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实务中,审计主体常常面临一份证据不能直接揭示或说明事实真相,需要多份相互联系、相互印证的证据,以逻辑的、因果的、时空的各种联系,从不同方面、不同环节进行论证。对于这一问题,目前,在我国审计理论界研究不多,审计实践中也做法各异,影响了审计质量的提高。笔者根据多年审计实践,就这一问题谈点粗浅看法。 一、审计证据链的概念界定 审计证据链是指证据构成的证明体系中,证据之间通过互相衔接、相互印证的关系联结起来的链索结构。证据链中包含了链节、链接和链域这些构成证据链的基本要素。审计证据链具有相关性,组成证据链的各节点证据与待证审计事实之间具有因果、条件或时空上的客观联系,对证明审计事实有实际意义。同时,各节点证据独立揭示的是待证审计事实的某一部分或方面,彼此存在着整体与局部之间的相互关联,所有组成、各节点证据之间相互依赖、相互印证,对来自于同一审计事实,不能存在矛盾冲突。证据链具有整体性,它不是各组成节点证据的简单“拼盘”,而是按照某种方式形成的系统,这个系统具有各节点证据不具有的属性、特征等,链条中的各个节点证据均不具备独立揭示审计事实的证明作用。证据链产生的证明力,不等于各组成节点证据证明力之和,即非加和原则,1+1≠2,而是取决于它的结构中各组成节点证据间的逻辑、经验关系。审计证据链具有复杂性,组成证据链的各节点证据来源复杂,既有同源证据,如几个证据,其来源为同一经济事项或同一会计账本、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又有异源证据,证据不出一源,而内容相涉。各节点证据载体有时形式各异,物的证据与人的证据并存。证据与证据之间内容衔接、重叠,但也存在与审计认定无关的其他信息。 二、审计证据链的本质分析 (一)证据链的构成主体是不同种类的证据。组成证据链的证据不能单独证明审计事实,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有关审计事实,包括以人或物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各种信息载体。人的证据是各种审计事实的经办人、审核人、批准人通过感觉器官感知,进入大脑,得到记忆并输出,为人类社会能够理解的记录信息;物的证据是反映审计事实的信息,依附于物这一载体,包括各种票据、表格、凭证等。 (二)证据链的功能实际上是不同证据之间通过彼此相互印证、相互衔接的关系揭示审计事实,其基础是客观存在,是同一件审计事实的不同片段或方面。在被发现获取之前,证据链的关系已经客观存在,固化了,不会因为取证的先后顺序和审计主体的个人偏好而改变。 (三)证据链中的链式依存关系是同一审计事实不同种类证据之间的多元复合关系。 三、审计证据链的构成 审计证据链的构成要素为证据链节、证据链接和证据链域,其中证据链节细分为核心证据与辅助证据,核心证据与辅助证据之间组成层层分布的网络结构。证据链接有显性链接和隐性链接两种表现形式,其中显性链接就是审计主体在实施审计程序过程中,所收集和固定到的、独立于审计主体创制证据之外,内容与审计事实相关联的证据链相邻证据之间存在的重叠、嵌入关系;而隐性链接则是指通过经验法则或逻辑推理方式,以审计主体说明、计算结果等书证形式所形成的连接关系。证据链域是指审计主体查明审计事实的证据集合,是审计主体获取的证明全部审计事实所需要的量,它的范围由审计事实规定,其最大值为审计认定所需要的全部事实,最小值为某一审计事实的主要事实。 证据链构成图1所示。
四、审计证据链的构建 (一)审计证据链的构建基础 1.审计事实及其相互联系客观存在,且为审计主体所认知。在被审计主体发现获取之前,审计事实和事实之间的关系已经客观存在,固化了,不会因为取证的顺序先后和审计主体的个人偏好而改变。作为凝聚了过去经济事项、以人和物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用以查明待证事实的信息载体,审计证据所蕴含的经济事项都是在一定时间和空间内发生的,是经济活动发生时留下的各种痕迹和印象,具体表现为各种票据、表格、图画、符号、知情者的陈述等客观形式。这些痕迹和印象所反映和记载的经济事项,瞬息万变、稍纵即逝,是在某一时间空间点发生后的静止点,其载体相对固定,在现有科技水平如认识工具、仪器、设施等中介条件和理论支持下,包括审计主体本身的观察、理解、分析、综合,也包括借助科学仪器、设备等的验证、观察等,能够为人们所理解和认识。 2.单个审计证据承载的信息,分散、破碎、隐含、不完整,满足不了审计主体审计认定的需要,是审计证据链构建的前提。审计证据作为信息体,是审计主体把握审计事实不可或缺的桥梁,单个审计证据的主要内容如果与审计事实的内容重叠,对审计事实的证明不需要经过任何中间环节,也不需要借助其他证据进行逻辑推理,即可独立、直观地指明全部审计事实,因此,没有构建审计证据链的必要。但如果单个审计证据不能独立、直接、完整地反映全部审计事实,则需要借助多份审计证据,将不同环节、不同方面反映相同审计事实的审计证据,按照它们之间的联系排列起来,相互联系,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条,证明审计认定所需要的全部审计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