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某某”用法 有效地遏制新闻中人物的“某某”现象

作 者:
刘峥 

作者简介:
刘峥 新华日报社

原文出处:
南京政治学院学报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G6
分类名称:新闻学
复印期号:1997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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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界自打假以来,新闻报道中的ABC现象(即用英文字母ABC代替新闻中五要素的某些要素,令人真假难定)日渐减少,“某某”现象仍势头不减,诸如某单位、某集团、某商业中心、某影楼,等等。至于王某某、张某某、李某某,则更是屡见不鲜。

      “某某”现象所以得不到有效的遏制,究其原因是,它和“ABC”现象有所不同,后者在新闻中没有合法地位,而前者有时出于某些特殊原因,新闻中人物的姓名不能显示,只有用“某某”代替。由此而出现的问题是,有些不该隐去姓名或名字的隐去了,就难免影响新闻的真实性,并使虚假新闻和失实报道得以鱼目混珠。若任其蔓延下去,将成为新闻真实性之一害。要有效地遏制新闻中“某某”现象,不能像对待“ABC”现象一样,来个一刀切,一律禁用,只能先确定原则,提出“某某用法的范围,加以界定。“某某”用法规范化了,“某某”现象才有可能得到有效的遏制。规范“某某”用法的原则和界定范围,笔者认为,应从新闻实践出发,以《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以下简称《准则》)为依据。《准则》是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第四届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1994年4月第四届第二次全体会议修订的。它集中了全国新闻工作者的共同意志,成为每个新闻工作者必须遵守的规则,用《准则》规范“某某”用法既具有权威性,又具有可行性。

      有人会说,《准则》是对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的规范,与新闻中人物姓名是否隐去有何关系?回答是肯定的,关系很密切。因为《准则》提出了“维护新闻的真实性”,并要求“新闻工作者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及宣传纪律。”这就为规范“某某”用法指明了原则和界定范围,原则就是新闻中的人物必须真实,来不得半点虚假;界定范围就是宪法、法律及宣传纪律。这就是说,首先,新闻中的人物必须是真实的。他们的姓名也必须是真实的,这是原则。但是,新闻中人物凡是被披露真实姓名与宪法、法律及宣传纪律的条文、精神相抵触的,必须将姓名或名字隐去,这就是界定“某某”用法的范围。规范“某某”用法的依据、原则、界定范围有了,在实际操作中如何掌握呢?笔者认为,新闻中出现符合以下几种情况的人物,应该将姓名或名字隐去,用“某某”代替为宜。

      一、牵涉到隐私的人物应隐去姓名或名字。隐私是指公民个人身体或日常私人生活中不愿公开的个人情况,它属于人格尊严,应该受到法律保护,当然也应该受到新闻媒介的保护。我国除《宪法》规定了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外,《刑法》也作了相应的规定:“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任何人、任何机关非法侵犯”。公民的姓名权、隐私权当然也包括其中。由此,新闻中凡是需要披露有关人员隐私的,其姓名或名字必须隐去,否则就如同揭露了某人的隐私一样,有非法侵犯公民隐私之嫌。

      二、牵涉到阴私的人物应隐去姓名或名字。阴私不同于隐私,阴私是指不可告人的丑事,多指违法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性行为。如将这些事件和行为公诸于众,将对社会、对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法院将此类案件列为不公开审理案件。故新闻中牵涉到阴私的人物,应隐去姓名或名字,以维护他们的名誉和社会文明的氛围。

      三、牵涉到精神病患者和某些疑难重症或传染病患者,应隐去姓名或名字。精神病患者,某些疑难重症或传染病患者除所患病症属于个人身体的隐私范围外,从有利于患者治疗疾病、恢复健康和有益于患者康复后的工作和社会活动,新闻中涉及到他们此类病情时,应该将姓名或名字隐去。因为,精神病患者往往是由于精神障碍引起的病症,把患者姓名和病情一并公布于报端,犹如雪上加霜,很容易加深他们的精神障碍,加重病情,对患者和社会均不利。有的患者即使已经恢复健康,公布了他们的姓名,也易受到一些人的歧视,影响心理健康和心理安宁,对他们的正常工作、社会活动和婚恋带来不利影响。当然,患者本人或监护人同意公布姓名,则另当别论。

      四、失足犯罪的未成年人应隐去姓名或名字。新闻报道在披露未成年的青少年违法犯罪事实时,是不宜披露他们姓名的,即使披露的事实不属隐私或阴私范围也必须如此。这是从他们辨别是非的能力、对自己行为后果的认识出发的。因为在这个年龄段,青少年正处在成长阶段,还不具有辨别重大是非的能力,就像对待成年人一样予以曝光,是不公平的,也不利于他们健康成长。国家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除明文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外,还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五、具有保密身份的人员,或依法执行特殊任务应予保密的人员,应隐去姓名或名字。国家安全部门的工作人员,缉毒、缉私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解放军、公安部门的保密人员,负有保卫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特殊任务,他们的身份往往是秘密的,一旦披露了姓名,暴露了身份,不仅会危及个人安全,而且会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六、涉外报道,包括涉外经济报道,以及香港、澳门、台湾来大陆访问、投资活动报道中需要保密的人士应隐去姓名或名字。随着改革、开放的形势发展,我国外事活动频繁,官方的、民间的都有,港、澳、台来大陆访问、旅游、投资的人员也逐年增多,其中有些人出于各种原因需要保密的,在新闻报道中绝不能披露他们的姓名,这是宣传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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