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视域下政府审计与行政部门协同治理研究

作 者:

作者简介:
王会金,博士,南京审计大学党委副书记、副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政府审计治理;嵇欣欣,南京审计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经济学理论。

原文出处:
会计之友

内容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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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18 年 0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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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我国反腐工作已取得初步成效。党的十九大进一步明确目标: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开展协同治理是反腐败工作的大势所趋。“协同”,哈肯将其定义为:系统的各部分之间相互协作,使整个系统形成微观个体层次所不存在的、新质的结构和特征。行政监督是指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政党、社会团体、新闻舆论等多种政治力量和社会力量对政府及其公务员的行政行为所实施的监察和督导,其本身就是多元化主体参与的过程。自《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和《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发布以来,国家审计作为腐败治理的一支强大监督力量,正在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审计监督与行政监督作为监督体系的两大子系统,都是依靠权力制约和监督权力来实现监督功能。针对腐败问题,二者在价值目标上具有一致性,可以通过整合监督资源、分享监督信息、共享监督成果减少腐败问题,提升腐败治理效率。因此,运用协同治理的思想,探索审计监督与行政监督的内在协调规律和管理规律,对腐败治理具有理论和实践价值。

      二、政府审计与行政监督在腐败治理中的权责分析

      (一)政府审计在腐败治理中的法定职责

      在腐败治理过程中,政府审计主要发挥的是揭露和抵御功能。审计署出台法律法规具体包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和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以及审计署《关于适应新常态践行新理念更好地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的意见》。《国家审计准则》要求审计人员应当对重大违法行为的动机、性质、后果和违法构成进行充分评估,并保持执业谨慎,确定检查重点等。《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强调:“推进廉政建设,对审计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要查深查透查实,揭露以权谋私、失职渎职、贪污受贿、内幕交易等问题,促进廉洁政府建设”。审计署《关于适应新常态践行新理念更好地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的意见》强调:“加大对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资产聚集的重点部门、重点岗位、重点环节的审计力度,严肃揭露和查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加强对腐败案件发生规律的剖析,推动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促进廉政建设”。《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提出对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实施审计监督全覆盖,从侧面反映了对领导干部腐败的重视。尤其是我国领导干部拥有对部门资源很强的支配权,腐败案件的发生大都与部门领导有关或者在部门领导授意下进行,因此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有利于从权力配置的层面抑制腐败问题。

      (二)行政部门在腐败治理中的法定职责

      在腐败治理中,腐败问题都需要一定的载体,行政部门作为公共资源的配置方,往往是腐败事件的高发领域。在公共受托责任下,政府部门作为代理人,行使对公共资源的经营管理权,并以委托人的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但是在权力运行过程中,由于政府部门信息相对闭塞,道德风险发生的几率较高,机会主义倾向较为严重——腐败就是表现形式之一。政府部门在腐败治理中发挥的作用,主要在于规范管理制度,以起到事前预防的功能,客观有效的方式是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进行法治政府建设以及接受其他主体的监督。

      政府部门有信息公开的责任,该责任背后有充分的政治学、法学和经济学基础,同时信息公开制度有利于增强政府信息透明度,减少腐败行为。美国1966年制定的《信息自由法》、1976年制定的《阳光下的政府法》、1996年制定的《电子化信息公开法》,标志着较为完善的信息公开制度的建立。我国自2003年提出“打造阳光政府”以来,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取得了丰硕成果,2004年由国务院印发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提出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途径之一是推进政府信息公开。2007年1月,由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简称《条例》),确定了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和程序以及相关监督和保障,使得政府信息公开以制度性的形式得以确立。

      法治政府就是政府在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法治原则,严格依法行政,政府的各项权力都在法治轨道上运行,从而对政府权力的使用以法律的形式进行了约束。政府部门通过法制化建设和依法行政有利于减轻腐败问题。对于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问题,2004年由国务院印发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后文称《行政纲要》)以及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后文称《法治纲要》)做出了具体要求。《行政纲要》中明确提出要“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法治纲要》进一步提出了“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旨在“建立科学有效的行政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进一步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腐败治理和廉洁奉公成为法治政府建设的目标之一。

      三、政府审计与行政监督腐败协同治理的现实探索

      (一)可行性分析

      在腐败治理实践中,审计机关与行政部门二者之间既存在不同的分工,同时也存在着相互依赖的关系。二者在腐败治理中的角色定位和相互联系使得腐败协同治理具有可行性,表现在:(1)价值目标趋同。政府审计的目标是通过开展审计业务活动,以发现是否存在权力滥用导致的违法违规问题,并对腐败问题予以揭露和监督整改。行政监督是行政管理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是针对行政行为和行政权力进行监督,防止权力的异质化。在国家治理框架下,政府审计和行政监督都可以抑制腐败问题。(2)职能相同。审计监督和行政监督都是监督体系的子系统,由于腐败源于权力的滥用和私用,二者的监督职能都表现在以权力制约和监督权力。(3)监督客体的一致性。行政部门是审计机关的客体之一,同时经济责任审计的开展,使得政府审计不止局限于部门层次,而且深入到个人层次。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国家公务员作为权力运行的载体,也是行政监督的客体。(4)监督内容交叉。政府审计是一种独立性的经济监督活动,在腐败治理中,审计机关需要收集腐败的证据,审计机关通过审查财政财务收支等会计资料以及相关经济活动,可以发现权力的违规使用问题。而行政监督,主要是对权力是否存在失范和失效行为进行监督。在监督内容上,就权力的使用是否合规和有效,二者存在着共性。(5)信息的共享性。审计机关与行政机关在腐败治理问题上有不同的侧重点,一般而言政府审计机关主要侧重于揭露问题,并将发现的腐败问题依法向纪检监察等行政机关移交。而行政监察也可将腐败信息告知审计机关,令审计机关介入调查,并反馈调查结果。这种配合和信息共享极大提高了反腐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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