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制與漸進:回歸以來澳門選制發展及其特徵

作 者:

作者简介:
婁勝華,澳門理工學院教授,博士。

原文出处:
澳门理工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内容提要:

回歸以來,澳門的選舉制度經歷了從創立到三次修訂的過程。三次修訂在程序、範圍、內容、重點等方面存在著諸多不同之處。修訂的內容重點在於改進登記程序,提高法人選民門檻,打擊賄選與不規則選舉行為,規範競選活動,倡導公平選舉,提高選舉素質。儘管如此,應該說,回歸後澳門的選舉制度在基本穩定的前提下進行了某種程度的漸進式發展,制度變遷循著漸進式而非突變式的路徑,因此,制度的性質及其實質性內容並未發生根本性改變,基本保持了初始制度的基本面貌與特徵。


期刊代号:D424
分类名称:台、港、澳研究
复印期号:2018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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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圖分類號]D676.5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0874-1824(2018)01-0026-10

       一、回歸後澳門特區選制的創立

       1999年12月20日,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後通過的第一個法律,即第1/1999號法律《回歸法》規定,原有規範“選民登記”與“立法會選舉”的法律或因部分條文或因整體内容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以下簡稱《澳門基本法》)相抵觸,而被宣佈不採用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法規,因此,澳門特別行政區根據《澳門基本法》及其附件所確立的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基本原則,先後制訂了第12/2000號法律《選民登記法》、第3/2001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制度》,以及第3/2004號法律《行政長官選舉法》,從而奠定了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與行政長官選舉的制度性框架。其中,立法會選舉制度體現了與回歸前相銜接的特點,而行政長官選舉制度則具創制性。

       在立法會選舉制度方面,總體上保持了與回歸前立法會選舉制度的銜接,如,全澳為獨一選區,按比例代表制原則,以“新漢狄法”計票,實行“名單投票制”的直接選舉方式;間接選舉是以利益界別為基礎、通過界別内社團產生的代表對候選人名單進行投票。其中,因應回歸後變化,作出了一些調整。

       (一)選民登記。撤銷原有的選民登記委員會,組織、管理與跟進選民登記程序的工作由行政暨公職局負責。設立選民登記資料庫,引入全年登記,而不是原來規定的每年新登記及更正數據的30天工作期。擴大了參與協助選民登記宣傳工作的社團範圍,原來規定選民登記宣傳工作可獲得“公民團體”的協助,而現實生活中,幾無社團登記成“公民團體”(回歸前)或回歸後改稱的“政治社團”,在選民登記已轉為永久性登記的情況下,規定各類社團均可協助選民登記的宣傳工作。

       (二)選民資格與投票資格。配合《澳門基本法》確立的“永久性居民”概念,而不再以“凡在本地區連續居住最少七年”來定義自然人選民。無被選舉資格的條文按澳門特別行政區新官職的情況而制定。法人選民的資格仍規定為至少取得法人資格三年。

       (三)議員數目。因應《澳門基本法》附件二的規定,特區第二屆立法會議員增至27人,其中,直選、間選各增加2人。間接選舉增加的名額,一個分配給專業利益組別,一個分配給慈善、文化、教育和體育利益組別。第三屆立法會議員增加至29人,即直選議員名額再增加2人。

       (四)提名方面。以“政治社團”取代原來的“公民團體”作為享有直選候選名單提名權的主體之一;增加組成提名委員會所需成員的數目。直選提名委員會要求300~500名選民,而不是原來的“最低限度須有100人”;間選委員會須最少由該選舉組別已作選民登記的成員全數的25%。同時,訂明已登記的政治社團或組織的代表方式。受託人改為一人,而不是原來的三人。

       (五)選舉管理。設立立法會選舉委員會,以取代原來的“地區選舉委員會”,其職責是為選民釋疑,確保選舉宣傳條件平等,評審候選名單收支是否合規則,規範選舉行為,將所獲知的選舉不法行為報知有關實體。此外,原來由市政廳承擔的立法會選舉輔助工作分別轉予“立法會選舉委員會”或“行政暨公職局”。

       如果說立法會選舉制度是對回歸前相同制度作適應性調整的話,那麼,行政長官選舉制度則無疑具有創制性,因為在澳門歷史上從未有過類似的選舉制度與選舉實踐。根據《澳門基本法》第47條以及附件一的規定,特區第二屆立法會制定了第3/2004號法律《行政長官選舉法》,對行政長官選舉進行專門的具體規範。從制度性質與特色看,行政長官選舉屬於間接選舉,具體行使選舉行政長官投票權的是選舉委員會委員,而不是自然人選民,因此,該制度可稱為“選舉委員會”制度。

       (一)兩階段選舉。行政長官是由一個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的,因而選舉過程分兩個階段。首階段是進行選舉委員會委員選舉,選舉委員會委員分為兩種,即選舉委員與當然委員。首先進行的第一階段選舉是通過不同選舉方式產生絕大多數選舉委員會成員,與“當然委員”一起組成“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第二個階段是由選舉委員會委員投票選舉產生行政長官。

       (二)以界別代表制為基礎的選舉委員會。選舉委員會委員的產生方式參照立法會選舉中的間接選舉方式來設計。在總共300名選舉委員會委員名額中,代表各界別或界別分組的委員為260名,①除宗教界6名委員外,254名委員是以間接選舉方式產生的。要求參選者必須歸於某一界別或界別分組,且獲得該界別或界別分組佔總數20%的具投票資格的社團確認成為候選人。由界別社團最多11名已作選民登記的投票人就其界別或界別分組內的候選人進行投票,按得票多少依次當選,成為代表該界別或界別分組的選舉委員會成員。此外,全國人大澳區代表為當然委員,宗教界以確認提名方式產生,立法會議員代表與全國政協委員的代表則以自行選舉方式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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