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文化视域下国家审计参与腐败治理的作用研究

作 者:

作者简介:
黄莉,在读博士,四川理工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汪勇,贵州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原文出处:
现代商业

内容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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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18 年 07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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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廉政文化视域下的国家审计与腐败治理

      对于腐败,目前学术界较为通行的观点是将其定义为“公权利的滥用”,即“公共权力的拥有者通过使用异化了的公共权力牟取私人利益”的行为。腐败行为破坏社会主义法律权威,并对其有效实施造成极大障碍,不仅动摇了我国的经济、政治基础,更严重影响了公众对于政府的信任和支持。目前,我国的腐败现象呈现群体化、高官化、巨额化、国际化等新特点,“硬腐败”与“软腐败”交织、“小腐败”与“大腐败”相连,从“单案”到“窝案”层出不穷,整个反腐斗争形势异常严峻。近年来,人民群众反腐呼声日渐高涨,国家也意识到了腐败对于党和国家、社会的巨大潜在威胁。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永远在路上”。十八大以来,我国在反腐问题上重拳出击,“打虎”、“拍蝇”、“猎狐”一个都不放松,反腐行动在规模、密度等方面呈现出前所未有的高强态势。我们从国家层面上提出了腐败治理,希望通过一系列的制度措施,依法揭露、查处和打击腐败违法行为,保证公共权力的正当合法行使。大力倡导廉政文化,以期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国家廉政体系。

      国家审计是审计机关依法独立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和资产,全面监督财政财务收支情况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的行为。作为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审计的实质是依照法律的规定,用权力来监督制约权力。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基石和重要保障,国家审计如同国家治理的重要“免疫系统”,在推动国家实现“善治”和“良治”的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国家审计的特点及其在腐败治理中的地位

      (一)国家审计的特点

      1.法定性。目前,我国已制定、通过了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在内的多项法律法规,赋予了国家审计在腐败治理中的特定法律地位。作为一种法定的审计监督制度,国家审计最大的特点表现为其法定性。根据宪法的相关规定,国务院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可以依法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调查和监督审计。其监督审计的对象,上至国务院各部委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下至各级、各类财政金融机构及企、事业单位,都是其审计监督的对象;其监督审计的范围,大到各级政府的财政收入、小到各单位的财务收支和经费预、决算,甚至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也都涵盖其中。国家审计的法定地位,使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对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工作不得拒绝,对其审计决定必须执行。

      2.独立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相关规定,我国审计机关依法享有独立的审计监督权。其在组织、人事、经费、工作等诸多方面具有高度独立性。第一,从组织架构上看,我国的审计机关由审计署和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共同构成,其中审计署受国务院总理领导,地方审计机关受各级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领导,它们共同构成了一个完整、统一的国家审计体系。这套国家审计体系在行政上的最大特点是它们依法单独设立,与其他任何机构与部门都不构成隶属关系。第二,从人事任免上看,我国的国家审计机关具有相当的独立性。尽管在组织架构上,审计署受总理领导,地方审计机关受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领导,但他们对审计机关的负责人都只有提名权,而无直接任免权。我国审计机关的主要负责人,上至审计署审计长,下至地方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都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任命的。这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审计机关人事安排的独立性和稳定性。第三,国家审计的经费来源具有稳定性。各级审计机关的经费是列入了国家财政预算的,由各级政府承担,不受被审计单位的制约。经济的独立性保障了其执法的客观性。第四,审计机构的工作具有独立性。审计机构审计人员的工作职责是被依法赋予、独立进行的,其工作过程中的所有步骤,无论是审计计划的编制,还是取证、审核、评价,甚至处理意见地提出,都是独立进行的,不受任何机关、团体或个人的干涉。审计机关在对被审计单位和个人依法行使检查权的前提下,针对被审计单位的各类违规、违法行为,可以依法进行独立的行政处理,或者移送行政机构或司法机关处理,具有很强的独立性。总之,我国审计机关在组织、人事、经费、工作等方面的设立原则,减少了其工作过程中的干扰,保证了其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3.强制性。我国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权是代表国家实施的,其权利来源具有法定性,因此其工作内容带有强制性。与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不同,国家审计的所有工作,无论是对被审计单位的管理、指导还是监督,都不以被审计单位的意志为转移;而且它在审计立项、审查权限、审计处理等方面都具有强制性,在我国的整个审计组织体系中具有主导性地位。

      4.权威性。审计监督是由我国根本大法确立的一项国家财经经济管理中的基本制度。国家审计机关的工作权限是依法获得的,其监督、审计和处理的具体权限自然也与法有据,具有相当的权威性;而且,各级国家审计机关的工作都具有独立性,其仅需向各级政府主要行政领导报告和负责,不受当地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种组织体系保障了其权力行使的权威性;另外,国家审计机关专司审计和监督,并不承担其他业务和工作,与监督对象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处于超然的地位,能够做到更加客观和公正。以上种种,都使得其监督工作更加具有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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