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审计容错纠错机制的构建  

作 者:

作者简介:
马轶群,山西财经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理论经济学博士后;王文仙,山西省审计厅高级审计师。

原文出处: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内容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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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18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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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正确区分和对待干部在改革探索中出现的失误和错误的性质,要支持和保护那些作风正派又敢作敢为、锐意进取的干部。十八届六中全会进一步明确提出“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宽容干部在工作中特别是改革创新中的失误”。在反腐和问责力度不断加大的背景下,构建容错纠错机制可以有效释放广大干部创新的活力、调动其创新的动力,为推进我国全面深化改革打下坚实的基础。因而,构建容错纠错机制被视为是一项富有远见的重大战略决策。

      国家审计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问责的重要手段,其核心工作是监督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长期以来,国家审计实践是以合规性审计为基础。由于会计资料的客观性和会计核算的精确性,加之查错纠弊的审计职业特点,这种合规性审计思路导致审计部门对发现的问题多采取零容忍态度。在我国改革开放初期财经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对问题的零容忍能有效发挥国家审计的监督职能,维护我国的财经法纪。但是,随着我国全面深化改革进入深水区和攻坚期,此时需要以改革创新取得突破,国家审计如果仍以零容忍态度对待被审计单位的问题,那么就可能产生两方面的不利影响:一是被审计单位的领导干部宁愿不创新、不改革,也不愿在工作中出现失误;二是为了避免出错,被审计单位将会建立更为严格的财务制度,进而束缚广大干部的改革创新工作。因为被审计单位多为政府职能部门,王素梅指出,我国“强政府,小社会”的现象始终存在,这是因为大量公共资源国有化使得政府行政权力渗透至资源配置的各领域。这就意味着,能否构建有效的国家审计容错纠错机制,不仅直接关系到政府部门改革创新的动力与活力,更会间接影响到整个国家的创新发展。因此,审计署多次指出要推动在审计领域形成合理的容错纠错机制。

      构建容错纠错机制是全新的尝试,国内研究主要集中于宏观层面,而鲜有从具体政府职能方面展开分析,尤其是对具有审计监督职能的国家审计,这方面的研究更为少见。李文婷和宋烨分析了国家审计容错纠错的内涵特征及内在要求,并初步探讨了构建路径。吴传俭等探讨了服务创新驱动战略的国家审计容错纠错机制。以上研究在国家审计容错纠错机制方面进行了初步尝试,但是,国家审计容错纠错机制的构建是顶层设计,必须在理论的指引下,以我国国家审计的实际情况为出发点,探讨可行的构建路径,而已有文献对此缺乏系统性分析。为了弥补以上不足,本文将通过对理论基础、现实问题与可行路径三方面的阐述,为构建国家审计容错纠错机制提供切实可行的建议。

      二、国家审计容错纠错机制构建的理论基础

      国家审计作为政府问责的重要手段,其容错纠错机制的构建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但理论支撑的缺失不仅制约我们对国家审计容错纠错机制的认识,更影响其在实务中的构建与应用。为此,本部分先对国家审计容错纠错机制进行界定,然后运用公共受托责任理论、“免疫系统”论和国家治理理论对国家审计容错纠错机制进行系统梳理,进而建立理论认识上的支撑。

      (一)国家审计容错纠错机制的界定

      容错源于计算机领域,是指存在一个或多个故障的情况下,系统或程序仍可以避免干扰,正确地运行其功能。容错主要包括约束功能、检测故障和恢复系统三大功能。一般而言,容错与纠错是两个不同概念,但就上述定义看,容错包含了纠错。事实上,当前的众多分析也是将纠错内化于容错中。这可能是因为,相比纠错,容错更为关键,而我国各类制度中也更缺乏容错,且纠错也往往是建立在容错基础上。容错与纠错是不可分割的两要素。国家审计容错纠错机制是容错纠错机制在国家审计工作中的应用,是宏观层面容错纠错机制的具体化。在实际审计工作中,国家审计尽管对被审计单位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是零容忍态度,但却有一套较完整的纠错机制,如审计报告会要求被审计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反馈整改结果,审计组还会定期检查整改情况;审计决定书也有要求被审计单位限期执行的表述,移送处理书要求接受移送部门在60日内反馈办理结果等。从纠错内容看,无论是较轻微的调账处理,还是较严重的移送处理,均反映出审计的纠错程度依赖于审计发现的问题。可见,国家审计是一个发现错误以及纠正错误的过程,缺乏相应的容错环节,而构建国家审计的容错纠错机制正是要弥补这样的不足,即将容错环节置于国家审计工作中,并形成稳定的工作流程。基于以上分析,可以对国家审计容错纠错机制做如下定义:为了推动全面深化改革,鼓励广大干部树立改革创新意识和勇于担当精神,在国家审计发现错误及纠正错误的工作中,纳入容错环节,实现宽容被审计单位探索性失误的目的,形成发现、宽容、纠正错误的相对稳定的机制。

      (二)公共受托责任理论

      政府部门的受托责任一般被称为公共受托责任,这是得到广泛认可的国家审计基础理论。1985年5月,第三届亚审组织大会发布的《东京宣言》,将公共受托责任界定为“受托经营公共财产的机构或人员有责任汇报公共财产的经营管理状况,并承担财政管理等方面的责任”。该定义主要是考虑了受托财务责任,这也被认为是政府财务审计的动因。随着研究的深入,对公共受托责任的认识开始向受托管理责任转变。杨时展认为,对各级政府及公职人员来说,受托责任不仅包括财务责任,还应包括经济有效地使用、管理公共资源,并使其最大限度地达到预定目的。刘笑霞从行为和报告两方面对受托责任进行了阐述,也暗含了受托管理责任,指出公共受托责任就是政府及相关人员受托管理公共资源,通过妥善管理以及有效运用公共资源来履行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并向公众报告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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