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战后方的区域社会:战时鄂西南民族地区的财产法秩序(1940-1945)

作 者:

作者简介:
王艳勤(1978- ),河南巩义人,中南民族大学 民族学与社会学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中国近代史(湖北 武汉 430073)。

原文出处:
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内容提要:

鄂西南因其自然生境与战略地位,在抗战后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透过民事司法档案来看,这一时期的鄂西南基本上被纳入现代民族-国家的民法体系当中。在国家的法定程序中,传统力量虽有惰性,但国家有效地利用了民间资源,内中既可看到国家力量的强大,亦可看到民众国家认同的加强。在国家权力面前,民间资源的力量作为一个矢量,究竟朝向积极的一面还是朝向消极的一面,有待于国家作出审慎的选择。尽管民众对于习惯法更加熟稔于心,但整体上国家法处于强势地位。从纠纷的解决过程来看,财产法秩序正是在民间与国家力量的综合较量中形成的。


期刊代号:K4
分类名称:中国现代史
复印期号:2018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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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战争和革命是20世纪中国的关键词,这一时期的战争,既为中国人民带来了沉重的灾难,也为中国赢得了大国的地位;既是南京国民政府成就“黄金时代”的特殊底色,也是全国革命形势高涨的时代背景。在战争和革命这两个宏大主题下,普通民众的生活因为抗战呈现怎样的面相是本文关心的核心问题。在有文字记载的历史中,民众的声音一直是很微弱的。然而,当他们打官司的时候,他们的声音却异乎寻常地清晰,他们日常生活的酸甜苦辣也不无展露,这正是诸多学者关注乡村社会法秩序的原因之一。既往研究中,精于法制史、经济史等专业的学者作出了较大的贡献,很好地体现了学科意识的淡化和问题意识的一致性。但在研究进路上,终究因学科的不同而有所偏重。

       以往对鄂西南民族地区的研究多采用文献整理和社会调查的方法,从民族学、社会学角度考察鄂西南土家族文化风习的演变、社会结构的变迁、民族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等①。本文拟以民事档案为主要文献,考察抗战后方的鄂西南,在法律规范下形成的关于财产的占有、所有、流转等财产分配和流动状况,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社会秩序。

       一、抗战后方的鄂西南

       鄂西南“东接荆襄,西连巴蜀,近瞰三峡,远控夜郎”[1],地当中原和大西南要冲,进可以入中原逐鹿,退可以守十万大山,战略地位十分重要。境内多山地,惯称“八山半水分半田”。地形复杂,有“见山不走山”的丘原,也有“两山咫尺行半天”的深谷。民国三年(1913年)梓行的《咸丰县志》在序中说道:“施南疆域,扼楚蜀之腹心,当陕黔之冲要,何以多历年所,风气自为。致令有国家者,羁縻视之,等于荒檄蛮苗之壤也。”[2]统治这里达16代之久的土司王之所以能够建立国中之国,恐怕与这里独特的地理形势不无关系。

