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役钱计征方式的演变  

作 者:

作者简介:
黄敏捷,中国人民大学历史学院博士后,邮箱:agile@ruc.edu.cn。北京 100872

原文出处:
中国经济史研究

内容提要:

北宋中期开始施行的雇役法标志着役钱计征的开始。由于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一,为减少雇役法推行的阻力,朝廷允许各地在役钱计征问题上随宜立法,导致两宋役钱的计征办法五花八门。随着时间推移,役钱计征由形式多样转向趋同,更简便高效的计征办法逐渐为各地所接受。在计征依据上,出现了从细分户等到按财产直敷的趋势;在计征对象上,由多样化向单一化转变。监司、州县为节支役钱以助经费以及调和各阶层利益而简化役钱计征程序的尝试,客观上提高了役钱的效能,是我国传统政府财税收支变革中值得关注的亮点。从熙丰时期朝廷的主动引领,到熙丰以后地方官府成为推动役钱计征办法变革的主要力量,从另一侧面反映出宋代中央与地方财政定位与角色的转变。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18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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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至北宋前期,官府轮差乡户承担州县与乡村的基层政务,这种政府职能的提供形式被称为“职役”。至宋前期,职役已成为困扰地方社会与宋朝基层统治的严重问题,并促成宋廷一系列役法改革尝试,其中以北宋熙宁中期开始施行的雇役法的影响最为深远。所谓“役钱”,即在雇役法之下,官府向乡间主户以“输钱免役”之名义征收的“免役钱”与“助役钱”的总称。役钱在熙丰雇役法施行之初,主要用于支付替乡户应职役的代役人的薪酬(当时被称为“雇直”),以及吏禄,因此属于为解决民户职役重难而设立的专项基金。随着征收的常态化,除缓解民户职役困苦外,役钱又被赋予了解决政府财政困难的功能,由此超出雇役法的范畴,成为宋政府财政收支的重要组成部分。①

      与役钱问题相关的研究有3类:一为探究宋代职役问题者,②二为针对王安石变法问题者,③三为研究宋代财政史者。前二者之侧重点不在役钱,故往往将役钱征收视为熙丰雇役法的一个小分支,即使对其偶有提及,亦只从役法条文的字面上理解,对其实际执行与制度演变缺乏关注,由此引发不少误解;后一种论著对役钱的关注度较高,其中不乏力作,④但多从役钱与其他财政收入的关系、役钱的支出与民户负担等角度切入。至于役钱的计征问题,始终是研究中较为薄弱的地方。梁太济《两宋的户等划分》一文描述了宋代户等制度的变化,其中涉及役钱征收对五等户制带来的冲击。⑤但由于该文侧重点并非役钱计征,所以只是对役钱开征以来北宋户等制渐失章法的现象进行了呈现,而对产生这些现象的原因、不同计征依据出现的先后及演变关系等未遑具体分析。

      役钱征收与宋代其他制度(如户等制)之间如何相互影响?役钱计征办法演变过程中,朝廷和地方官府如何互动?是什么决定了他们对计征办法的选择?在制度初创时,役钱计征有何原则?其实践与法律条文之间有何差异、为什么会出现这种差异?什么导致了役钱计征制度本身的变化?什么决定了其变动方向与最终样貌?笔者愿对此略陈管见,以求对“役钱”形成相对确切的理解,且对熙丰变法及宋代财税制度的演化机制有所揭示。

      役钱的“计征对象”,或者说计征客体,主要指役法中规定计征役钱的目的物,如田产、物力等;而役钱的“计征依据”,主要指在计征对象确定的前提下,对目的物据以计算征收额的标准。在本文中,此两者被统称为役钱的“计征办法”。汪圣铎曾据《中书备对》把熙宁九年(1076)各路的役钱征收办法列出,⑥但是1年的数据所描述的历史面貌难免失之静态与平面;更重要的是,《中书备对》收录的是各路上报的役钱收支的汇总,对数目的准确性比较重视,但对征收程序的描述则不一定追求具体细致。就笔者所见,在熙丰年间,各地对役钱的实际计征办法已存在与《中书备对》描述不一致之处;如果考察范围下探至南宋,则可发现即使在同一地区,役钱计征办法也随时间推移产生了不少变化。因此,本文以《中书备对》为参照,旁搜各地在不同语境、不同时期形成的史料,制成表1,并以此分析各地向朝廷反映的情况与实际情况之异同,考察各地役钱征收依据与对象的演变轨迹。

      

      表1的第一栏为现存有计征记录的路分名称。第二栏为《中书备对》中所显示的各路上申朝廷的役钱计征办法,也就是各路役书中的条文。需要注意的是,这些条文反映的是雇役法推行之初,地方官府愿意向朝廷展现的信息,因此离实际情况当有一定距离。第三栏所引记录来源较广,相当部分具有无意史料的特征,因此更能反映各地役钱的实际计征情况。若将其与第二栏对比,则可发现法律条文与实际执行之间的差别;若将其按时间顺序加以比较,又可发现实践中的变化。因此在第三栏中,笔者尽量考证每条史料所记述的现象出现的时间,以便形成对役钱计征办法的动态认识;又尽量挖掘对相关计征办法有所建言的官员的身份信息,并以下划线标示,以作为探索制度变化动因的实例。第四栏则是对比第二、三栏的计征办法后的初步分析。由于史料所限,⑦表1所列数据仍无法完整反映宋代各时期、各地区的役钱计征情况,但若据以了解其发展的大致趋势,则模略可用。通过对比表1中不同地区的计征办法,或同一地区不同时期、不同产生背景的文本,可以发现两宋役钱在计征上的3个趋势:一是各地役钱计征由形式多样转向趋同;二是计征依据从细分户等,到按财产直敷;三是计征对象由多样化向单一化演变。

      二、开征初期计征办法的千差万别

      表1中触眼可见各地计征对象与依据差别甚大。不但各路不一,甚至一路之内,其计征办法也难以同于一律。秦凤、永兴军等路,已方田处与未方田处的征收办法有差异;荆南、江南东西、福建、河东、河北东西、夔州、利州等路的计征则是乡村与坊郭有别;而成都府、梓州路等,不同的州县采用不同计征办法。之所以出现此种情况,原因有二:首先由于宋代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巨大。北方传统农业区和两浙、福建等地的多样经营区,川地产茶区,还有两广琼崖一些农业极不发达地区,民户获取收入与体现财富的方式各不相同,于是各地统计财产的方法就不一致,由此而产生的役钱计征办法也就难以全国统一。其次,中央为缩短差役与雇役这两种新旧制度的磨合时间,减少役钱征收的阻力,在全国性役法的统一性方面做出让步,亦是导致各地标准差异的原因。役钱制度是一个全新的方案,如果强求全国计征方式划一,容易导致推行窒碍之处的激烈反弹,中央若针对这些地区做出全国性调整,又难免打击已经顺利施行的州县的积极性。梓路判官冯山云,其与同僚研究本路雇役推行之法,“……独衙前、弓手之类,稍难处画,不得不差缓岁月,然后成就。自去年冬末已后,访问诸处,仅能成书,方议奏报,而旋有新制……半年之间,改动者数四,官吏惶骇,不知定议……然则役法何时而定耶?”监司州经过仔细谋划而制定的役书,正欲上报并施行,却遇到朝廷冲改的政令,数月心血,“文书烦浩,旋为弃物”,⑧难掩沮丧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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