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优化审计署职责”重要意义的认识

作 者:

作者简介:
杨肃昌,兰州大学经济学院教授、中国审计学会常务理事。

原文出处:
审计观察

内容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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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18 年 07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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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重大项目稽查、财政部的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的职责划入审计署,构建统一高效审计监督体系。毫无疑问,这是一次全面深入践行党的十九大精神的重要部署,对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着重要意义。一方面,按照党的十九大“深化机构和行政体制改革”要求,需要统筹考虑国务院各类机构(包括内设机构)的设置及其权力和职责的重新配置问题,从而形成职责完备、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政府经济监督体系。另一方面,也是按照党的十九大“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和“改革审计管理体制”要求,积极构建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从而增强审计监督合力的一次创新之举。

      具体来看,目前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资委等部门的业务监督与审计署独立的审计监督都属于政府体系内的经济监督,这些部门在各自的履职过程中,会从自身工作目标和需求出发,根据不同的法律法规实施各自的监督职能。但这些部门监督职能的界限和职责的分工在实践中并不清晰,存在较为明显的重叠和交叉问题,致使重复监督与监督“缺位”并存现象突出,直接影响了政府经济监督效果。不仅如此,各监督主体之间还可能因缺少必要的分工协作,造成在工作上不能相互衔接、在信息上不能相互共享、在成果上不能相互利用,从而导致政府经济监督资源的浪费。这些问题在审计全覆盖监督情况下表现得更为明显。根据宪法和审计法,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需要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从不同角度进行全面审计,从而实现审计监督职责范围内的全覆盖。审计监督全覆盖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审计与这些部门监督职责上存在的重叠、交叉问题。比如,审计机关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企业审计与国资委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工作、审计机关预算执行审计与财政部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审计署专项资金审计和投资审计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大项目稽查,无论从监督对象还是监督内容和标准上看都存在很大的相同性或相似性,难免出现重复检查和监督资源浪费问题。可以说,目前存在的归口管理制度、条块分割体制,可能带来诸如“政出多门、多头管理、权责不清、效率低下、相互扯皮、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等问题。而此次“优化审计署职责”就是根据职能“同类项合并”原则,厘清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中与审计署相同、相近和相关的经济监督检查职责并将其统筹进审计署职责体系之中,这也是建立健全集中统一和高效运行的政府经济监督体系所采取的重要举措。

      那么,为什么建立健全政府经济监督体系的核心就是通过“优化审计署职责”把这些部门的相关监督职责调整到审计署而不是其他部门呢?我认为,一方面,在政府经济监督体系中,必须要有一个统一高效的专门或专职监督机构,由其来统筹或主要承担政府经济监督工作,而且还要对其他监督主体进行指导和实施再监督。按照现行宪法和法律,这一专门的监督机构非审计署莫属。也就是说,在所有经济监督中,唯有审计监督来自于宪法规定,其权威性、法治性和稳定性是其他经济监督难以相比的。同时,就经济监督体系本身而言,也是一个功能齐全、运行有序的有机整体,其中每个组成要素的定位和功能的合理配置都很重要。就从财政预算监督来看,强调的是如何将预算权力在立法机关、政府、审计机关、财政部门以及财政部门内部各组织机构之间进行有序、有效的分配,以形成一个相互制约、各司其职,又相互支持、密切配合的权力运作系统。按照“不相容职务分离”的内控原则,财政部门作为预算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预算的执行,就不能成为专门的预算执行监督者,否则“运动员和裁判”合二为一难以形成科学合理、相互制约的预算权力分工与运行体系。所以,建立一套以审计机关主导下的体系完整、职责清晰、分工明确、相互配合的预算监督体系很有必要。另一方面,非审计机关主导下的经济监督体系往往是缺乏高效率的。众所周知,制度本身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决定了制度运行的效率性,而对于经济监督类制度或体制而言,独立性是制约和构成制度科学性、合理性至关重要的因素。相比审计监督,其他经济监督最大的特点或不足是监督主体及其行为与该部门国民经济管理工作融为一家,难以具有超脱性。以财政部门预算监督为例,其在工作中的专业优势固然存在,但其是将监督融于财政管理之中,且对于制度约束对象来说,这种内部监督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相对不足,又缺乏必要的强制性手段,监督力度往往不够。特别是当把预算监督结果与预算分配、行政问责结合起来时,可能产生新的矛盾和阻力。而审计监督在制度上最大的优势就是总体上的独立性、强制性和综合性,这是提高和保障经济监督效率必不可少的,也是其他经济监督所或缺的。

      总之,此次“优化审计署职责”就是以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导向,在使审计监督能更好地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的同时,也使政府经济监督机构设置更加科学、职能更加优化、权责更加清晰、体系更加合理、运行更加高效、合力更加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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