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39-8041(2018)03-0042-15 在《道德形而上学奠基》(以下简称《奠基》)中,康德的中心任务是确立清除一切经验性要素的最高道德法则。一方面,他明确主张道德法则的表现形式乃是定言命令,而唯一存在的定言命令是:“只按照你同时意愿它成为普遍法则的那个准则行动”①;另一方面,他又分别对定言命令作了更多元的呈现,并指出,“意志自律乃是道德的最高原则”②。这就导致诸多理论难点:一是如何理解康德所确立的最高道德法则或定言命令的普遍性和形式性特质?二是如何把握定言命令不同表现形式之间的关联? 与上述难题相关,学界长期以来对康德伦理学的批判,一个重要理由便是其中缺乏充足的人格内涵,认为康德关于道德法则的普遍性和形式化表述难以得到合理辩护。比如,在舍勒看来,康德“将人格置于一个非人格的法规的统治之下,唯有顺从这个法规,它们的人格生成才得以进行”③。这也是之前胡塞尔持有的主张,认为康德伦理学有着“极端的理知主义”和“难以捉摸的形式主义”特征。④言下之意,康德所呈现的道德人格仅仅具有理智和逻辑主体意蕴,并且完全被普遍性法则所支配,而缺乏胡塞尔和舍勒所意指的具有丰富意向体验和生命活动的“质料”内涵。这一批判路线后来被许多学者所承接,比如威廉姆斯认为,康德伦理学未能充分关注人格概念所蕴含的伦理经验,这种消解行动者特定环境和品格特征的康德式道德思想路径,“并非是处理相关思想问题的正当方案”⑤。因此,康德学派无法回避的重大理论任务,便是深入阐发康德定言命令的人格内涵并捍卫其根本价值旨趣,以此回应抽象化、形式化的诘难。⑥ 不过,即使在康德学派内部,如何回应上述批评并准确阐释康德实践哲学意旨的论争始终没有停歇过,至今依然难以达成完满的解决方案。一些学者(比如盖耶尔与伍德)认为,康德在《奠基》第三部分所持有的形而上学证成路径存在重大缺憾,“定言命令何以可能”这一难题唯有在后来“去先验性”的道德哲学著作中才得到更好的解决⑦;有些学者(比如埃利森和阿默里克斯)虽然基于先验观念论和“相互性”论题为康德的《奠基》以及后来的道德哲学著作的连贯性进行辩护,不过还是认为康德后来的著作在思想方法上存在重大“反转”⑧;还有一些学者则干脆断言,康德的《奠基》中的形而上学推证乃是建立在错误的实践认识论前提之上,而在《实践理性批判》中则放弃了这一思想路径,认为相关推证并无必要⑨;而柏亚苏等人则依然坚持以形而上学视角来透视康德实践哲学,在他们看来,“正如先验哲学考察的是纯粹思维或关于认识对象的先天思想法则一样,道德形而上学乃是检验先天的、非经验性原则规定的意志法则”⑩;国内学者叶秀山先生则更为看重康德《判断力批判》中自然与自由融合的观点,认为此观点影响了后来比如胡塞尔等欧陆哲学家所主张的“生活世界”思想路向,由此能够很好地消融康德实践哲学的形式性和强制性特征(11)。 在充分考察学界相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我们基于统一性观念理解康德不同时期关于这一难题的解决方案。基于规范论而非形而上学视角,我们对《奠基》以及相关的康德实践哲学著作进行连续性解读,呈现其中蕴含的融贯一致的基本价值理念。(12)在我们看来,康德对“道德法则(定言命令)何以可能”这一问题的解决,以及对定言命令不同公式之间关系的阐明,其基本理路是诉诸自由这一根本价值以及由此表征的“人是目的”思想旨趣。这一规范性价值向度不仅是理解康德定言命令及其不同表现形式相互关联的核心理念,也是沟通和包容康德不同时期文本所采用的证成方式的基础性观念。(13) 一、自由、义务与定言命令的普遍必然性 康德在《奠基》中表明,对于人这一并不具有完全善良意志的理性存在者而言,免不了受到主观上偶然偏好和意欲的左右,“如果意志并不自在地完全合乎理性(这就像在人身上实际发生的那样);那么被认为客观上必然的行动就是主观偶然的了,而基于客观法则对这样一个意志的规定就是强制”(14),从而对于人这一理性与感性共生的存在者而言,道德法则能表现为定言命令。 因此,这一看似抽象的绝对命令也就具有了切合人性(既有感性偏好也有理智能力)的特质,康德用“出于义务”表明主观意愿与客观法则相契合的根本意愿。如果说关于定言命令的阐释侧重于表明客观法则的威严,那么出于义务则强调行为的动机要素。也正是在对义务概念的阐释中,康德把人所面对道德法则的困境和力量同时展现了出来,“一个出于义务的行动,应该完全摆脱偏好的影响,并连同偏好一起完全摆脱意愿的一切对象,从而对意志来说剩下来能够规定它的,客观上只有法则,主观上只有对这种实践法则的纯然敬重,即使损害我的全部爱好,我们的行动准则也要遵守这样一条法则”(15)。问题的关键在于,出于义务、摆脱主观偏好的满足而行动究竟表达的是何种道德价值取向。 通过仔细阅读康德不同时期的文本,我们认为,遵从定言命令并履行道德义务,其根本意旨在于确证自由这一根本价值。在与《奠基》的写作差不多同时期开设的道德哲学课程中,康德反复强调自由的核心价值地位。在他看来,自由乃是“生命的最高层级”,“是这个世界的内在价值”。(16)在这一时期开设的自然法课程中,康德同样声明,其他自然界生物尽管可能具有本能或意愿,但是大多是服从自然的意志或规律,因而无法具有自在价值,而唯有人具有绝对的和无条件的自在价值,根本原因在于人具有自由,“自由而且唯有自由才使得我们成为自在目的。在此意义上我们有能力按照我们自身的意志行动”(17)。正是因为自由这一意志属性,人才能超越自身的动物性存在方式,亦即不屈从于自身的自然偏好,进而表征其具有的自主性存在价值。(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