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K264.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769(2018)04-0131-11 粤汉铁路全长约1100公里,其“全线里程,鄂占百分之十五,湘占百分之五十六,粤占百分之二十九”。[1]由此可见,该路的主体工程位于湖南省,因此其建设自然与湖南省的关系至为密切。该路在建设过程中,实际上分为三段:湘鄂段(武昌-株洲)、株韶段(株洲-韶州)和广韶段(广州-韶州)。湘鄂段全线约416公里,1918年9月建成通车;广韶段,南起广州黄沙,北至韶州,全长224公里,1916年6月建成通车。但长达456公里的株洲至韶关段却因为政局动荡、工程技术难度巨大、资金无着而迟迟不能兴工,从1918年停工,至1933年11月重新兴工,其间停摆的时间竟然长达15年之久。株韶段迟迟未能修通,严重影响了粤汉铁路全线经济和社会价值的实现。 粤汉铁路株韶段,全长456公里,其中位于湖南省境内线路长达360公里,因此湖南省各界人士对于早日完成株韶段的愿望最为强烈,“株韶段路线有五分之四在湘,故湘人受影响为最大,而其希望完成亦最力。”[2]故1933年11月,当粤汉铁路株韶段大规模开工之际,以湘籍人士为主的粤汉铁路促成会即指出,湖南全省应当从人才、人工、物资等方面大力协助株韶段的工程建设。[3]而铁道部与株韶段工程局,也“函电纷交,请湘省当局协助;湘省当局,以粤汉兴工地段皆在湖南,自应竭诚协助。”株韶段工程局在湘段路工正式开工之际致函湖南省政府,称“本路为国家大业,关系至巨,敬希随时指导。”希望湖南省政府大力支持粤汉铁路株韶段的建设。[4]湖南省政府表示,支持株韶段的建设,湖南责无旁贷。学术界对于民国时期湖南省与粤汉铁路株韶段工程建设的研究较少,仅有庞广仪在其《民国时期粤汉铁路历史研究》(合肥:合肥工业大学,2014年)一书163-181页有少量对于包工制度的介绍,除此之外,尚无其他论著涉及这一问题。有鉴于此,本文拟从人工和枕木供应两个方面略述湖南省在粤汉铁路株韶段工程建设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敬请方家斧正。 一、湘籍工人与粤汉铁路株韶段之建设 粤汉铁路株韶段在解决了资金问题之后,于1933年7月正式拉开了建设的大幕。铁路工程开工后,除购地之外,面临的另一个重要问题即是如何尽可能多地招揽施工工人。对于株韶段来说,工人来源问题较为严重。这是因为,其一,株韶段工程艰巨,尤其是地处长江、珠江两大流域分水岭的第二、三总段所在地,为全路工程最为艰巨之处,“皆峻崖深谷,驻足为艰”,极目四望“皆属荒山,向少人烟居住,瘴疠流行”,令人望而生畏。[5]其二,株韶段所经不少地方,荒凉贫瘠,出产较少,补给甚为艰难。在实际施工过程中,由于条件艰苦,医疗跟不上,“入夏工人多病”,十分艰苦。[6]且“有若干车站,附近竟无居民,为行车关系,故设有车站”。[7]第二总段进行土石方招标时,虽然工款充裕,但“经登报招标,各方包工前来竞投者,不甚踊跃,其原因则以工程远在粤边,地僻人稀,本地包工承办广州省会公私建筑,已有应接不暇之势,不愿赴荒僻之工区,而远道包工,又不明当地情形,更不敢贸然前来投承”。[8]由于这样的原因,株韶段工程最初的招工相当困难。 相对而言,株洲至衡阳一段,工程难度小于衡阳至韶关一段。北段工程多系土方与较小之桥梁(渌河、洣河、耒河三大桥除外),本地小工多曾承办湘省公路建设,具有一定的路桥施工经验,加之湖南生活成本低廉,人工亦贱,工人可“不期而集”,招工相对较易。[9] 民国时期铁路工程使用最广泛的是包工制度。铁路工程之所以广泛使用包工制度,其优点在于:一是管理责任由包工雇佣专门人员担任,故工作效率较高;二是包工常做工程,工具常备,有熟练之工人,对于工事经验较为丰富,故能符合工程标准;三是工价做出规定后,一切意外损失由包工负责,则业主工程经费比较容易掌握。但是,民国时期,资本雄厚、管理规范、信誉良好的包工比较少。包工制不利的地方主要是:一是投标时,某些包工公司之间事先串通,由其中一家公司中标,事后或与其他串通投标者私下进行利益分成,或由中标者私下将工程转包联合串通投标者;二是除名誉良好之包工,多数包工缺乏资本与经验,略识工程及监工者,便组织公司投标。得标后,对工程并无见识,不通管理,一味克扣工人伙食,对工人能做多少工全无把握,用去了工款却全无工作成绩,结果资本不继,入不敷出,甚至污称工程局少开工值;三是有不良监工,只求获得每月薪资,甚至一身而兼数工程公司之管理人,结果疏于监理,轻者拖延工程进度,重者甚至偷工减料,严重影响工程质量;四是包工辗转承包,经手人从中获利,结果工价较高,而工人所获实惠无几,容易引起劳资矛盾。① 1930年以后,湖南省对包工制进行了改革,改用小包棚工制,效果颇佳。其办法是:将每一较大工程分为若干单位,或以工作类别,或以工作大小,分由多个工棚承包之。工棚工数约数十人,以熟谙工作、诚实可靠者充棚目,明白规定棚目抽赀若干,其余所得,照工分摊,并严订奖惩条件,故能使政府与人民两受其利。[10] 1929年11月,铁道部发布直辖工程局建筑铁路招标包工通则,其主要规定有:铁路工程局可将土方及石工、桥墩桥柱及涵洞、钢桥之上下架之工程、山洞及房屋等交由包工承办;各工程所用钢料水泥概由工程局供给,不得由包工者代办;工程其他施工用料及工具,工程局依照料价或核定租赁费分别购买或租与包工者,以上情形工程局与包工之间可临时约定,但不能强制包工者接受;招标应于开标前一个月登报公告;选标以标价最低者为标准,例外情况均有具体规定;得标者10日内不签订包工合同者其标作废,签订合同时应缴纳押款;包工工程进行过程中,应受工程局之监督与指导;工款应预留最多二成最少一成的“保固押款”等。[11]我们可以看到,株韶段工程局正是按照铁道部有关包工的规定进行了包判工的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