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历史考察

作 者:

作者简介:
汪海波,中国社会科学院荣誉学部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研究员,国家行政学院经济学教研部兼职教授。北京 100732

原文出处:
中国经济史研究

内容提要:

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逐步形成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非公有制经济获得了持续快速发展。本文以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历程为主线,依据我国改革的五个阶段依次叙述了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历史过程,概括了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成就。依据改革过程在各个阶段的特点,我国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可以分为以下阶段:非公有制经济的恢复和初步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全面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持续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新阶段。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18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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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1978年召开的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已历经40年。在这一过程中,我国逐步形成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非公有制经济也获得了持续快速的发展。本文以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历程为主线进行梳理,进而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经验及其经济社会意义进行总结,以期为我国下一步的经济体制改革提供有益的参考。笔者依据改革过程在各个阶段的特点,将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分为5个阶段,并依次简要叙述其历史过程。

       一、市场取向改革的起步阶段(1979-1984年):非公有制经济的恢复和初步发展

       (一)个体经济的恢复

       在我国社会主义改造时期,由于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面过宽,致使改造基本完成以后的1957年,剩下的个体劳动者很少。其中,城镇个体工业劳动者只有64万人,比1953年的375万人减少了311万人。1958年开始的“大跃进”大刮“共产风”,以致作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民经济必要组成部分的个体经济受到进一步摧残。到1960年,城镇个体工业劳动者又减少到35万人。经过1961-1965年经济调整,城镇个体经济劳动者也只达到39万人。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中,个体工业几乎被扫荡无遗,1976年城镇个体工业劳动者只剩下4万人。1977-1978年由于继续推行“左”的政策,城镇个体工业劳动者又下降到3万人。①至于农村个体工业在“大跃进”和“文化大革命”期间受到的摧残,比城市个体工业还要严重,以致在统计资料中找不出这方面的数字。

       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个体经济才逐步得到了恢复和发展。为了贯彻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党和政府就此作了一系列的政策规定。重要的有:1981年7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若干政策性规定》;1984年2月27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农村个体工商业的若干规定》。②还要着重提到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宪法》的有关规定:“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这期间,个体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就是在这些政策和法律的规范、指导下进行的。

       历史证明:在坚持公有经济占主体地位的前提下,恢复和发展城乡个体经济,对于发展生产、活跃市场、扩大就业、满足人民生活需要和实现社会稳定都有重要意义。为此,政府有关部门在资金、货源、场地、价格、税收和市场管理等方面要给予个体经营户以支持。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要依据需要和可能将一部分适合于分散经营的手工业等租给或包给个体经营者经营。按照有关规定,个体经营户,一般是一人经营或家庭经营;必要时可以请1-2个帮手;技术性较强或者特殊技艺的,可以带2-3个,最多不超过5个学徒。请帮手、带学徒,都要订立合同,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期限和报酬。为了发挥个体经营户经营灵活、方便群众的特点,允许他们采取多种多样的经营方式,如来料加工、自产自销、经销代销、建设摊点、走街串巷、流动售货等。个体经营户可以向保险机构投保,以解决养老、医疗等保险问题。个体经营者同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劳动者享有同等的政治权利和社会地位。国家要保护个体经营户的正当经营、合法收益和资产,个体经营户也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

       上述政策的贯彻执行,纠正了20世纪50年代下半期以来就存在的、并且愈演愈烈的束缚、摧残以至消灭个体经济的“左”的政策,促进了个体经济的迅速恢复。1981-1984年,个体工商户由183万户增长到933万户,增加4.1倍;从业人员由227万人增长到1304万人,增加4.7倍;注册资金由5亿元增长到100亿元,增加19倍。③

       在城乡个体经济迅速恢复的形势下,由于对他们的管理工作一时难以跟上,特别是由于个体经济本身的局限性以及个体户中的一些人素质较差,违法经营问题(如坑害消费者和偷税漏税等)比较突出。另一方面,由于阻碍个体经济发展的“左”的思想还有待继续清除,发展城乡个体经济的各种条件(如原材料供应和融资等)也有待继续创造,城乡个体经济的发展也还有不少困难。

