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审计监查院监审合—审计体制的历史渊源 从历史上看,韩国审计制度与监察制度密不可分。近代以后,韩国学习借鉴西方国家的法律制度,开始建立现代国家审计制度,并逐步将审计制度与监察制度融为一体。大韩民国成立后,根据1948年建国后第一部宪法规定,国家成立了审计院,履行对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政府投资机构、其他相关机构的审计职能。同年,根据《政府组织法》在总统下设立监查委员会,履行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政府投资机构、其他相关机构公务人员的职务监察职能。监查委员会在1955至1960年间曾经短暂地更名并改为总理领导,但其职务监察职能并没有变化。20世纪60年代以后,韩国政治经济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在韩国贪污腐败和派阀斗争日趋严重的情况下,1961年韩国总统朴正熙通过发动军事政变上台,大力发展经济和惩治腐败,希望通过暴风骤雨式的改革和反腐,稳定社会政局,整顿社会秩序,提高行政效率,为推行自己的新政扫清障碍。为了支持政府改革和反腐的目标,解决审计和监察职能交叉和重复的问题,1962年修订的韩国宪法决定将两个机构合并。1963年,根据韩国《审计监查院法》规定,正式成立审计监查院,履行国家审计与监察职能。此后韩国宪法、《审计监查院法》经多次修订,最终确立了审计监查院的国家审计体制。 韩国审计监察体制的主要特点 一是审计报告直接向总统和国会报告。韩国宪法规定,审计监查院应每年检查财政收支决算,并在下一年度向总统和国会报告结果。相应地,国会在讨论立法、预算等政府事项时会广泛运用审计监查院的审计结果,或对审计监查院院长进行质询。在向国会报告审计结果的同时,审计监查院向总统报告决算审计和其他重要审计的结果,以及未能落实的审计决定。二是审计监查院在职责履行和经费方面保持独立性。在职责履行方面,韩国《审计监查院法》规定了“监察院在总统领导下建立,行使职责时保持独立地位”及“监察院在人员任免、组织、经费预算方面享有最大限度的独立性”等条款,最大限度地保持了独立性。在经费方面,韩国《预算会计法》规定,如果政府要缩减审计监查院的年度预算,应在向国会提交的预算中附加缩减预算的理由和审计监查院院长的意见。三是审计监查院院长履职保持独立性。审计监查院院长代表审计监查院,是审计监查院的最高行政长官。院长经国会批准,由总统任命。审计监查院院长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一次,最高退职年龄可以到70岁。审计监查院院长的薪金水平较高,介于总理和国务委员之间。根据韩国《审计监查院法》规定,包括审计监查院院长在内的审计监查委员在任期内,除非受到弹劾或监禁以上刑罚或由于存在生理、心理原因不能履职外,均不得被免职。相应地,审计监查委员在任期内不得兼任国会议员、行政部门公务员、被审计机构工作人员或其他任何支付薪金的职位,以避免利害冲突。四是在审计监查院重大决策中采用合议制原则。审计监查院下设审计监查委员会,是审计监查院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包括院长在内的7名审计监查委员组成。审计监查院所有重大问题均需由审计监查委员会经过讨论达成充分一致。如果不一致,则通过表决的方式形成决议。 具有审计和监察双重职责。韩国审计监查院具有对公共部门和机构财政财务进行审计监督的职责,其中包括对政府财政收支决算的审计和对法定单位财务收支账目的审计。所谓法定单位,指的是列入财务审计范围的中央政府部门、地方政府、国家银行、其他自治机构及其持有一半以上投资的机构。在审计职责之外,韩国审计监查院还具有对公共部门、机构及其公务人员的监察职责。审计监查院对中央政府部门、地方政府、国家银行、其他自治团体及其持有一半以上投资的机构包括下属的公务人员,依法开展职务监察。纳入监察范围的还包括由以上单位直接任命或批准的机构及其所属工作人员,以及根据有关法律被以上单位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双重职责的设置具有独特的优势,一方面可以实现“人”和“账”一起审计,从源头上避免了重复审计;另一方面也使得国家审计具有行政强制力,提高了国家审计的能力和效率。 审计监察结果运用形式多样化:一是判定赔偿责任。审计监查院有权根据审计结果,对会计人员或其他人员是否负有赔偿责任进行判定。二是要求惩处。审计监查院可以要求主管部长或任命机构对违反《公务员法》或其他法令,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检查及提供材料的公务员采取惩处措施。三是责令纠正。审计监查院根据审计结果,发现存在违法或不当事实时,可以责令主管部长、监管机构负责人或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纠正。四是要求改进。审计监查院根据审计结果,认为法律、制度或行政管理方面存在不协调或有待改进的地方,可以要求相关部门负责人推动实施、修订或废止有关法律法规。五是提出建议。审计监查院根据审计结果,为提高行政管理的效率和公平,可以向主管部长、监管机构或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六是提出指控。审计监查院根据审计结果,认为有关当事人涉嫌犯罪时,应当向公诉机关提出指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