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腐败治理体系与国家审计 1.腐败治理体系结构简述 在社会公共领域,广义上说,腐败是指权力的执行者滥用权力从而与公众的期望产生偏差的行为;从狭义上说,指国家公务人员不合规地使用权力并用来获取私利的现象。在政治学的角度上,可以将“治理”定义为一种区别于传统行政强制垄断性质的多元合作、民主管理模式。基于现代治理理论的基本原理,“腐败治理”就是国家、市场以及社会等不同治理主体对腐败行为的合作管理过程,其目的是预防、查处和惩治腐败行为,从而达到维护社会公平、增进公共利益、提升国家治理的效能,最终达到可持续发展的一种治理状态。 腐败治理体系作为我国的国家治理体系子系统之一,自身具备完整的治理理念、组织、方法与制度,即党和政府根据腐败产生、恶化的规律和特征,从多方位进行全面谋划并制定为提高反腐败的能力与效率、最后达成“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等治理目的完整体系。在中国现行的政治体制中,治理腐败的主要力量与进行监督的体系中,主要包括党内、人大、政协民主、司法、社会舆论等监督方式,其中,纪检、监察、司法与国家审计机关等履行着反腐败的具体使命。 2.腐败治理体系中国家审计的特征 我国的腐败治理主要是通过建立各种监督制度来进行的。在我国,纪检、监察机关一般负责对党内的法律法规、党的章程进行维护,对党的方针与路线进行把关,同时还通过了解政策和决定的落实状况,协同党委建设党风和进行腐败治理的工作;司法机关负责的工作之一是监督国家公职人员是尽职尽责,司法机关具有有侦查权、审批权、监督权等;国家审计机关主要负责对国家的财政收支等经济事项的监督工作,以此在某种程度上扼制腐败行为。纪检监察、国家审计、司法机关形成了我国腐败治理体系“三足鼎立”的局势,为我国反腐工作的进行做出了重大贡献。 尽管以上三个机关治理腐败的终极目标都是为了打击腐败进而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但是国家审计与其他反腐败机关在体系中的职能和角色又有一定的差异。在监督的方式和震慑力度,以及治理腐败的依据等方面,这种差异特别明显。国家审计主要是通过审计政府的财政收支情况和领导干部的履职是否符合规定以达到监督的目的。治理腐败的依据主要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在具体的审计过程中,主要审计财政收支是否符合规定与其效益,具有专业性、详尽性。当前大多数腐败都与资金、资产密切相关,主要表现为经济上的违法违纪,与此同时,国家审计在审计过程中,主要精力都投放在财政收支等经济事项和国有公共财产上。当腐败发生时,国家审计肯定比其他反腐败机关更快发现苗头,获得线索。 3.国家审计在腐败治理体系中的角色分析 国家治理包括腐败治理,国家审计则是腐败治理的一方面,所以国家审计应为国家治理服务。国家审计在腐败治理中担任着免疫者的角色,在我国的腐败治理工作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国家审计机关依靠其在专业知识方面的绝对优势,在预防腐败、探测腐败、应对腐败方面发挥了极大的价值。提升国家治理的效率和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健康发展,进而保证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是其最核心的任务。 作为独立运用监督权的第三方,国家审计可以向有关部门就制度方面进行提议,再与事前审计和事中审计相结合,争取将腐败行为扼杀在摇篮中。公共资源领域作为国家审计监督的一部分,为国家审计在具体业务过程中发现腐败的细微的线索提供了一个大环境基础;在国家审计通过具体的业务活动发现了腐败的行为时,对在国家审计机关查处权限之内的腐败行为直接处理,对于不在权限内的腐败行为,将及时送往其他腐败治理机关处理。与此同时,纪检、监察、司法机关在对腐败案件进行追查时,经常会涉及到经济方面的问题,这时就可以根据过国家审计在审计行为中获取的证据来实施具体的惩治行为以提高工作效率。 二、国家审计在腐败治理体系中的价值 1.审计全覆盖有利于发现更多线索 创建完善的审计管理体制与拥有专业特色审计人员管理制度,对公共财产和公务人员履职情况来实现审计的全覆盖是我国国家审计的总目标。国家审计通过党政同责,同责同审,在限制各级领导与干部的权力、寻找腐败线索与腐败分子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果。 我国政府审计细分为八个类别,其中除农业与环境审计和投资审计由于其不确定性与变化大的特点未能实现全覆盖外,其余部分的审计已经基本实现了全覆盖,这为腐败案件的追查提供了更为具体的渠道,有利于发现需要的线索。在国有公共资产和公务人员履职情况和经济领域,国家审计依靠其在专业知识方面的绝对优势,能够取得比其他反腐败部门更为丰富真实有效的线索。而审计范围的扩大与审计周期的明确要求,使得审计全覆盖的效应变得更加明显,并为国家审计接触更为广泛的经济问题提供了大环境基础。虽然国家审计不能在自己的权力范围之外对腐败案件进行处理与惩罚,但是国家审计机关可以将有关线索移交检查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为反腐败做出贡献。 2.审计的独立性有利于遏制腐败行为 审计的独立性不仅仅能为审计的工作效率提供保障,也可以增强获取的信息的有效性。单独设立的各级审计机构,审计署的领导者为国务院总理,地方审计机构的领导者为各级政府一把手;而审计机关与被审单位之间也是相互独立的,与被审单位在组织上无行政隶属关系。各级审计机关负责人都是先由政府领导推荐,再由各级人大常委会任职。除此之外,调动、任命、免职下级审计机关负责人时,都要向上一级审计机关征求意见,这就降低了本级政府对审计人员的干涉程度,从而提高审计独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