、高低上下是一种基本的社会性表现(或社会结构的体现),语言交际自然要对此有所体现,因此语体必然是一种自语言交际开始就存在的客观实在。语言在,语体存;语体显,规律见。此事自古而然,而今往后也必如此。关于语体的感知,历史上也不乏记载。如下列有关“尔雅、雅言、书语”的文言术语,就是古人对官方体的一种“前语体”理解:

      诏书律令下者,明天人分际,通古今之谊,文章,训词深厚,恩施甚美。小吏浅闻,弗能究宣,亡以明布谕下。(《汉书·儒林传》)

      子所雅言,《诗》、《书》、执礼,皆也。(《论语·述而》)

      (建绪)开皇初来朝,上谓之曰:“卿亦悔不?”建绪稽首曰:“臣位非徐广,情类杨彪。”上笑曰:“我虽不解,亦知卿此言不逊也。”(《隋书·荣毗传》)

      古代文言白话之分,本质上即为语体之别。当然,上面“尔雅、雅言、书语”之所指,只是特定场景的言说不同,而非形式和功能的探讨。

      从语法角度探讨语体始于当代学者对汉语欧化现象的观察和定位。王力先生早在20世纪40年代就提出“欧化的语法”这一概念(王力,1944),并归纳整理了若干汉语欧化现象,后来又在1958年的《汉语史稿》中做了进一步拓展。顾百里(1985)研究了白话文中的“欧化语法”现象,认为当代汉语书面语中的很多方面都是西方语言影响的结果。贺阳(2008)则更是集汉语欧化研究之大成,对汉语欧化句型的类型和结构进行了系统的统计和深入的分析。虽然这些研究中的一些具体用例学界或有争议,但他们的研究显然在说明:在现代汉语语法系统中,存在着很多以前所未曾出现或不彰显的现象,而且主要呈现在书面语中。当然,这些研究并没有明确回答这样的问题:西方语言特点为什么会植入汉语,以及如何植入汉语。换言之,“欧化语言”的现象植入汉语的机制和内在动因是什么,仍然不明。

      与此相关的是学界对书面语语法和口语语法差异的重视。自20世纪70年代,吕叔湘(1977)、朱德熙(1985)、胡明扬(1993)等对现代汉语语法系统化研究进行思考的过程中,从“防乱”的角度,探讨和呼吁在研究语法时应区分语体,将“语体”和“语法”的关系问题凸显了出来。如吕叔湘(1977)在提倡通过对比研究语法时,注意到了“‘互相’的书面味道重,只能修饰双音节的动词”,并通过某些句式和虚词适应环境的差异,提出了在“语域”(register)中探索语法的问题。朱德熙(1985)则明确指出:“书面语语法研究和口语语法研究应该分开进行,不能混为一谈。”这已经揭示出,语体之异对语法研究有影响,研究语法首先应明确语体。这种说法还暗含着这样一层意思,书面语语法和口语语法很可能存在极大的差异。沿着这样的思路,胡明扬(1993)讨论了语体和语法的关系;孙德金(2012)系统研究了现代书面汉语中的文言语法成分④。这是与“欧化语法”相区别的另一条汉语书面语研究路径。朱德熙先生从语法研究的角度指出书面语和口语各有其特殊之处,“所以在选择书面语语料时,即使是名家的作品,也不能不谨慎从事”。当然,这些研究并未提出“语体也是语法”这样的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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