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战前后四川所得税征收困境及解决之道

作 者:

作者简介:
焦明江,四川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四川 成都 650051 焦明江(1987- ),男,河南睢县人,四川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博士生。

原文出处: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内容提要:

1936年,所得税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正式课征。所得税是新税开征,四川省政府在实际稽征过程中遇到了诸多困难,如税法不完善,税率不合理;纳税人意识淡薄,商会商民反对;会计账簿不健全;战事影响,导致税源枯竭;部分征收人员素质低下;所得税征收费用较高等。四川省政府与所得税办事处采取多项措施,如调整起征额及税率;扩大所得税宣传;官署积极回应商会商民意见;推动商会、公会协助征收;改革旧式账簿,施行账簿登记盖印;扩大所得税课征范围等应对措施。总体来说,四川省所得税征收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在抗战期间,四川省所得税收入是重庆国民政府抗战军费的重要来源之一,为支持全面抗战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期刊代号:K4
分类名称:中国现代史
复印期号:2018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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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K26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242(2018)02-0068-13

       所得税,“以所得为税源,即对各种收入所有人所征收的一种赋税也”。①对国家财政来说,所得税为“良税”之一,既可以增加税源,又能平衡税负,调节分配收入。我国自晚清开始筹议所得税,屡议屡辍。1936年10月,南京国民政府正式通过法规,确定所得税在全国范围内开始课征;四川省地处西南,为我国之大后方。特别是在抗日战争时期,南京国民政府西迁重庆,四川省的经济、财政重要性不言而喻。然而,由于军阀割据,外债累累,经济凋敝,工商业不发达,苛捐杂税名目繁多,财政紊乱,并不足以支持我国战时所需。因此,蒋介石入川以后,统一四川省政府,进行财政整顿,推行所得税势在必行。在1936-1945年间,四川省政府相继开征所得税。在川推行之所得税主要包括第一类“营利事业所得税”、第二类“薪给报酬所得税”“证券存款利息所得税”,以及之后的“非常时期过分利得税”和“财产租赁出卖所得税”。目前学术界围绕民国时期所得税稽征及所得税法的研究,多集中于政治学、经济学、法学视野下的所得税征收,历史学者对民国时期所得税的研究多从宏观着眼,对地方政府所得税稽征困境的探讨相对较少。②

       一、四川所得税征收的概况

       所得税开征之初,一些单位机关、商会对所得税不甚理解,手续不甚明白,导致所得税收入不佳,1937年仅有76万余元。川康所得税办事处三令五申下发公函,催缴所得税,“查各纳税人,每多接到通知书后,延不缴纳,虽一再催促,亦置若罔闻……各局对于催缴工作,应切实执行”③。这样的催缴公函,在所得税开征之初屡见不鲜。之后,关吉玉及川康所得税办事处各税务人员奔走四方,到当地商会、大学以及政府机关举办宣传讲座,并在各报纸、杂志撰文阐述所得税的重要意义,普及征收知识,阐述纳税人与国家的关系。一些商会人士、社会知名人士深刻意识到所得税之意义,纷纷慷慨解囊,支持所得税推行。这样,四川省所得税收入逐年增加,1938年总收入达到338万元,是1937年总收入的四倍之多。到1939年,“非常时期过分利得税”的开征,有效地扩大了战时税源基础,当年所得税收入超过1亿元。1943年,“财产租赁出卖所得税”的征收以及税率的提高,促使所得税的总收入超过1.7亿元。抗战结束,1945年四川省的所得税年收入超过了4亿元。④

       按照所得税类型来看,各类所得税每年的收入存在明显区别。1937年,所得税开办之初,征收机关及纳税人对各种所得税的纳税程序尚不熟悉,营利性事业账簿不清,查账困难,往往存在迟报、拖延、欠缴等现象,严重影响了四川省所得税的征收。经过各分区处征收机关的多次催缴,四川省薪给报酬所得税收入约为10万元,证券存款利息所得税收入为59万元,而营利事业所得税收入仅为6.86万元。自1940年以来,四川省各类所得税收入逐年递增。⑤

      

       川康直接税局1946年的统计数据表明,四川省所得税开征的1938-1940年间,证券存款利息所得税每年收入属于三类所得税中最多者,历年均占到四川省所得税总收入的50%以上,1940年甚至占到60%以上(见表2)。主要原因在于征收方法较为简单,没有太多会计上的复杂流程。因此,在开办之初效果最为明显。薪给报酬所得税之收入最少,当时公务人员及其他人员的工资普遍较低,且战乱时期企业、政府部门拖欠工资的情况屡见不鲜,公务人员的薪给报酬所得税无从课征,严重影响此类所得税的收入。其收入最好的1944年,仅占四川省所得税总收入之6.6%,不及10%;最差的1945年,仅占2.2%。营利事业所得税其所得额之计算、会计、税率、征收流程复杂,且因商业旧习,企业,公司及商会无健全账簿组织,残缺不全,不能全面反映收益与利润,也给此类所得税征收过程中带来严重的困难。⑥因此,这段时期营利事业所得税仅占四川省所得税总收入的33.1%。

      

       1943年,随着营利事业非常时期过分利得税的征收,该类所得税一项当年的收入超过1亿元,约为证券存款利息所得税收入的两倍,薪给报酬所得税收入的十倍。也就是说,1943年之后,营利事业所得税(包括非常时期过分利得税在内)成为四川省所得税收入的重要来源,占该年四川省各类所得税总收入的64.5%,在1945年甚至占到70.5%。此外,1943年财产租赁出卖所得税收入超过762.9万元,占所得税总收入之4.4%。1945年财产租赁出卖所得税收入达4231.2万元,占四川省当年所得税总收入的12.4%,积极扩大了当时四川省所得税税源。

       按照四川省各分局所得税收入来看,由于各地经济、工商业和工资水平的不同,各分局所得税收入参差不齐,存在较大的差距(见表3)。川东税务管理局1944年统计数据显示,成都直接税分局所得税收入占该年全省所得税总收入的29.1%,遥遥领先其他各分局。泸县分局占川省所得税总收入的9.2%,其次是宜宾分局(6.8%),内江分局(6.5%),万县分局(5.2%),乐山分局(5.0%)。税收收入排在后面的分局,如渠县分局仅占该年全省所得税总收入不足2%,雅安分局和西昌分局所占比例甚至不足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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