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28~29日,中国会计学会审计专业委员会和中国审计学会审计教育分会2017年联合学术年会在南京举行。来自全国各高校、审计机关、会计师事务所等单位的245位代表参会。本次会议收到论文123篇,其中11篇作大会主题报告,84篇进入分组报告及评阅环节。与会代表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围绕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理论创新与制度完善展开研讨。现将会议主要观点综述如下: 一、关于审计理论创新与体制改革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要“改革审计管理体制”。与会代表就新时代下如何推进审计管理体制改革进行了讨论,并一致认为,审计管理体制改革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从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高度,按照中央确定的审计管理体制改革的重点任务和具体要求有序开展。在此共识的基础之上,代表们对于审计理论创新和审计职业化建设这两个主题的讨论尤为充分和热烈。 在审计理论创新方面,必须深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理论研究,加快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理论体系。代表们认为,一方面,要回到“原点”再创新,即首先要搞清楚“审计是什么”“审计能干什么”“审计应该干什么”等基本规定性问题。关于“审计是什么”,审计是一种特殊的对比检查并传递或发表意见的、提供合理保证的活动,审计行为活动的重心是客观地收集与评价审计证据。关于“审计能干什么”,审计是监控制约权力的重要工具手段与机制,是任何组织治理必不可少的监督控制系统,不仅对“物”,也对“人”的责任履行和权力行使情况开展的特殊检查。关于“审计应该干什么”,审计的本质目标是保障和促进受托经济责任的全面有效履行,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管理、分配和使用以及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都属于受托经济责任覆盖的重要方面。另一方面,要学科交叉再创新,即通过学科交叉融合,催生新的审计学科增长点,它的内在依据是受托经济责任内涵的拓展,它的动力源泉是全面深化改革环境的变化与发展。具体的发展路径包括形成审计经济学、审计政治学、审计法学、审计行为学、组织治理审计学、新IT审计学、电商/网络经济审计学等新的交叉学科。 在审计职业化建设方面,推进审计职业化建设是党和国家对审计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是新时代推进审计体制改革的重要突破口和着力点。很多代表认为,推进审计职业化不仅要探索审计职业化的内涵、特征、内容等重大理论问题,还要解决顶层设计与实现策略等具体实践做法问题。第一,关于审计职业化的内涵。职业化是指一种能够形成职业行为、专业技巧或职业道德的过程,体现在高度的职业认同、高超的职业能力、严格的职业规范、稳定的职业状态四个方面。而审计职业化则是指突出审计业务属性,强化独立性保障,加强对审计职业群体的打造,并最终呈现出一种涵盖制度化、标准化和规范化在内的工作状态。第二,关于审计职业化的特征。一是整体性,是指审计职业化建设的参与主体,包括审计机关全体人员、审计系统内部各地各级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外部的相关协作部门等多方主体共同参与的系统工程,因此推进审计职业化不仅针对的是审计业务人员,还需要其他相关人员和内外单位的密切配合与相互协作。二是关联性,是指审计职业化不是系统内部各要素的简单堆积,还要与系统内外部环境相互作用与影响,具体包括与审计人员的个人职业规划以及审计机关的战略目标、外部审计环境、其他制度改革等之间的关联性。第三,关于审计职业化的内容。审计职业化建设必须以人为本,充分考虑人的基本需求。第四,关于审计职业化的顶层设计。顶层设计的基本要素包括重视体现国家意志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理论属性、重视法律法规建设以及重视标准制定等三个方面;在顶层设计与基层探索之间的互动关系中,要遵循防止权力扩张的冲动、防止简单的移植和模仿、防止改革的盲动性和本位性等三项原则;具体要处理好上与下、内与外、点与面、急与稳、找与补、缓与进等六对关系。第五,审计职业化的实现路径。包括建立长效的审计人员准入管理机制,建立分类管理为基础的人才管理机制,建立准确权威的审计资格水平认证机制,健全完善培训考核机制,建立合理的激励与保障机制。 此外,与会代表还就国家审计机关的宪法和法律地位问题、省级以下审计机关管理改革的推进问题、中外审计体制对比等进行了讨论。如有的代表提出设立国家审计官,建立国家总审计官、大审计官、高级审计官和审计官等级体系;还有些代表基于外国审计体制建设的经验借鉴,参考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思路,提出将国家审计权从行政权中剥离出来作为全国人大的专门机构,建立审计长直接接受国家元首领导的制度,以优化国家审计权在国家权力体系中的配置,等等。 二、关于国家审计与腐败治理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人民群众最痛恨腐败现象,腐败是我们党面临的最大威胁”,要“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与会代表一致认为,审计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审计在腐败治理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但代表们也指出,目前国家审计在发挥腐败治理效应的过程中还存在一些可改进之处,主要从问责整改和制度协同两个方面提出了很多有启发性的观点。 在问责整改方面。首先,问责是国家审计的配套制度基础。政府权力监督制约应当包括“定权”“查责”“定责”与“问责”四个阶段,他们之间相互依存,互动耦合,缺一不可,只有整体协同才能发挥有效的腐败治理效果,其中,国家审计属于查责的范畴,而政府问责是发挥国家审计功能、完善国家审计制度的基础。其次,政府问责中也包括对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的问责。国家审计责任,是指国家审计机关及其人员对其行为及工作成果应该尽到的义务。最后,审计整改是审计健全问责机制和发挥腐败治理效应的关键。国家审计对政府责任履行情况进行评价并及时揭示存在的问题,政府问责制再以审计结果为依据进行追责问责,但腐败治理的过程并没有到此结束,整改的及时性和效果性决定了审计发现问题和追责问责的效率。所以,国家审计督促被审计单位及时整改和纠偏,是促进政府责任全面落实和腐败问题解决的必由之路。 在制度协同方面。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把党内监督同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贯通起来,增强监督合力”。如何促进国家审计制度与其他监督制度相结合,提高腐败协同治理和综合治理水平,增强监督合力,是新时代腐败治理需要解决的重大课题。其一,国家审计与内部控制之间的制度协同。作为组织各项制度的“集合体”,高质量内部控制可以为审计程序的实施奠定更优的数据基础,提升审计效率;同时,审计能够有效识别并帮助改正内部控制缺陷,而内部控制的优化意味着被审计单位的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在体制机制方面有所改善,可以从制度层面防微杜渐,促进审计的治理效应。其二,国家审计与公众舆论监督之间的制度协同。两项制度协同的接口在于审计结果公开。审计结果公开的强度与腐败发生概率之间并不是单调递减的简单线性关系,强度过大可能会在反腐方面产生消极作用。事实上,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发展本身就是政府公信力维护与公众知情权提升之间综合权衡的结果。从这个意义上讲,审计结果公开什么,公开到什么程度,以何种形式公开等制度建设基本问题,都要结合国家审计、公众舆论监督等制度因素做出综合权衡,应当摈弃简单追求透明度或简单实施保密控制的惯性思维,追求制度之间的相互配合与协调,实现审计结果公开治理腐败效果的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