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来,由于军队工程投入资源多、占用资金大、建设工期长、涉及环节多、利益关系错综复杂,招标内部控制不健全,形成了经济犯罪和腐败的高发区,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探讨。 一、军队工程招标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招标方式不合规 军队工程招标主要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方式,各种招标方式的使用都有明确的规定,特别是采用单一来源方式更应该慎重考虑。单一来源方式的条件是只能从唯一供应商获得或发生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但有的建设单位以迎接检查或赶工期为理由,在没有经过上级审批且符合其他招标方式的条件下,采用单一来源方式与承包单位签订合同。例如,某单位营门和哨兵宿舍新建工程,自筹资金近400万元,应该进行公开招标,该单位却以雨季即将来临、哨兵居住环境急需改善为借口,直接拆分工程与承包商签订十几个施工合同。建设单位置有关规定和上级管理监督部门于不顾,选择不恰当的招标方式,导致了招标决策失误,造成军队资源浪费。 (二)招标文件不完整 军队工程招标文件作为招标过程及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纲领性文件,是整个工程项目资金控制和工程项目管理的关键,主要包括综合说明、设计图纸、技术资料、主要材料与设备的供应方式及价差处理方法、投标书的编制要求、评标定标原则、工程合同条件及调整要求等内容,编制完成以后报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有的建设单位没有对招标文件中工程质量、技术、安全等进行论证提出意见;有的招标文件中没有图纸,甚至没有工程量清单;有的招标文件不公布或简单规定评标标准和办法,没有打分具体标准;有的招标文件中有关工程特殊要求不完整等。招标文件中存在的这些问题给评标打分、选取中标单位等整个招标过程埋下了风险隐患,容易导致招标失败。 (三)招标程序不严谨 军队工程招标只有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才能保证招标工作的合法有效。现实中仍有许多不遵守招标程序的行为:在招标申请上,有的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标前没有向上级工程主管部门或招标管理办公室报批,擅自进行招标;在发售招标文件上,存在投标单位代其他投标单位领取招标文件的现象;在资格预审上,有的建设单位只看投标单位提供的书面资料,有的建设单位虽然在资格预审时组织纪检、财务、营房等有相互制约关系的人员实地考察,但存在考察人员接受宴请的现象,使实地考察走马观花,没有相互监督制约;在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上,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少于规定人数或比例等,使内部程序控制流于形式。 (四)招标效果不理想 军队工程招标必须按照组织分工及归口管理的原则进行,做好招标组织及管理工作,但由于各种原因,招标效果并不是很理想。有的招标受上级机关或有关单位领导干扰,内部控制环境遭到影响;相关人员业务素质不够高,对工程管理、工程造价、工程技术、工程计量、计算机、财务等专业知识掌握不够全面,人员素质控制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招标监督不到位,上级机关监督太远,同级人员监督太软,下级人员监督太软;有的单位人员不足,使招标任务职责划分和组织分工存在一定困难,内部牵制不明显。招标内部控制问题的存在,使招标效果不理想,甚至招标失败,给后期的工程质量管理、工程资金控制和工程工期计划等带来了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视角下军队工程招标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招标内部控制组织与制度不够健全 军队工程招标要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建设单位内部人员之间、建设单位与监管部门之间、建设单位与评标委员会之间等要形成相互制约的关系。通过调查发现,虽然现阶段军队正在实施许多相关招投标制度和具体办法来规范军队工程招标工作,如《中国人民解放军工程建设管理条例》(1999年)《军队工程采购管理规定》(2002年)《军队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管理办法》(2002年)等,但由于这些规定制定时间较早,有的制度规范存在模式化现象,没有根据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具体的招标项目进行完善,没有对招标内部控制的组织情况进行有效改进,更没有操作性较强的监管制度和奖惩制度,招标内部控制组织与制度具有滞后性。 (二)招标相关岗位人员内部控制意识不够强 参与招标相关岗位人员,如工程项目负责人、预算编制人、资格预审人、招标控制价(或标底)编制人、上级机关等,都在不同层面、不同程度上掌握着不同的权力和信息,其内部控制意识还有待加强,比如有的单位只在内部媒体或网络上发布招标信息,人为设置障碍,排斥或限制潜在的优良企业入围;有些人员保密性不强,将竞争投标单位和评标委员会成员泄露给其他投标单位;有些人员业务不够精湛或对市场不够了解,未能发现投标文件中的隐秘缺陷;有的相关领导在评标过程中将招标文件中的最低投标价法临时改为综合评估法或改变经济标、技术标、商务标之间的权重,而评标委员会却不置可否等。相关岗位人员内部控制意识不强是现阶段招标出现问题的重要原因。 (三)招标内部控制缺乏有效的评估体系 军队工程招标活动本身就是工程建设资金使用的一个重要途径,对于招标活动的成败,招标活动的成本效益性,招标活动完成实施的整个过程没有一个完善的评估体系进行有效评估。比如,评标中选择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标,虽然方法相对简单,但什么样的低价才是合理,多少的报价才是低于成本,并没有具体明确统一的标准,若投标单位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某项技术缺陷,可能会以低于成本的报价中标。这种招标的失败往往不能及时发现,可能会在后期的工程变更或索赔时才能发现。军队工程招标活动确立中标单位,只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多方合作的起点,由于工程金额大、建设周期长,中标单位是否按照投标文件和投标时的承诺完成相关任务,招标结果运用效果等缺乏有效的监控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