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平均地权到鼓励流转

作 者:

作者简介:
龙登高,清华大学 社会科学学院,北京 100084 龙登高(1966- ),男,湖南安化人,清华大学社会科学学院经济学研究所教授,主要从事经济史、企业史研究。

原文出处:
河北学刊

内容提要:

平均地权是20世纪中国的主流思潮并付诸实践,1950年代初实行土地所有权的平均,1980年代初实施土地使用权的平均。然而,在女性出嫁、家庭成员结构变动、人口流动等变量的影响下,初始的平均状态很快被打破;加之其他变量的影响,很难维持土地与劳动力的动态结合。21世纪转向鼓励土地流转,意味着农地由政府分配转向市场配置。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18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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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F30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7071(2018)03-0142-06

       “平均地权”,自孙中山提出政治口号以来成为中国的主流思潮,并在20世纪中后期在全国范围内付诸实践。1949-1952年的土地改革运动是一次土地所有权平均的强制性变迁,1981年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则是土地使用权的平均分配。从历史的角度看,每一次都是急剧的制度变迁,甚至是人类历史上未曾有过的土地产权大变革;从学术的角度看,平均初始状态之后地权状况如何变化,是极其难得的经济“实验”与研究素材,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这也是本文的出发点,尽管关于平均地权与每一次土地制度变革的成果很多,但贯通性的系统考察却很有限。从现实来说,每次变革都引发广泛的巨变,对中国社会经济、政治产生深刻的影响,不仅对当前的土地制度改革提供借鉴与启示,以把握改革的取向与基本思路,而且可以从变迁中总结中国特色的历史内涵,总体性把握中国社会、经济等各层面的变迁和特征。

       一、土地所有权的平均:强制性制度变迁

       平均地权是20世纪的主流思想,最初是由孙中山提出来的。“三民主义”之“民生主义”就是平均地权、节制资本,在当时是一种全新的认识。今天看来,孙中山三民主义著作更多的是感性的诉求,即便其“涨价归公”的主张,就经济学逻辑来说,都存在困境。其基本判断是中国土地集中严重,导致农民破产流亡,甚至被视为近代中国经济衰败的根本原因。近代土地集中在某些局部地区的确严重,加之农民普遍贫穷,造成人们强烈的感觉与判断。但最新发现表明,根据最为权威的1949-1952年土地改革的普查数据,前10%的富有阶层占有土地的比重,南方省份约在25%~35%之间[1],远远低于70%~80%的社会观感或政治宣示;而南方省份通常被认为地权占有不均而较北方更为突出。实际上,造成近代中国经济落后的主要原因,相比地权分配不均更为突出的是长期战乱、经济转型失败等。

       孙中山的口号停留于理想,如何推行平均地权,缺乏一定实施路径和政策。事实上,其悖论在于,既然承认土地私有产权,那么土地就应该由其所有者支配,政府凭什么来平均分配呢?1924年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孙中山变“平均地权”的口号为“耕者有其田”。国民党败退台湾之后,才实行了赎买式土地改革。

       (一)土地改革运动平分土地

       中共初期在根据地实行打土豪分田地,抗日战争期间实行减租减息政策,后来则在解放区掀起了土地改革运动。为动员农民、争取国共战争的胜利,1946年5月4日,中共中央做出《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以此为标志,曾在抗战时期实行的减租减息政策转变为以实现“耕者有其田”为目标的土地政策。一开始,土地改革主要是采取清算、开明地主献田及征购地主土地等方式,1947年全国土地会议提出平分土地的口号之后,实际上是无偿没收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

       1949-1952年的土改是一次全面的、自上而下的强制性变迁,也是一场轰轰烈烈的革命。那么,在此之前和之后土地产权制度发生了什么样的变化呢?此前土地私人产权的观念深入人心,普遍存在的土地交易契约表明,农民可以在法律范围内对土地自主处置,包括买卖、租佃及其他各种形式的交易。土地交易契约也可以用于土地转让、交易,在经济利益方面的细节都在契约当中做了规定。

       在土改之后,土地所有制发生了什么样的变化呢?在人们的印象当中往往会有一种错觉,革命先烈抛头颅洒热血,就是为了推翻土地私有制,通过土改建立土地集体所有制。事实上,土改之后,从1952-1957年,农民拥有土地所有权证,可以对土地作自由处置,包括买卖,但土地所有制仍然是土地私人产权制度。革命的出发点就是通过土改让农民获得土地财产,要改变过去那种不平等的现象。1950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进一步从法律层面保障了农民的土地所有权。第三十条规定,“土地改革完成后,由人民政府发给土地所有证,并承认一切土地所有者的自由经营、买卖及出租其土地的权利”。农民在这些方面对土地拥有和土改之前一样的自由处置的权利。

       1950年6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第三十条规定,“土地改革完成后,由人民政府发给土地所有证”;11月10日,政务院第十八次政务会议通过的《城市郊区土地改革条例》第十七条“城市郊区土地改革完成后,对私有农业土地者发给土地所有证保障其土地所有权”之规定由人民政府颁发;11月25日,内务部《关于填发土地房产所有证的指示》明确,土地改革完成后,不论农民新分的土地及原有土地和房屋,一律颁发《土地房产所有证》。土地房产所有证是以户为单位填发的,以表明此项土地房产为该户成员所共有。土地房产所有证有三联,第一联为家庭存有,第二联为“县存”,第三联为“村存”。

       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农民的土地所有权”。这是新中国人民政权向全中国人民也是向全世界人民的庄严政治承诺与宣示。平均地权是从苏区到解放区的尝试,再到新中国成立后逐步全面覆盖。这是长期革命的政治、经济成果,土改本身也是通过暴力革命来实现的。地主的土地和所有财产,被强制性没收,重新平分。旧社会的土地交易契约、土地产权证都被烧毁。期间所发生的镇压与血腥行为,如兴县被斗死亡2024人,既有地主,也有相当数量的富农中农,甚至贫雇农。暴力在当时秉承的是革命伦理,“各地均提出要防止和平分地的倾向,对地主这种自动交出土地的态度,应采取明确的拒绝方针”;因为“不经清算斗争,地主和农民间的阶级仇恨不会明显,农民阶级觉悟不会提高”[2](P184)。暴力是时代的产物,这无须粉饰,但却不能以今日的市场伦理来加以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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