       还要说明的是:按照经济规律,随着个体经济的发展,已经产生了资本主义性质的私营经济。不过在当时条件下,这些私营经济为了取得合法地位,都是在个体经济甚至在集体经济的名义下进行经营的。但直到1984年,党中央对私营经济采取了“看一看”的方针,既不禁止也不宣传,观察其发展趋势。这实际上是谨慎允许其存在和发展的方针。但当时私营经济毕竟没有取得合法地位,数量也不多,而且不以私营名义出现,因此统计资料中找不到私营经济的资料。这也就是这里没有叙述私营经济发展的原因。

       (二)“三资”企业的初步发展

       改革前由于国际形势和“左”的政策的影响,即使在计划经济体制能够允许的范围内,我国对外经济关系也远没有得到应有发展。十一届三中全会,才做出了对外开放的重大决策。据此,1981年11月五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进一步明确提出:“实行对外开放政策,加强国际经济技术交流,是我们坚定不移的方针。”1982年,对外开放政策又被写入《宪法》。④至此,对外开放作为我国的基本国策就最终确定了。

       直接利用外资是实现对外开放政策最重要的一项内容。这对于引进资金、设备、技术和管理,实现结构优化和技术升级,增加就业、进出口贸易和财政收入,以及促进市场取向的经济改革,都有很重要的意义。

       这期间,国家为了推动作为直接利用外资重要形式的“三资”企业⑤的发展,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其一,除了清除在直接利用外资问题上“左”的路线的影响,以及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以外,还开展了涉外立法工作,以便为外商投资创造必要的舆论氛围、物质条件和法律保障。1979-1984年,在这方面先后颁布的重要立法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1981年)和《关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进出口货物的监督和征免税的规定》(1984年)等。这些立法明确规定了中外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规范了中外双方的行为,增强了外商投资的信心,激发了他们投资的积极性。其二,为了充分利用沿海地区的有利条件,促进包括直接利用外资在内的对外开放工作,建立了经济特区和开放城市。1979年7月,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在广东和福建两省实行对外经济活动的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并决定在深圳、珠海、汕头和厦门试办经济特区。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经济特区是社会主义中国在统一政策指导下对外实行特殊政策的地区。在特区,以吸引外商投资为主,发展外向型经济为主,以市场调节为主,对前来投资的外商给以特殊优惠政策,特区本身也拥有较大的自主权。1984年4月,党中央、国务院在总结对外开放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决定进一步开放天津、上海、大连、秦皇岛、烟台、青岛、连云港、南通、宁波、温州、福州、广州、湛江和北海14个沿海城市和海南行政区。开放这些城市和地区的基本内容有两方面:(1)扩大这些地方对外开展经济活动的权利;(2)给外商投资以优惠政策的待遇。还决定在沿海开放城市兴办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区以引进高科技的工业项目、知识密集型项目和科研项目为主,同时发展合作生产、合作研究和合作设计,成为开发新技术和新产品的基地。其三,为了加强直接利用外资的工作,并发挥地方和部门在这方面的积极性,国务院建立了专门的管理机构,并下放了管理权限。1979年8月,国务院建立了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作为全国利用外资工作的归口管理机构。1982年3月,该委员会的职能由新成立的对外经济贸易部行使。该部所属的外国投资管理司,负责管理外商直接投资的具体业务。1983年以来,国务院还多次下放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按有关规定:限额以上的项目,或供产销等需要全国综合平衡的项目,由国家计委、经贸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和章程;限额以下的项目分别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地方和部门的审批权限是:生产性项目,其中天津、北京、上海、辽宁、河北、山东、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广西、海南等沿海省市以及深圳、珠海、厦门、汕头经济特区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内,其他省、自治区以及国务院各部委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内。非生产性项目,除需要全国综合平衡的项目和国家限制发展的项目以外,不受投资总额的限制,由地方政府和国务院各部委自行审批。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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