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年以来中国土地利用分类演变与问题探讨

作者简介:
马丽,浩飞龙,王士君,东北师范大学地理科学学院,吉林 长春 130024 马丽(1992- ),女,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人,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城市与区域规划。 通讯作者简介:王士君(1963- ),男(满族),黑龙江省哈尔滨人,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经济地理与土地利用规划。

原文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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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通过总结和梳理1949年后我国主要的土地利用分类体系,分析其演变过程、原因和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建议。研究发现,我国土地利用分类的发展可划分为四个阶段:萌芽阶段、探索阶段、磨合阶段和初步成熟阶段。现阶段的分类还存在用地类别不全面、衔接性不够、生态性体现不足等问题。针对以上问题,提出健全分类系统、完善分类体系内容、突出生态用地、兼顾刚性与弹性、加强公众参与、提高执行力度等建议。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18 年 04 期

字号:

       doi:10.3969/j.issn.1005-8141.2018.05.005

       中图分类号:F301.2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5-8141(2018)05-0617-07

       修订日期:2018-04-27

       1 土地利用分类的内涵

       1.1 土地利用及其分类

       《现代地理科学》《人文地理学》等17种辞典对土地利用的内涵进行过解释,认为土地利用是人类在一定的社会、经济目的下,对土地资源的开发、改造、经营和保护,包括生产性和非生产性的利用。联合国粮农组织(AFO)土地利用规划部际工组提出:土地利用是由自然条件和人的干预所决定的土地功能,人和土地互为依存[1]。王万茂、韩桐魁等认为:土地利用是指人类根据土地质量特性开发利用土地,创造财富,改善环境,满足人类生产、生活和生存的需要[2]。上述提法虽表述不同,但内容基本一致,都认为土地利用是人类对土地有目的地使用。但土地作为一种资源,对它的利用可以指向土地上的建筑和活动类型、土地的占有者或使用者及使用目的等[3,4],内涵十分广泛。

       笔者认为,广义的土地利用应包括对土地的直接利用与间接利用,直接利用指在土地上建设物体,进行生产、生活、生存活动;间接利用指满足人的观赏体验等精神需求、调节人的生存环境的自然景观资源,反映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关系。狭义的土地利用指人在一定的社会、经济目的下对土地的开发、改造或在土地上进行建设,主要体现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关系。

       土地利用分类是为土地资源调查、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等方面的工作,根据人的需要和土地利用特征的差异性和相似性,对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土地按照一定的层级体系,归并、划分为若干类别,是国家掌握土地资源现状、制定土地政策、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的重要基础性工作之一。土地利用分类的依据与国家制度、时代发展、分类目的密切相关。目前,国内外的分类依据可归纳为三种:土地的自然属性、社会属性及以两者的综合。美国主要依据土地利用活动、功能、结构、场地和所有权等社会属性,可根据需要选择组合分类;英国主要依据土地用途和土地覆盖物分别分类[3]。日本的土地利用分类接近于土地覆被分类,多依据自然属性,注重生态效应[5]。我国非建设用地多依据自然属性,必要时与社会属性相结合分类,其中农用地多与用途结合,生态性用地多与利用程度结合,建设用地多依据社会属性分类;分类等级越低,依据越具体。一级类主要依据用途,土地覆盖物分类;二级类、三级类多依据具体功能、利用方式、经营特点、用地性质、覆盖物的种类、数量等分类,主要以社会属性为主;城市建设用地还依据用地的条件水平和外部影响分类,见图1。

      

       图1 土地利用分类依据

       1.2 土地利用分类研究进展

       20世纪20-30年代初苏联的景观学派最早开始对土地类型学的研究,并在景观思想的指导下提出了一系列土地利用分类分级方面的成果[6];米彻尔编制了10级土地、土壤和生态单位的分类等级系统表,是迄今为止土地分类最详细等级系统表;加顿伯格提出多维土地利用分类,并扩展为指示性、评价性和规定性3种模式[3]。近年来,国外学者在这方面的研究较少[7,8]。我国任美锷在1942年贵州土地利用调查中将土地分为水田、旱田、森林、道路与房屋、荒地、其他用地六大类[9,10];1981年郭焕成提出“6+11”单位系统[11]。1990年后,针对国家分类标准在实践中的不足,刘胤汉针对城郊农业用地提出“7+14+34”单位系统[12];吴传均、郭焕成等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与制图中提出“10+42+35”“6+29+40”的单位系统[13];刘平辉以产业类别为依据提出“4+12+29+105”单位系统[14]。近年,国内学者对土地利用分类的研究主要有:一是对现有分类标准的解读,主要对GB2007[15,16]、GB2011[17-19]的阐释、评价及新旧标准的比较[20],肯定了新标准在分类框架、层次和灵活性等方面的创新进步之处,提出了建设用地标准规定不合理、衔接性不够等问题。二是以实例为基础的村庄用地分类研究,认为现有分类难以满足范围小、精度高的村域尺度的土地利用规划研究,基于大分辨率遥感影像的农村土地利用分类得到广泛关注[21-24]。三是对“三生用地”的研究,重点关注生态用地,认为各分类体系对生态用地的体现不足,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中的生态类用地分为原生态用地、半人工生态用地和人工生态用地[25,26]。

       以上研究主要注重对某个土地分类体系在实际中的运用或者某几个分类体系的比较研究,没有系统地梳理我国土地利用分类的演变过程,缺乏对演变机理的研究和问题的总结。本文通过梳理我国主要的土地利用分类,按照发展特点进行阶段划分,总结现阶段我国土地分类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以期加深人们对土地利用分类方面的理论认识,对土地的管理、分类编制的后续发展和为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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