       民国时期,鄂西南先后隶属湖北省荆南道、荆宜道、施鹤道、鄂西行政区,第七行政督察区(初称第十区),下辖恩施、巴东、建始、利川、宣恩、来凤、鹤峰、咸丰等8个县市,是土家族、苗族、侗族等的聚居区。鄂西南的地理位置与环境使它在抗战中有着独特的地位,尤其是1937年11月20日国民政府发表移驻重庆宣言后,鄂西南拱卫战时陪都的战略地位突显。这一时期,鄂西南地处东部日本占领区和大西南国统区的交界地带,成为西南大后方的战略屏障。1938年10月武汉沦陷后,鄂西南成为湖北省临时省会和拱卫战时首都的重镇。1938年10月1日,湖北省政府迁往恩施。1940年元旦蒋介石照例发表元旦讲话,国民政府党政军各界要人一同在《大公报》上发声,表达各战区对于抗战的责任和决心,其中就包括湖北省省长陈诚 [3],这从侧面反映了湖北省尤其是鄂西南的战略地位。1940年秋,宜昌沦陷,第六战区长官司令部及其下属机构先后迁恩施。1941年,各县政府设司法处,由军法承审员办理军法案件,宜昌地方法院迁至巴东,七区专署和湖北省高等法院迁往宣恩小关。1944年6月,湖北省政府以咸丰为川鄂要道,令七区专署迁驻咸丰县城。1949年6月,因战局所迫,湖北省政府再次迁到鄂西南。在国民党统治大陆的历史上,鄂西南在最后十年里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如果说改土归流之前的鄂西南是天高皇帝远,那么,当鄂西南成了湖北省临时省会和拱卫战时首都的重镇后,它所受的中央和地方管制则大大地加强了。抗战期间,作为大后方的鄂西南成为流民的聚集地之一。当地与外地旅寓农商之间的摩擦增多,这一点在案卷中或多或少地可以证明。此外,由于国民政府在鄂西南不断抓丁拉夫,强征税粮,使得百姓的生活极其艰难。老幼无所养者和夫婿久征未归、妻子请求他适者相当普遍。当然,法院的近便,也使某些由于路途遥远而告不起状的人增加了告状的机会。正是在这一背景之下,鄂西南的司法档案中,保存最完整、最丰富的部分,便是抗战前后遗留下来的一批。

       战争年代,物价飞涨。1940年,国民政府实行物价差别政策。到1945年,“粮价比战前增长四百倍。……一般消费品价格比战前涨到六百倍,即生产经营此等消费品之工商人等,其收入增加六百倍。公务人员的收入,或许也增加了十来倍。”[4]从中获取利益的多为地主商人,而农民的购买力持续下降,处境反倒更加恶化了[5]。抗战胜利前夕,《大公报》就此发表社评:“政府自二十九年实行征实政策后,征实征购的数额由五千万石增至今年的一亿石。去年起,征购且完全改为征借,农民的负担年年加重。但这种正当的负担,他们还受得了;而事实上,因为层层的比额摊派和大地主粮户的剥削转嫁,往往政府征一斗,小农要负担到五斗。所以照政府的征实政策,农民应输纳的不过收益的百分之十左右,而农民实际的贡献,加上地主的纳租,差不多要占收益的三分之二。”[6]尽管2月4日是农民节,中央又特定为感功节,农民并未因此获得实际的益处。由此我们不难理解他们为什么会为一棵树、一头骡子大打官司,而不会简单地归结为小农的狭隘性。

       南京国民政府在1930年前后,通过了一系列的法令、法规,正式付诸实施并形成一套严密的规程。在整个30年代,大大小小的法令在各地的实施和运用当中,经过实践检验,多多少少地获得了修正和补充。地方关于案件的审判、终结、呈报等等已经步入正轨。到了40年代,法典几经修改、补充,每次所作的工作都会在报纸上登出,《大公报》在重庆出版期间,作为“国民的喉舌”,这一任务执行得最为充分。此外,县级以下包括乡镇公所、保甲、调节委员会等常常利用各种机会,宣讲法律条文,以保障辖区安定。

       与此同时,新的职业群体——律师登上了历史的舞台,律师不再像清以前的“讼棍”那样,由名到实都备受鄙夷与唾弃。抗战时期,律师的角色与整个社会权利意识的觉醒相协调,为了胜诉,诉讼的双方即使请不起律师,也会通过咨询为自己增加胜诉的筹码。仅从这一点来看,民国时期的权力结构就与清朝有较大的不同。鄂西南的律师总体上不多,民众心目当中优秀的律师尤其少。[7]一般是有钱的人为了增加胜算时,才会将律师请上法庭。大多数人则或者请自己家族中有知识的人担任代理人,或者通过咨询获得有关法律知识自行辩护。这种情形与大城市中大律师的数目繁多和业务繁忙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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