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1747(2018)05-0058-008 [DOI]10.19632/j.cnki.11-3953/a.2018.05.010 新时代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需要认真研究策略问题。再平衡是通过对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败成就与挑战的回望,力图找到影响反腐败斗争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的不平衡因素,并提出反腐败斗争向新的平衡状态演进的路径选择。再平衡既是一种策略选择模式,也是一种发展动力机制。从策略选择模式看,要有大局观,在把握反腐败斗争比较优势的基础上,锁定影响反腐败斗争可持续发展的政策短板,通过替代、转换、累积、退出、激活和移植等政策工具,通过动态调节,立足优势,补足短板,避免政策不均衡而导致偏离政策目标,保障反腐败斗争战略目标的实现。从发展动力机制看,再平衡策略是一种过程管理,反腐败制度演变始终处于从不平衡到平衡,再到不平衡,再演进到再平衡的过程,实现平衡的过程就是增强内在发展动力的过程。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反腐败斗争实践,就是一个从不平衡到平衡的过程,如为消除腐败存量居高不下的现状①,中央纪委有针对性地提出“以治标为主为治本赢得时间”;为拓宽减少腐败存量的途径,中纪委推进“监督执纪四种形态”②的再平衡策略。可以说,通过不断地运用再平衡策略,反腐败斗争压倒性已经形成。 衡量反腐败斗争是否处于平衡态势,一要判断特定的反腐败政策是否恰当、有效。如中央巡视制度所体现的纵向监督功能,对维护中央权威,排除地方干扰,发现问题线索,具有极强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二要判断任何两种关联性反腐败政策是否处于适应、协调的耦合状态,能否产生“一加一大于二”的效应。如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目的之一就是为了实现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一加一大于二”的效应。 一、以问题为导向,实现消除政治隐患与消除经济社会隐患的再平衡 政治周期对反腐败斗争发展趋势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历史规律说明,作为最高的政治领导人在执政初期,一定会加大改革力度,尤其是加大反腐败改革力度来强化新的政治体系的稳定性,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败斗争的实践充分说明了这一点。党的第十八届中纪委第六次全会明确指出:“党中央严肃查处周永康、令计划违纪违法案件,消除了党内重大政治隐患”,这一阶段,反腐败斗争主要围绕着消除政治隐患为策略加以推进。执政初期完成后,为维护政治体系与社会经济体系的协同发展,必然调整反腐败战略,增强反腐败斗争为社会经济发展的保障服务功能。党的十九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把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场伟大社会革命进行好,我们党必须勇于进行自我革命。“两种革命”的论断,为反腐败斗争从消除“政治隐患”逐步转向消除“政治隐患”与“社会经济隐患”并重,提供了政策依据。 新时代中国社会经济面临更多的不确定性问题,反腐败斗争既要严防、清除破坏党长期执政的政治隐患;又要维护社会稳定,实现人民幸福,推动经济高质量的发展,消除社会经济隐患可能带来的破坏。众所周知,新加坡能够免于遭受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的蹂躏,其廉政立国战略功不可没,这也说明廉洁国家能够更好地应对社会经济发展中产生的突变性问题。同时,新的政治周期,政治精英之间的竞争必然加剧,有可能导致社会经济层面出现“创造性破坏”③。正如塞缪尔·亨廷顿说的“现代性孕育着稳定,而现代化过程却孳生着动乱”④。社会经济问题在今后几年有可能进一步累积,进而导致破坏性风险,故防范和化解社会经济领域的风险必然成为反腐败斗争的首要任务。 消除社会经济领域的腐败隐患,实现两个“加强”:一是加强监察机关在监督、调查和处置社会经济领域腐败隐患中的力量调配。《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的颁布,明确规定“利益输送”和“权力寻租”是法定腐败罪名,破解了诸如立法腐败、权权交易型腐败、PE腐败等新型腐败惩治法律依据不充分的困局,为监察机关清除社会经济领域的腐败隐患提供了法律武器。二是“加强”社会经济重点领域的腐败风险防控。如民生领域,民生领域的腐败波及面广,涉及环节众多,影响力大,直接影响党和政府的公信力,而单靠纪委监委的力量难以发现和消除。因此,必须推进社会层面多主体参与,营造社会对腐败零容忍的信用环境,建立反腐败共同体,实现对民生领域腐败的多中心治理。如经济领域的腐败隐患主要集中在金融领域,随着金融业改革创新步伐的加快,监管真空、监管套利和监管掣肘等问题日益突出,一旦金融监管本身成为腐败温床,金融风险必然随之到来,监察机关应当创新对金融监管的“再监管”方式方法,是防范经济领域风险的首要任务。 二、避免“周永康陷阱”,实现治本制度供给与治标制度供给的再平衡 是贪官破坏了体制,还是体制造就了贪官?周永康、令计划、孙政才们的贪腐行为是怎么形成的?是其个人因素,还是体制因素,或是二者皆有。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反腐败斗争成效显著,但一些棘手问题,至今也未能根本解决。较为突出的是反腐败治本制度呈现供给不足状态,导致对腐败增量的控制能力较为薄弱,“不能腐”的制度效应未能发挥。 当前许多腐败行为呈现嵌入式共生型腐败特征,即将腐败机会嵌入到监管政策之中,借助监管政策作为掩护,表现为监管政策与腐败机会相伴而生。例如中国证监会姚刚案,在一些徒有其表的监督制度伪装下,姚刚与腐败同盟利用发审委制度和保荐人制度的漏洞将“PE腐败”⑤玩得得心应手。再如官员为什么有资金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等形式主义,实质上在于公共预算制度不规范、不透明带来的预算资金或预算外资金的肆意使用。可见,现今腐败行为的共生型特征急迫要求加大反腐败治本制度的供给,这样才能破除嵌入到国家治理体系中的腐败。治本制度供给的有效性取决于三方面:一是政治领导人能否坚定不移、持之以恒地推动“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的反腐败战略。二是治本之策一旦形成,关键在于落实,在于执行,“一分部署,九分落实”。执行力的关键在于纪检监察机关是否保持独立和权威。三是如何将反腐败治本之策嵌入到政府职能运行体系中,发挥预防腐败的制度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