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定性存在的问题及规范路径

作 者:

作者简介:
张乐玲,广东省审计厅

原文出处:
审计月刊

内容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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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18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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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定性是指整理、分析审计证据,对照有关法律法规确定审计事项中存在问题的性质,将审计证据转化成为问题,直接体现为审计成果,其后,再根据定性进行审计处理处罚。审计定性联结审计证据,决定审计处理,是审计工作的一个关键环节。审计人员辛苦收集的证据材料,如果定性错误,不但前功尽弃,还有可能引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申诉。定性准确了,审计成果才是有用的,审计处理处罚才有可能是正确的。

      一、当前审计定性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定性不准确

      1.定性与表述不对称。如某经责审计项目发现问题定性为“存在集体资产流失风险”,表述中则是“造成集体资产流失”;某市本级预算执行审计项目反映“市本级财政对一些项目预算的分配还不够准确、科学,项目预算调整不够及时,导致一些预算项目执行效率较低”,但在列举市××局的例子时,却出现“该项目执行效率低是由于启动时间较晚”的表述,定性与事实表述存在不匹配情况。

      2.定性与事实不相符。如某基本农田建设资金审计反映“违规重复申报”问题,表述201×年5月,某项目被批准为市级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同年6月,被批准为国家农综开发项目,农综开发项目建设地点和市级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存在重复情况。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提出“市级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项目立项申报时间在前,农综项目立项申报时间在后,主观上没有重复申报的意识,建议将该问题删除”,但审计组未采纳意见。实际上,该审计项目是对基本农田建设资金进行审计,市级基本农田建设项目立项申报时间早于农综开发项目,从时间节点上来看市级基本农田建设项目确实没有重复申报。

      3.定性问题只看表面现象,没有触及事项本质。如某经责审计项目反映“大量假发票报销各类支出”问题,根据表述,其中存在虚列支出,套取现金,设置“小金库”的情况,定性只是反映了表面现象,未切中要害。

      4.定性不够清晰,措辞含糊,未用规范用语,或避重就轻,从轻定性。如应定性为“挪用”的问题,却定性为“改变用途”、“违规使用”、“扩大列支范围”、“超范围使用”、“未经批准调整使用”、“未专款专用”、“未能按规定使用”、“使用不规范”、“列支与××无关的费用”等。

      5.违规主体表述错误。如某决算审计项目问题定性“个别企业印花税未足额征收”,未以被审计单位为违规主体进行定性,另外,小标题表述不完整,没有披露违规金额”。审计报告中经常发现反映的问题涉及的违规主体为被审计单位之外的单位,审计报告未抄送或以其他形式告知相关单位,如此,审计查出来的问题也得不到整改落实。

      6.定性不完整不全面。如某经责审计项目“向部分企业和部门发放奖励的做法不规范”,没有说明不规范金额,同时定性也不够简洁,规范定性应为“违规向部分企业和部门发放奖金××万元”。

      7.审计报告与审计工作底稿中所列问题的定性不一致。如某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报告反映问题“部分工程建设项目未经财政评审中心结算审核”,而底稿审计结论的定性为“支付依据不充分”。

      (二)引用定性依据存在问题

      1.没有引用定性依据。如某工程项目反映“××局将与××无关的费用××万元列入补偿范围”,某经责审计项目反映“以不合规的票据报账,为施工方逃避税收”、“对费用开支的监控不严,有白条列支”问题,均应引用定性依据但未引用。

      2.引用废止或失效的规定。如2016年实施审计的2015年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审计项目“部分项目预算执行率低”问题引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十七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规定,没有引用2014年新修订预算法的有关条款。

      3.依据引用不适当。如招投标问题引用政府采购方面的规定进行定性;“××公司往来款长期挂账未及时清理”问题引用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的《关于印发〈部门决算管理制度〉的通知》作为定性依据。

      4.同一个问题引用多个内容相近的法规作定性依据。如某经责审计项目“违反规定将财政性资金剥离,脱离财政集中监管系统”问题引用《会计法》、财政部《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省财政厅《关于征求对开展省级财务核算集中监管改革第三批试点工作意见的函》《关于贯彻落实深化地方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等不同层次的多个内容相近的规定作为定性依据,占据了近两页的篇幅。

      5.将处理依据作为定性依据。如某工程审计项目“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且有些支出未取得发票”问题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罚则”中的条款作为定性依据;或引用《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条款进行定性。

      6.依据引用不完整。引用法律和法规时,没有列明具体条款内容,或引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时,没有完整列明发文单位或发文号、具体条款号及条款内容。另外,还经常发现标题或条款内容抄错的情况,均为粗心所致。

      (三)未对问题进行定性

      如某底稿表述“××本部自201×年起累计收取房产租金收入××万元,处置固定资产收入××万元,长期在往来款核算,未列收支核算,也未按规定上缴省财政厅,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但小标题只是“××本部租金收入及资产处置收入”,没有对问题进行定性,结论不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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