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区享有的是单一制国家结构下的高度自治权

作 者:

作者简介:
郝铁川,上海市文史研究馆,上海 200020 郝铁川(1959- ),男,河南南阳人,上海市文史研究馆馆长,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法史学、法理学、宪法学以及香港问题研究。

原文出处:
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内容提要:

香港特区享有的高度自治权,比中国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要大,比联邦制国家的成员国的某些权力也要大,但这种高度自治权的性质是单一制国家结构下的地方自治权。香港特区和其他省、直辖市的法律地位一样,都是中国的地方行政区域。香港社会少数人鼓吹香港拥有所谓的“民族自决权”“次主权”“固有权力”“剩余权力”等,是有意或无意地不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结构实行的是单一制,是有意或无意地把香港特区视为联邦制成员单位、独立或半独立政治实体。


期刊代号:D424
分类名称:台、港、澳研究
复印期号:2018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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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DF2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2095-9915(2017)06-0005-12

       DOI:10.16387/j.cnki.42-1867/c.2017.06.001

       香港社会一些人在对待香港特区的高度自治权方面,存在如下三种错误认识:一是认为香港拥有什么“次主权”,这是香港社会少数青年学者提出的;二是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香港基本法》)规定的香港特区的高度自治权范围之外,一些香港反对派人士还认为香港特区拥有所谓的“固有权力”和未被《香港基本法》规定的“剩余权力”。据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萧蔚云教授回忆,这一问题是《香港基本法》起草期间讨论时间最长、争论最多的问题之一。三是香港少数反对派人士提出香港特区拥有所谓的从祖国分裂出去的“民族自决权”。

       上述三种观点完全背离了《香港基本法》的规定。《香港基本法》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的规定,分别见于第1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和第12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这两条可以概括为四句话:第一,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一部分,永远不能从中国分裂或独立出去。第二,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国单一制下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法律地位是一样的,没有什么“次主权”、主权“派生性”权力。第三,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但这种高度自治权是中央政府通过《基本法》授予的,香港特别行政区不存在所谓的“固有权力”和“剩余权力”。第四,香港特别行政区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必须对中央政府直接负责。

       但由于一些复杂的原因,《香港基本法》第1条、第12条体现的四句话精神在香港社会没有得到广泛地传播,而以上三种错误观点在香港社会影响甚广,长期得不到足够、有力、充分地批评。因此,本文特从历史和法理的角度,予以剖析。

       一、英占时期香港并非国际法律意义上的殖民地,根本没有所谓“民族自决权”

       2002年12月9日,由梁家杰担任主席的香港大律师公会,公然批评特区政府“没有最低限度的确认一个推动分裂国家的运动有可能是一个民族正当地行使民族自决权,并因而构成一个正当的政治诉求”。

       民族自决权是一种集体人权。关于其权利主体,一般认为有三种情况:一是处于殖民统治之下、正在争取民族解放和国家独立的民族;二是处在外国军事侵略和占领下的民族;三是主权国家的全体人民。对于单一民族国家来说,民族自决权的主体是指单一的民族;对于多民族国家来说,民族自决权的主体则指一定领土范围内多民族构成的整体。在多民族国家中,少数民族享有与同一国家内其他民族平等的权利,但一般意义上的少数民族不是民族自决权的主体。

       民族自决权的内容一般分为三个方面,一是殖民地人民要求摆脱外来侵略控制而建立自己主权国家的权利;二是一个主权国家独立自主地选择本国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制度和处置本国资源的权利;三是一个主权国家内的少数民族在维护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前提下实行民族自治的权利。

       按国际法上的“民族自决权”原则,“民族自决”的范围和主体有严格的界定,即只适用于殖民地、非自治地、暂时托管地,一些被其他民族和国家兼并而原本就是独立的民族和国家,以及由于种种原因存有归属争议的领土。结合香港的历史,我们可以得出香港无权独立行使民族自决权的结论。

       (一)联合国从未承认回归以前的香港是英国的殖民地

       第一,香港自古以来就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在被英国侵占以前,香港并非独立的国家或地区,更非“无主土地”,香港作为中国的固有领土是确定无疑的。

       中国自古就是一个单一制国家,各个地方政权从来没有独立出去的权力。香港地区有史籍可考的建置始于秦汉。该地区在秦、汉、三国及东晋初年共五百多年的时间内,属番禺县管辖。东晋咸和六年(331年)至唐朝至德元年(756年)四百多年的时间内,该地区属宝安县管辖。唐肃宗至德二年(757年)起,后经历五代、宋、元,至明朝隆庆六年(1572年),前后八百多年的时间内,该地区属东莞县管辖。从明朝万历元年(1573年)起,到清朝道光二十一年(1841年)英国开始占领香港地区为止,该地区一直属广州府新安县管辖。

       第二,英国当年“割让”“租借”香港的三个不平等条约(即《南京条约》《北京条约》和《展拓香港界址专条》),无一不是英国用武力强加于中国人民的不平等条约。根据现代国际法的原理,通过战争手段取得一国领土是非法的,国家领土变更和领土主权的限制只有在符合国家主权原则、符合两国自愿和平等的原则情况下才是合法、有效的。三个不平等条约无论是其产生的背景、形式,还是条约本身内容,均无平等可言,因而是不受国际法保护的。

       清朝之后的历代中国政府均不承认三个不平等条约,从未宣布过放弃对香港的领土主权。而且,即便是清朝政府,也对英国武力强迫割让港岛、九龙心存不满,因此,才在被割让的九龙地区搞了个九龙城寨。九龙城寨6英亩大,约2.7公顷,是一块被英国割占而仍是中国行使领土主权的地方,《中英展拓香港界址专条》中议定,中国官员仍可驻扎九龙城内,并保留附近码头以便往来。城寨因此成了“界中之界”。但它却告诉世人,港岛、九龙原来是中国的领土,后被英人武力侵占。因而它不是无主之土的殖民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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