腐败是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自身职务之便,为牟取个人特殊利益而滥用职权或偏离公共职责的权力变异现象,其损人利己的严重后果,最终将导致国家政治和人民生活的病态改变。国家治理的目标是“通过不懈努力换来海晏河清、朗朗乾坤”的国家良治,而腐败治理作为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离不开政府审计机关的监督和制约。政府审计之所以能够在腐败治理中发挥有效积极的重要作用,主要原因在于政府审计的独立性、权威性、公正性等本质特征。通过作用机制的运行,政府审计发挥着预防、揭露和抵御腐败问题的效能。 一、政府审计与腐败治理相关文献综述 腐败问题一直是古今中外各国政府在国家治理中需要面对的“毒瘤”之一,有关反腐败的中外文献也举不胜举。近年来,随着全球经济火速升温,显现出的体制漏洞,致使腐败现象愈演愈烈,以及我国十八大之后反腐倡廉建设的不断深化,并确定了八大监督制度的职能地位,国内外学者更加关注政府审计在反腐败治理中的重要角色与功能,一部分学者注重基于理论层面论述政府审计抑制腐败治理的规范性研究,也有部分学者倾向对政府审计反腐败效果的实证检验,但多维度、系统地剖析政府审计反腐败问题的理论研究却不多见。 政府审计,也称国家审计,其本质是国家治理框架下一个具有预防、揭露、抵御、完善等功能的“免疫系统”。腐败被称之为“政治之癌”,在我国经济发展的转型时期,腐败现象使国家经济资源大量流入到腐败分子手中,扰乱资源合理配置,并造成恶性循环,最终妨碍经济的发展。政府审计是反腐败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针对政府审计与反腐败关系的文献,主要包括如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政府审计在腐败治理中的作用 大部分学者在论述国家审计参与腐败治理主要发挥的作用时,将其归纳为以下三点:一是利用政府审计权威性,对职务犯罪及腐败行为起到威慑和预防作用;二是利用政府审计的独立性,对腐败问题起到监督和揭露作用;三是通过移送政府审计专业性的结果,起到惩治、抵御腐败作用。此外还有部分学者认为,政府审计反腐败的作用还包括:利用审计结果,完善体制机制的建议功能;通过政府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的良好自律,建立廉洁政府的促进功能。学者李明辉(2014)分析了政府审计对于腐败问题的预防、发现、惩戒、预警以及控制的作用,指出对政府审计反腐败作用不应仅停留在发现腐败的功能上,还应当注重发挥其他的功能。 (二)政府审计参与腐败治理的实现路径分析 梳理现有文献可知,不同学者对政府反腐败实现路径的研究角度不尽相同。有的是在政府审计反腐作用的基础上,将其具体落实情况总结为实现路径。比如吕君杰(2015)指出政府审计反腐主要有三个路径:一是通过发现或揭露腐败行为来抑制腐败的揭示路径;二是通过问责机制来追究责任、打击腐败的问责路径;三是通过追查腐败原因、完善管理制度来抵制腐败的抵制路径。还有学者(如安艳秋,2016)认为政府审计参与腐败治理除了要依靠自身的优势外,还需要与纪检监察、司法部门、社会监督等其他监督,以及内部审计、外部审计等其他审计的协调配合,才能寻找有效地实现路径,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功能。 (三)政府审计参与腐败治理的实证检验 这部分学者在研究过程中选取和设计的变量虽然有一定出入,但框架结构基本一致,即收集各省连续年度的面板数据,选取变量和设计模型,对其进行描述性统计、相关性检验及多元线性回归分析,发现政府审计中影响腐败治理的关键因素,进而提出改善的建议。比如王会金,马修林(2017)以2008~2013年省级审计机关经验数据对政府审计与腐败治理之间的关系,构建理论模型并实证检验。通过分析,发现了政府审计协同治理提升腐败治理绩效的显著效果,以及政府信息公开建设,有助于政府审计对腐败治理的事先预防作用。 二、传统政府审计与构建政府审计多维生态体系的区别及存在的问题 (一)传统政府审计与构建政府审计多维生态体系间的区别 传统的政府审计仅限于审计机关通过对被审计单位的跟踪审计,得出审计结果,以便为纪检监察、司法机关进行惩处提供依据。与之相比,政府审计多维生态体系跟自然生态系统一样,其主体与环境具有一定的结构性和功能性,两者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作用,通过自我调节和外部调节,使整个系统处于动态平衡、不断循环的状态。具体来说,政府审计包括以政府审计为主导力量,内部审计、外部审计参与其中的方式组成的主体内核部分,和事前威慑预警的信息统计机关、事中跟踪揭露的审计机关、事后问责惩处的纪检监察、司法部门以及衔接事后与事前的管理制度所组成的外部监督循环部分。两大部分的目标、职能、对象与内容均以腐败治理为导向,因此,并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各司其职、相辅相成,共同构成稳定的、可持续的政府审计多维生态体系。 (二)传统政府审计存在的问题 一是传统政府审计与其他审计存在双重审计,造成资源浪费。其他审计由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组成,与政府审计均对腐败问题有直接或者间接地治理功能。内部审计建立于单位内部、服务于管理部门,其组织分布广泛,了解单位内部情况,既可以节省审计成本,又可以提高审计时效,缓解政府审计的压力。但由于一些部门或单位对内审工作认识不到位,审计程序执行不规范,内部审计形同虚设,从而导致内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无法得到有效发挥,外部审计主要是指第三方审计,其中包括对被单位情况的审计,然而,无论是政府审计,内审或者外审,都会出现重复审计的情况,从而造成资源浪费。二是传统政府审计监督力量薄弱,工作中时常存在“孤军奋战”的现象。政府审计范围广,涉及人员众多,事前、事中与事后的有效结合,有助于医治腐败。然而,在我国反腐败的政府审计监督体制中,大多是对出现的腐败案件进行查处,发现和揭露表面问题,对腐败问题的提前预防重视不足,与事后问责的衔接不够,造成腐败问题屡审屡犯,审计结果利用效率低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