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I编码:10.19667/j.cnki.cn23-1070/c.2018.01.016 一、维护审美活动作为时间意识的完整性与合乎逻辑的美学知识生产 张江教授所提出的“强制阐释论”有待于在“公共阐释论”视野才能得到根本性的理解与陈述。就理解而言,“公共阐释论”是基于审美活动的完整性及审美价值的独立性而提出的,是对审美活动作为阐释活动尤其是针对以文本作为审美对象的阐释活动而提出的,且其思想与论述是从正面入手并进行系统论证,这为在“强制阐释论”中仅仅以简短文字出面,却担负着系统批驳“强制阐释”重任的思想提供了正面、系统的支持。就陈述而言,“强制阐释论”是对现代西方文论中的强制阐释现象进行的批评,对其全面的表述应该是“反对强制阐释论”,很显然,“反对强制阐释论”作为一个概念还是不成熟的,因为这还是一个句子而不是一个概念,其内涵还是着重批评“强制阐释”现象负面的特性、机制、内涵与具体形态,还有待于进一步凝练,所凝练的对象便是为批评“强制阐释”所依赖的思想或者逻辑出发点,更有待于进行与“强制阐释论”相对立的正面的、具体而系统的论述。而在“确当阐释论”与“公共阐释论”中,“确当阐释”与“公共阐释”这两个概念已成为成熟的、独立的术语,也在《前见与立场》(张江,《学术月刊》2015年第5期)《公共阐释论纲》(张江,《学术研究》2017年第6期)等文中得以系统表述。 因此,就《公共阐释论纲》与《强制阐释论》(《文艺争鸣》2014年第12期)来看,前文所进行的是基础理论研究,所针对的是如何在美学研究中确保与维护审美价值、审美活动的完整性、确定性与公共性;后文则是依据这一基点或逻辑,对现代西方文论中普遍存在的根本缺陷——强制阐释现象进行的评析。 在此所说的“逻辑”便是美学与文艺理论中的基础理论,而“历史”则是指具体的美学或文艺理论学术史。“逻辑”或者“基础理论”既是美学与文艺理论中奠基性的为数不多的能够支撑起知识体系的核心道理,也是在不同的文化及学术生态中呈现出不同价值选择、不同状态的学术史现象。这意味着“逻辑”或“基础理论”并不是一个绝对自足的、自持的、无时间性的“公理”,其存在介乎“公理性”与“地方性知识”之间,“公理性”决定了基础理论不仅是存在的,而且可以成为一种可供交流、沟通的平台,但是交流与沟通却未必是互相理解、互补,也会是对立、矛盾,甚至是激烈的冲突;而美学与文艺理论作为“地方性知识”则是出自不同文化、文明形态的美学或文艺理论对各自文艺现象及审美实践的总结、反思,它可以体现为具体的文艺批评,也可以体现为观念形态的思想,在整体上体现出不同的价值观念、民族文化差异,而且在这当中会有来自于宗教、科学、道德等人类主要价值观念的强烈渗透。而“学术史”层面的美学、文艺理论形态则要具体而微,极为丰富与复杂,一方面它有着独立价值与意义的可能,其存在当然是必然的,也是必要的;另一方面,就其与“逻辑”层面的关联来看,它既可能是“逻辑”或“基础理论”的直接呈现,也可能是极具个性化、个别性的思想或评论,但是无论其形态如何,都一定要上升至“基础理论”“逻辑”层面才能得到根本理解,所谓“万变不离其宗”是也,但是“逻辑”“基础理论”不能取代“历史”“学术史”的独立性。同时,“逻辑”“基础理论”也应该下延至具体的“历史”“学术史”,否则就变成了空洞的概念、术语及命题陈述的游戏。 就以上对美学、文艺理论作为“逻辑”与“历史”的分析来看,在“逻辑”作为“公理”与“地方性知识”之间,在“逻辑”与“历史”之间,都存在着历史性的内在张力,在不同的情境、时机中会有不同的取向,需要进行具体判断与辨识,才能对其动态的、复杂的关系及衍化进行合理分析。对于美学、文艺理论研究而言,其根本的逻辑出发点一如所有学科一样,就是要首先明确、确立研究对象并在研究过程中始终保持其完整性。 就此而言,本文认为美学研究的对象是审美活动或者审美生活,它是人类最主要的生活形态之一,也是人生中一段时光内所发生的行为与事件,更是人之所以活在这个世界上最为主要的意义或价值之一。与审美活动或者审美价值相并峙的就是科学活动、道德活动、宗教活动。对于美学与文艺理论而言,并不存在一个绝对同一的、跨文化的美学研究对象——审美活动,就中西方而论,有些审美活动是相同的或相通的,有些则有着巨大的文化差异,这同样需要进行具体辨析。就相同或相通的角度而言,审美活动与上述其他活动相比,其特性在于——它是一种感官所能直接感受到的、兴发着的、流畅性的愉悦“过程”;在此愉悦的过程之中,审美主体始终指向对象。在这段话中,前半句所陈述的是审美活动原发性的基本或者根本状态,后半句则是陈述审美活动的构成方式。就审美活动的原发性的根本状态而言正是“时间”,因为“时间”虽然与“过程”基本同义,但是“时间”显然更能胜任学术陈述,完全能够充当在公共学术交流平台上的最佳表达。 “时间”有多义,或为纯粹物理时间,或为组织社会生活的社会时间,或为计算劳动生产率的劳动时间,或为主客不分离的生活形态之主观时间,等等,因此“时间”又常常被表述为“时间性”。审美活动在“时间性”上有两种基本可能性。 其一,从动态角度而言,审美活动作为意义寻求活动,既是意义的时机化实现,也是意义的提升、增殖或超越,它作为一种冲力、吸引力、诱惑力与持续欲,贯穿审美活动始终并为我们所熟悉。自此而言,审美活动就是一种广义的意义阐释活动,但是却与科学知识作为公共阐释的绝对确定性、普遍性、恒定性、精确性有着根本的差异,也与宗教信仰中神祗的绝对永恒、一致有着根本的差异。除此之外,只有当这一意义阐释活动得以存在、持存,才能够去谈论作为审美对象的文艺作品自身的意蕴、主题或者内容,因为后者只是隶属于前者的一个因子,绝不可能与前者相并列且独立存在。审美活动作为价值寻求、意义实现及提升的行为在根本上确立了阐释的公共性,因为审美活动显然是一个正在进行或者已经完成的行为,其作为意向活动在最小限度上已经在审美主体、审美对象之间展开,这就是最低限度的公共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