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监督要“不越位”“不缺位”

作 者:

作者简介:
张旭,王攀,山东省烟台市审计局

原文出处:
中国审计报

内容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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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18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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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现行宪法中规定“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

      审计法中也规定“为了加强国家的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可见,宪法是一切审计行政行为活动的领头军,审计法的立法依据是宪法。依法审计是审计工作首要方针。

      找准权力边界

      严守审计监督范围,不越位不缺位。没有边界的权力将导致权力的滥用和失控。任何法律的实施都有其自身的边界,体现在时间、空间、主体和对象等方方面面。审计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开展审计工作同样存在权力边界。近年来我国行政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建设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的呼声越来越高,审计机关更应当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开展审计活动。宪法规定审计机关依法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监督的职责是由法律明确加以规定的,必须严格履行职责要求,在法定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力。同时,审计法等法律还对各级审计机关之间的审计管辖范围做了明确划分,审计机关要在自身管辖范围内开展审计活动。这些法律规定给国家审计划出了权力运行的轨迹和范围,审计监督既不能失范出现“越位球”“擦边球”,也不能缺位发生重大失职渎职。

      严控手段和程序

      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先决条件。审计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和手段开展工作,取得合法有效的成果。一方面,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实施具体的审计行为。我国审计法对审计机关的权限作了明确规定,具体有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资料权、检查权、处理处罚权等。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的各项具体行为也必须按照法律的明确规定,符合法定的权限要求。另一方面,审计活动应当遵守法定审计程序。审计机关必须按照法律确定的步骤、时间和形式要求,开展审计活动,审计组按照法定方式调查取证,撰写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不搞“暗箱操作”,确保审计监督权始终保持在法治、规范、科学、阳光的轨道上运行。

      严格审计报告制度

      我国审计法规定,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审计结果报告。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审计机关依法执行审计报告制度是必须履行的职责,应当构建审计计划、实施、审理、报告等各环节既相互制约又协调有序的审计权力运行机制,严格审计依法报告制度,落实报告责任制,做到应报尽报,确保不瞒报、不漏报。

      全力依法推进审计公开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只有得到严格执行,才能彰显价值和权威。法律的有效实施依赖于执法活动的公示效应。现代宪法制度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有效行使参与权的条件在于充分的知情权。审计机关必须全力依法推进审计公开,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运用社会监督合力,加大审计监督的力度。应当立足“提高透明度、增强公信力、阐释好政策、凝聚正能量”,大力推进审计信息依法公开,依法揭露审计查处的重大问题,狠抓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不搞形式,不“走过场”,使审计监督真正能够点到痛处、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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