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新闻自由与新闻道德的冲突

作 者:

作者简介:
徐艳琼 武汉大学新闻学院

原文出处:
现代传播—北京广播学院学报:人文社科版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G6
分类名称:新闻学
复印期号:1997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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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方世界历来将新闻界人物称之为无冕之王,又将他们视为与政府、国会、最高法院配合行动的“第四集团”。这些说法由来已久,不无道理。

      无论是“无冕之王”也好,“第四集团”也罢,都以某种意义上代表了新闻界的能量和地位,作为简单意义上的“新闻自由”的象征而一直为西方社会津津乐道。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这种“自由”一方面被冠以“普遍的”、“全民的”口号,甚至是作为一种至高无上的“天赋人权”而自吹自擂;另一方面却由于缺少了有效的约束,而令新闻从业人员和社会大众左右为难,互相推诿,有苦难言:其一,新闻界的伤害并非全部都是有意为之,故难以诉诸法律,或者法律的惩治也绝非尽善尽美;其二,赖以形成约束的规则通常也是模糊不清的,令新闻从业人员颇为困惑。因此,新闻道德就被众口一词地提到一个很重要很经常的位置。

      有人说,西方社会的文明进程是以高昂的道德代价为基础的。被西方社会苦苦追觅了200多年的“新闻自由”,在它的发展历程中同样也付出了道德上的沉重代价,但与此同时道德也得以完善和成熟。

      新闻自由与新闻道德的历史发展

      近代西方新闻业萌芽于欧洲。由于美国白种人主要源于哥伦布时期的欧洲人,因此17世纪以前的美国新闻方式肇始于欧洲,其后二者之间的“血缘纽带”才始见疏松。

      在里维尔斯和施拉姆所著的《大众传播之责任》一书里,列举了西方新闻史上具有指导意义的3种理论:独裁主义理论、自由主义理论和社会责任理论。在独裁主义社会里,统治者是专制的,体现在统治者身上的国家利益至高无上。“这种制度下的新闻道德是很清楚的。从消极方面来讲,如果统治者认为新闻出版业会损害国家因而也会损害公民利益时,那就不应有新闻出版业。从积极方面来讲,所有出版物都应为这个仁慈的无比高尚的国家效力,这样做的结果,能使人们竭尽其才,获得最大幸福。重要的是,一个人无须自作主张,凡事总有一位权威替他裁决。”[1]

      相对于独裁主义理论,自由主义理论和社会责任理论具有进步的时代意义。

      1.自由主义理论时期

      新闻自由主义理论的渊源有二:一是17世纪英国革命前后由一些启蒙思想家提出的;二是18世纪美国独立前后由一些政治家提出的。文艺复兴时期,人类思想史上的文明之花“天赋人权”被17世纪的英国作家弥尔顿表述为“言论出版自由”,并由此出发形成“观点的公开市场”概念,“并被西方学者奉为言论自由理论的基础。”[2]这种理论鼓励自由表达思想,不受政府限制,否认新闻必须支持国家,必须为国家效力。

      那么这种理论的道德法则是什么呢?里维尔斯和施拉姆说:“自由派消息传播者的道德责任,可以用约翰·洛克所说的一个短语来表达:‘开明的自我利益’。当然,各个人开明的程度大不一样。在一个极端,可以是普利策,他曾这样写道:‘惟有最崇高的理想,最急切的行善欲望,对要解决的问题的最精准的认识,以及真诚的社会责任感,方能拯救新闻事业。’在另一个极端,可以是《华尔街日报》的威廉·彼得·汉密尔顿所说的一段话:‘一张报纸是一家私人企业,它不欠公众任何东西,公众也没有特许它营业权,因此它不受公共利益的影响。它完全是报纸老板的私有财产,报纸老板是在冒着风险出售一种产品。’大多数报刊出版者,广播工作者和影片制作者处于两极之间。”[3]这说明,自由主义理论时期的“新闻自由”和“新闻道德”均是不成熟的,权利和责任的盲目性和随意性都很大。

      2.社会责任理论时期

      自由主义理论无法理清新闻自由和新闻道德之间的纷繁头绪。19世纪末20世纪初,资本主义社会高速发展,但是资本主义社会的固有矛盾导致新闻自由的理想不断与其他权利与自由发生冲突,公众利益受到损害。尤其是垄断的加剧带来了新的矛盾和危机。在大众传播业,传播渠道日益减少,自由放任现象比比皆是,受宪法保护的新闻自由遭到媒介经营者的滥用。一方面,新闻为广告左右,使媒介满足公众获知信息的能力大大降低。20年代时,广告版面已占50%,后来发展到60—70%。另一方面,大众媒介为赢利而大量登载和播放有凶杀或色情等刺激场面的文章或节目,造成不良影响。此外,新闻界侵权案件不断,新闻自由不断与人们维护隐私、名誉和安宁的权利相冲突。公众对新闻自由产生不信任感,对大众媒介滥用新闻自由的批评接踵而至。

      这一切对新闻工作者产生了较大影响,新闻观念开始发生明显变化,人们开始自觉地由自由想到了责任的问题。

      社会责任思想起源于美国,其最初萌芽是报人在办报方针上表现出来的自律意识,是从伦理角度产生的朴素的职业道德感,到后来演变成集体的法则或指导原则,以约束集体成员的行为。

      社会责任理论认为,自由与责任二者是统一的,不可割裂的,相辅相成的。它承认新闻自由是人类行使的一项不可剥夺的权利,同时传播者必须对社会负责。既然新闻界要承担义务,那么义务便生出一些道德含义。“言论自由是以人对于他的思想负有义务为基础的。如果一个人不负担起这个对于他的良心的义务,如果他反而运用言论自由去煽动仇恨、诽谤、说谎,如果他故意利用言论自由来玷污真理的源泉,那末他就没有要求言论自由的权利。只有他负起相伴随的道德义务时,他才有道德权利。”[4]道德不是主要对一个人自己的义务,而是对于社会利益的义务。”[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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