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的重要性 1.准确评价领导干部的履职状况 作为考核和评价领导干部业绩的重要组成部分,经济责任审计通常是通过审计部门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数据进行审查和分析,从经济方面确定被审计单位的领导干部是否在其任期内认真履行自身职责,遵守国家各项财经法纪,客观评价领导干部在任期间的管理水平、工作能力和廉洁行政等履职状况,真正做到选贤举能,提拔任用业绩卓越、廉洁奉公的领导干部,淘汰那些贪污腐败、毫无政绩的领导干部,为各级组织部门实施各项人事调动和监督管理提供了参考依据。 2.有效规范领导干部的行政行为 经济责任审计是对领导干部公共权力运用情况进行监督的一种方式。通过经济责任审计,可以让上级组织了解下级部门和领导干部的责任履职情况、廉洁行政情况,把责任明确到具体部门和个人,惩罚或者淘汰有经济问题的领导干部,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同时,在这种经济责任审计压力下,也可以督促领导干部真正用心做事,干净做事,干净做人,廉洁奉公。通过规范行政行为,防止滥用职权、贪污腐败的发生。 3.为相关部门监督领导干部提供依据 行政问责制度是我党监督和管理领导干部的重要方式之一,经济责任审计可以以审计报告等形式为行政问责提供相关证据。经济问题往往是领导干部最容易产生也是最不容易发现的问题,经济责任审计往往可以利用审计人员高超的专业技能找出领导干部的经济犯罪线索,可以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职情况进行客观评价,为相关部门对违法违纪情况进行相应处理提供依据,成为进行行政问责、惩治贪污腐败的一把利器。 4.便于被审计单位划清前后任的责任 经济责任审计可以清楚地了解被审计单位和领导干部的真正财务经济情况。如果合理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就可以帮助划清继任者和前任领导干部之间的经济责任,这对于前后任领导干部都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对于前任领导干部而言,有利于考核其在任期间的工作绩效;另一方面,对于继任者而言,有助于划清经济责任,了解自己接任的单位各项经济情况,避免替前任领导干部背锅,解决遗留问题,或者因前任的经济问题影响自身的考核,从而更好地开展自身的工作。 二、我国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中的问题 1.相关法律法规仍不够健全和完善 法律法规的健全和完善是经济责任审计趋于成熟的必要条件。近年来,我国在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上面虽然已有较大成效,但是由于我国经济责任审计的发展时间较短,在许多方面还存在着不足。一方面,我国虽然制定了相关的经济责任法律规范,但是却没有随着我国形势变化和经济责任审计发展趋势进行修订完善,缺少完善的规范化体系,在审计对象确定和责任界定评价方面无法适应当前需要;另一方面,缺乏统一的审计操作指南和科学的评价体系。我国虽然建立了全国使用的审计责任法律规范,但是却没有具体的标准化操作指南和评价体系。因此,各级审计部门大多都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适用的审计规则,从而加剧了经济责任审计的乱象。同时,审计机关往往不具有司法职权,没有实质的处罚权力,这也不利于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运用。 2.被审计单位对经济责任审计的认识不够 由于审计部门的责任只是负责对被审计单位和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和把审计报告移送到上级组织或者司法检察机关,而没有职能和权力对被审计单位和领导干部直接进行处罚,所以被审计单位和领导干部往往只注重是否进行了经济责任审计,而不是经济责任审计的结果如何,就更谈不上审计结果的运用。被审计单位的态度也决定了他们的对于审计部门的配合程度不高,导致经济责任审计过程缓慢,审计难度加大。除此之外,在经济责任审计实践中,很多地方的经济责任审计和人事变动并不协调统一,审计一般在领导干部离任或者调用之后才进行,审计结果的运用也变得缺乏运用价值,无法真正发挥自身的监督和约束作用。 3.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标准不统一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是审计结果报告中的非常重要的一环,但现有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标准比较笼统,范围也比较狭隘,无法适应当前的经济责任审计发展需求。领导干部的责任评价范围是一个综合性的经济指标,往往还要考虑社会指标和环境指标等,但由于审计部门缺乏审计权限以及受困于自身审计能力,无法将被审计单位和领导干部的财务指标和非财务指标相结合做出准确的评价。在各地的实践当中,还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由于各地的政治文化、经济发展目标不一致,对于领导干部的要求也不一致,经济责任审计的评价标准也难以统一;二是评价标准除了财务指标可以量化之外,法律道德、环境指标、社会指标都是抽象概念,难以量化,更谈不上统一标准;三是对于经济责任的界定较难,政府工作的复杂性决定了领导干部的责任界定也具有复杂性,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无法脱离其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加之经济活动本身就具有复杂性,其绩效难以准确评价。因此经济责任审计评价虽然重要,但因为立法滞后和自身评价标准难以统一,给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运用造成的一定的困难。 4.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不透明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是整个审计过程中发挥功效的环节,是对被审计单位和领导干部进行监督管理和业绩评价的重要手段。但是由于我国的审计公开制度并未健全,并无相关的法律法规强制要求公开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及其运用过程,社会公众很少能够看到整个审计结果运用的过程与结果。审计部门由于缺乏独立性,只负责审计环节,而对于被审计单位和领导干部的处理由相关组织和司法检察机关负责,如果审计结果运用过程不公开和透明,社会公众无法知晓其审计结果与其运用的整个过程,也就无法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如果相关组织和司法检察机关未对结果进行处理或者对未对结果进行恰当处理,那么被审计单位和领导干部违法乱纪,贪污腐败、不作为等损坏国家和社会人民的利益的行为,社会公众也就无法通过正常渠道得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