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空气质素的监测和改善措施的推行

作 者:

作者简介:

原文出处:
广东审计

内容提要:

02


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18 年 07 期

关 键 词:

字号:

      本文以《审计署署长第五十九号报告书》第1章“空气质素的监测及汇报”和第2章“空气质素改善措施的推行”作为实例,阐述审计署近年进行的衡工量值式资源环境审计。

      审计署近年进行的衡工量值式资源环境审计

      审计署的衡工量值式审计是就受审核机构在履行职务时所达到的节省程度、效率和效益进行审查,旨在提出建议,令受审核机构日后能够节省资源,提高效率和效益。

      基于资源环境保护的重要性,香港政府每年都在此投入大量人力物力。举例而言,在2017~2018年度,政府在资源环境保护工作方面的预算拨款便高达61.3亿港元。为此,审计署曾就对资源环境构成重大影响的政府活动进行衡工量值式审计,并已委派其中一个衡工量值审计科负责进行资源环境审计工作。在2009年10月至2016年10月期间,我们完成了14项环境审计工作,并透过审计署署长报告书发表结果,该等审计工作开列如下(括号内为报告书发表日期):

      (a)广泛使用水冷式空调系统(2009年10月);

      (b)环保园的发展(2010年3月);

      (c)管理及减少水管爆裂及渗漏(2010年10月);

      (d)设置乡村污水收集系统(2010年10月);

      (e)政府在改善室内空气质素方面的工作(2011年3月);

      (f)未经授权用水及水表欠准所导致的用水流失(2011年10月);

      (g)空气质素的监测及汇报(2012年10月);

      (h)空气质素改善措施的推行(2012年10月);

      (i)路旁环保斗的管理(2013年10月);

      (j)管理用水供求(2015年4月);

      (k)政府管理都市固体废物的工作(2015年10月);

      (l)厨余减量及循环再造(2015年10月);

      (m)管理弃置拆建物料(2016年10月);及

      (n)乡郊地区的排污系统(2016年10月)。

      在未来数年,审计署会继续优先处理对环境影响深远的课题。

      “空气质素的监测及汇报”和“空气质素改善措施的推行”衡工量值式审计实例

      本部分以《审计署署长第五十九号报告书》第1章“空气质素的监测及汇报”和第2章“空气质素改善措施的推行”为例,分享有关资源环境审计的实务经验。

      (一)背景

      空气污染是香港主要问题之一。规管空气质素等环境事宜的政策,由环境局和环保署负责制订和执行。2012至2013年度,环保署在管理空气质素方面的预算开支为6.27亿元。

      我们在2012年进行审计时,香港仍沿用在1987年(即审计前25年)制定的空气质素指标。有关指标规定7种主要空气污染物的浓度水平,其中对香港影响较严重的有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和直径不超过10微米的粒子(可吸入悬浮粒子)。香港空气污染的主要源头是车辆、船只、发电厂,以及来自珠江三角洲(珠三角)地区的排放。

      根据《空气污染管制条例》,环保署是空气污染管制监督,其责任是务求在合理切实的可行范围内尽快达致空气质素指标,此后则务求保持已达致的质素。凭借环保署的努力,在我们进行审计前的10年内,本港的二氧化硫、可吸入悬浮粒子和一氧化碳浓度水平已有所减低。2012年1月,政府宣布会根据世卫在2006年公布的空气质素指引,把香港的空气质素指标修订至较严格水平,而新指标(下称“2014年空气质素指标”)将于2014年生效。为了达致2014年空气质素指标,政府会在资源许可的情况下实施22项空气质素改善措施。

      (二)我们的审查工作

      2012年,我们就政府改善香港空气质素的工作进行审查,范围包括空气质素的监测及汇报,以及空气质素改善措施的推行。在过程中,我们审查了环保署及相关部门的档案和记录,借以探讨以下主要范畴:

      (a)空气质素指标的管理;

      (b)车辆的排放管制;

      (c)船只的排放管制;

      (d)发电厂的排放管制;

      (e)区域排放管制;

      (f)未来路向。

      我们发现若干范畴有可予改善之处,并就有关问题提出多项建议。

      1.空气质素指标的管理空气质素指标未完全达标。

      正如上文所述,环保署作为空气污染管制监督,有责任在合理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达致空气质素指标。然而,我们在审查发现,空气质素指标自1987年订立以来从未完全达标。

      路边空气质素指标能否达标至为重要,但审计署留意到,一些路边空气质素指标长期未能达致,而且实际情况与达标水平相差甚远。以路边二氧化氮和可吸入悬浮粒子为例,香港从未达致有关的全年平均空气质素指针;2011年,两者的全年平均浓度水平较空气质素指标上限分别超出53%和11%,均较世卫的上限超出205%。审计署认为,为了更能保障公众健康和妥善履行法定责任,环保署需要与其他决策局、部门和相关持份者(包括市民)合作,致力制订和实施策略,以尽早达致空气质素指标。

      2.未有适时修订空气质素指标。

      在审计之时,香港所采用的空气质素指标会沿用至2013年。在之前的25年内,环保署曾两度检讨空气质素指标,但没有参照其他国家和城市的做法,适时修订本港空气质素指标。审计署明白香港要达到2014年空气质素指标,要面对很多挑战,但留意到在1997至2010年的13年期间,美国、英国和欧盟均多次收紧其空气质素标准和引进新标准,并为达致空气质素标准定下目标日期。审计署的研究结果显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