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676.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687(2018)01-0014-11 一、中央全面管治权与特区高度自治权结合的基础 2017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十九大报告《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中指出:“必须把维护中央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全面管治权和保障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有机结合起来,确保‘一国两制’方针不会变、不动摇,确保‘一国两制’实践不变形、不走样。”这一论述,十分清晰地将中央全面管治权与特区高度自治权的有机结合视为实施“一国两制”方针政策的关键环节。 有机结合是指有关事物构成的各部分互相关联,具有不可分的统一性,在统一体中各部分并不对立和抵触,而是互相结合、互相配合,从而获得更好的效果。那么,中央全面管治权与特区高度自治权能否有机的结合?有机结合的基础是什么?如何才能有机的结合?有机结合的意义和作用是什么?对此,有必要具体地论述。 1.“一国两制”方针是中央全面管治权与特区高度自治权结合的政治基础 “一国两制”方针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序言中表述为:“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保持香港的繁荣和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1条的规定,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并按照‘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不在香港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序言中表述为:“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有利于澳门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1条的规定,设立澳门特别行政区,并按照‘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不在澳门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一国两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践》白皮书指出:“‘一国两制’是指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国家的主体坚持社会主义制度,香港、澳门、台湾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长期不变”,“全面准确地理解和贯彻‘一国两制’方针政策,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有利于保持香港长期繁荣稳定”。虽然基本法和白皮书中的个别文字有区别,但实质内容相同,就是既要维护国家的利益,也要维护特别行政区的利益。 “一国两制”方针作为中央全面管治权与特区高度自治权结合的政治基础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然要求。正如两部基本法序言所言:“考虑到香港(澳门)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国家决定,在对香港(澳门)恢复行使主权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1条的规定,设立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并按照‘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不在香港(澳门)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第一,国家统一是历史的要求。因为港澳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虽然在19世纪40年代之后被英国和葡萄牙先后通过不平等的条约占领,但是,强加在中国人民头上的不平等条约并不被中国历届政府和人民所承认,也没有割断港澳与祖国的联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政府主张在适当的时候解决中英、中葡之间历史遗留的港澳问题。在中国实现改革开放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之际,国家提出对港澳恢复行使主权,港澳回归祖国,实现国家的统一。所以,国家统一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历史必然。第二,在国家统一后保持港澳的稳定发展是现实的要求。由于港澳与内地在经济发展水平上有差距,在生活方式上有不同,通过保持港澳社会的原有制度和生活方式的基本不变,能够实现从英国和葡萄牙管治过渡到中国管治,做到政权顺利交接,平稳过渡,既实现了国家统一,又能保持港澳的稳定发展,是有利于国家,也有利于港澳根本利益的最佳方式。所以,保持港澳的稳定发展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现实要求。第三,实行“一国两制”是建设现代化强国的要求。实现和维护国家的统一,需要中央的管治权。港澳的稳定、发展和繁荣需要授权特区高度自治。正确处理好中央管治权和特区自治权的关系,才能维护国家的统一,保持港澳的稳定发展,才有利于发挥国家的优势,发挥港澳的所长,集全国之力,共同建设现代化国家。所以,这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然要求。 因此,“一国两制”方针决定了中央全面管治权与特区高度自治权的任务和目标是相同的,既要实现国家的利益,也要维护港澳特区的利益,从而决定了中央和特区有共同的责任,即共同承担国家发展和特区发展的责任。既然任务和目标一致,责任和义务共担,两者互相尊重、互相支持、互相合作就是必然的关系。 2.宪法和基本法是中央全面管治权与特区高度自治权结合的法律基础 中央全面管治权与特区高度自治权可以有机结合,除了有共同的政治基础外,还有共同的法律基础。不论中央全面管治权还是特区高度自治权,均来自宪法和基本法的规定。宪法和基本法是中央全面管治权和特区高度自治权的法律来源。宪法明确规定了中央的主权和治权,也规定了中央可以根据宪法第31条授予特区高度自治权。在中央全面管治权与特区高度自治权的法律关系中,基本法遵循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原则,并按照这个原则规范中央与特区的权力和责任的关系。第一,在中央全面管治权与特区高度自治权的关系中,一方在行使权力时,另一方要履行相应的义务。例如,中央根据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的要求行使对特区的管治权,特区就必须履行基本法第23条规定的义务,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维护国家的安全。特区在行使高度自治权时,中央政府就要保障特区自治权,按照基本法第22条,中央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不得干预特别行政区根据基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务。即中央行使管治权时要保障特区的自治权,特区行使自治权时要维护中央的管治权。第二,在中央管治权与特区自治权的关系中,一方在行使权力的同时也要履行相应的责任。例如,中央行使任免行政长官的权力,同时对行政长官依法施政要给予支持;行政长官行使特区自治权时,要履行接受中央领导、对中央负责的责任。 正因为权利和义务、权力和责任是统一、不可分割及互相依赖的,这就决定了中央管治权与特区自治权必须有机结合。 二、中央全面管治权与特区高度自治权结合的逻辑和思维 根据“一国两制”方针和基本法的规定,中央依据基本法享有对特区进行管治的一系列权力,同时,特区也依据基本法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所以,必然发生中央全面管治权与特区高度自治权的关系。如何处理好这对关系,直接影响到中央全面管治权和特区高度自治权的运行。所以,只有将中央全面管治权和特区高度自治权有机结合起来,才能维护中央全面管治权与特区高度自治权之间的和谐关系。而要维护中央全面管治权和特区高度自治权的有机结合关系,应该坚持两个最基本的思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