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意逆志”在古代文论语境中的限度及相关问题

作 者:
徐楠 

作者简介:
徐楠,中国人民大学 文学院,北京 100872 徐楠(1978- ),男,黑龙江哈尔滨人,中国人民大学文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中国古代文论、中国古代诗歌研究。

原文出处:
河北学刊

内容提要:

在古代文论语境中,“以意逆志”以正确诠释作者创作意图为目标。为有效落实该法,古人在诠释对象、诠释者两方面预设了诸多条件。但无论哪种都难以保证其普遍有效,也常令诠释者在思维方式上陷入独断,从而低估多元诠释的可行性与合理性。“以意逆志”与“见仁见智”存在实质差别。该说的实际意义主要是,在客观上为文本诠释提供有价值的角度与观点,推动古人对文学诠释伦理、诠释法则的探索,激活诠释者之生命体验与价值诉求。


期刊代号:J1
分类名称:文艺理论
复印期号:2018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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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I2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7071(2018)02-0117-07

       在当代文学研究视域中,孟子解读《诗经》时提出的“以意逆志”,属于“创作意图诠释”,被视为古人最基本的文学批评方法之一。除研究此法的内涵、思想基础、流变过程、当代意义外,学术界亦对其限度存在关注。从董洪利《孟子研究》、张伯伟《中国古代文学批评方法研究》及尚永亮、王蕾《论以意逆志的内涵、价值及其对接受主体的遮蔽》等代表性成果可见,时贤已能从诠释学及文学批评常识出发,就“以意逆志”是否可能、“以意逆志”对文本意义及接受者的遮蔽等话题,展开予人启发的探讨。而在笔者看来,相关考察似还有推进的必要。若想对此类问题产生更为细致的认识,仍需进一步深入历史语境,直面古人自身理路,逐一检验“以意逆志”信奉者为落实该法而预设的诸种条件,思考它们何以产生、有效程度如何。这既有益于我们通过剖析古人的运思方式、价值诉求,来理解“以意逆志”限度之具体表现、产生根源等问题,亦有助于我们判断该法之于古人的实际意义。

       在中国古代文论史中,“以意逆志”的意涵是经历代申说而日益丰富的。不过,该方法的提出者孟子,毕竟为后世的发挥奠定了基础。而后人有关该方法成立条件的预设方式,也多可溯源至孟子。因此,相关分析仍须从孟子开始。

       我们知道,“以意逆志”说产生的原始语境,是孟子通过与咸丘蒙辨析舜的事迹,揭示君臣、父子关系应遵守之准则。在结束了“舜之不臣尧”的话题后,咸丘蒙继续提问:“《诗》云:‘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而舜既为天子矣,敢问瞽瞍之非臣,如何?”孟子答曰:

       是诗也,非是之谓也;劳于王事,而不得养父母也。曰:“此莫非王事,我独贤劳也。”故说《诗》者不以文害辞,不以辞害志。以意逆志,是为得之。如以辞而已矣,《云汉》之诗曰:“周余黎民,靡有孑遗。”信斯言也,是周无遗民也。孝子之至,莫大乎尊亲;尊亲之至,莫大乎以天下养。为天子父,尊之至也;以天下养,养之至也[1](P638)。

       解释孟子“不以文害辞,不以辞害志。以意逆志,是为得之”这段名言时,研究者的兴趣大多在于辨析“意”到底指说《诗》者之意还是文本之意,以及“文”、“辞”二概念的具体所指。不过,如果避开这类思路的干扰,便可发现,这段话其实还潜藏着三方面重要信息。其一,孟子将“志具有真实性、唯一性”当成了无须分辨的常识。在这个申说伦理原则的语境里,《诗》之“志”,亦即诗人的创作意图,乃是证明孟子观点的关键论据。既然如此,它必然被孟子视作可准确指明的真相,而不会只是一种见仁见智、“无达诂”的推测。其二,孟子同样信赖“志必由文显”。具体而言,他所谓“不以文害辞,不以辞害志”只是反对迂执地将文本的字面含义等同于志而已。这种观点与《孟子·尽心》中的“言近而指远者,善言也”[1](P1010)具有相似内蕴:它们都承认文辞表象与真实意图可以存在差别,但绝不是要否定文本传达真实意图的有效性。其三,孟子认为,诠释者能够通过对文、辞的合理解读,穿透字面含义,揭示诗中之志。也就是说,他觉得诠释者完全可以具备正确解读文本的能力。如果不是这样的话,即便志确在《诗》中,也是断无被揭示之机会的。

       接下来的两个问题是:对这《诗》中的志,孟子是否有性质上的规定?既然诠释者必能逆志,那么,孟子是否对其实现逆志的条件有所反省?先看前一个问题。我们知道,古代文论中的“志”概念,在广义上可泛指人心中所有之思想、情感、意念,在狭义上则专指思想、情感、意念中理性的(尤其是政教层面的)内容。在《尽心》中,孟子曾将“志”明确界定为“仁义而已矣”[1](P926)。而通观《孟子》涉及《诗》的三十余例可知,无论解说还是引用,孟子都无一例外地将《诗》当作仁义之辞看待。而且除了对《齐风·南山》中“娶妻如之何,必告父母”句是否具备普遍法则意义略存异议外,他一直将《诗》视为修身、立言的根本依据。显而易见,在《孟子》的语境中,《诗》中之“志”,不可能泛指人间各类情感意念,而是被预设了纯正无邪、足为读者楷式的特征。这一情况,周光庆、张伯伟等均曾涉及,故笔者仅补充证据,不作过多展开。

       再看后一个问题。从论说的原始语境可知,孟子提出“以意逆志”的直接动因,是将“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理解为诗人缘事而发的怨愤之辞,反对将其判为真理性陈述。为了增加这一论断的说服力,他还进而指出:“《云汉》之诗曰:‘周余黎民,靡有孑遗。’信斯言也,是周无遗民也。”从这两例来看,孟子似乎懂得,对于“逆志”来说,能否理解文学表现手法的特点应是前提之一。可耐人寻味的是,他并未沿此路径自觉提出“关注文本艺术特性”一类要求,在其解《诗》的其他案例中,也鲜有从该角度分析文本的自觉倾向。除开这一点,今人亦已发现,孟子在与公孙丑论《小弁》、《凯风》的创作意图时,曾应用过论“尚友”时提出的“知人论世”法。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这种结合《诗》之历史语境来“逆志”的手段,在《孟子》中也属吉光片羽,它同样很难说是得到了孟子自觉反省的。

       那么,为了逆志的有效实现,孟子是否在诠释者这一方面规定了更具普遍意义的条件呢?其实只要回到上述诸例的原始语境,就不难发现,无论是关注表现手法还是运用知人论世,它们都存在一个共同目标,那就是服务于孟子自身的政教、伦理观念。孟子之所以把“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视为怨愤之词,更深层的原因恐怕在于,如果不这样诠释,他坚持的“父父子子”伦理原则,便很难得到来自经典的支持。这样的话,他也就无法有效解答咸丘蒙提出的“舜既为天子矣,敢问瞽瞍之非臣,如何?”这个疑问。与此相似,孟子用知人论世法解读《小弁》、《凯风》,不仅是要逆志,更是为了以此论证他“亲之过大而不怨,是愈疏也;亲之过小而怨,是不可矶也”[1](P820)这一观念。而通观孟子用《诗》的各种实践,这种以言说自身政教伦理观念为准则的诠释特征,确乎是他一以贯之奉行的正道。正如罗根泽所说:“孟子虽然能提出以意逆志的好方法,但以自己是讲道德、说仁义的哲学家,而不是文学家,由是其意是道德仁义之意。”[2](P39)明乎此便可知晓,孟子说《诗》引《诗》,为何时而能正确指出文本表现手法之奥妙,时而却脱离文本语境,或将《大雅·既醉》中的“既饱以德”误读为“言饱乎仁义也,所以不愿人之膏粱之味也”[1](P797),或决绝地以“君子居是国也,其君用之则安富尊荣,其子弟从之则孝悌忠信”[1](P926)揭示《魏风·伐檀》中“不素餐兮”的含义,甚至在引用《大雅·公刘》、《大雅·绵》时产生诸如“公刘好货”、“太王好色”[1](P139)这类匪夷所思的“乱断”。原因无他,恰恰在于:这位大儒根本没有从语言艺术角度独立分析文本的自觉。也就是说,在他的逻辑中,说《诗》者应该具备的普遍有效之“逆志”条件,并不是有关语言艺术特征、规律的理解力,也不是搜求史料证据、以史证诗,而是正确的政教、伦理观念及由此产生的判断力。关于此点,他那著名的“知言养气”说,为我们提供了重要旁证。众所周知,孟子“浩然之气”的产生根源,乃是达到至高水准的道德理性修养、觉悟。而是否具备这种修养、觉悟,正被他看作能否“知言”的关键条件。不难推知,对于孟子而言,具备这一条件,不仅能洞悉“诐辞”、“淫辞”、“邪辞”、“遁辞”,也必然能正确地理解经典背后的意义。对此,张九成在《孟子传》中曾有所揭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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