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刑法①中,“其他”一词高频②出现。它作为一种兜底条款,将刑法条款内没有列举的、或难以包括的、或目前预测不到的情形涵盖其中。兜底条款能够防止法律的不周延性,为法律提供弹性的解释空间。正是这种弹性,导致“其他”在法律适用时呈现出某种不确定性。为了应对这种不确定性,我国遵循罪刑法定的原则,通过司法解释对“其他”一词加以规定。 “其他”一词使司法实践具有复杂性。这种复杂性引起了法学界学者的关注。他们或分析该词在具体案例如非法经营罪、诈骗罪中的适用(刘宪权2013;韩晓燕2011;何荣功2011);或总结该词在我国刑法中的基本使用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其解释权(张庆旭2001);或研究该词作为兜底条款所应有的明确性(陈兴良2011;张建军2014)。学者们归纳出针对该词的四种分析方法:基本词义分析法、同类规则探求法、文理规则联系法和体系解释协调法。基本词义分析法属于字面意义分析,同类规则探求法是探求其合理的内涵和外延,文理规则联系法要求联系上下文确定文字含义,体系解释协调法是联系相关法条予以解释(王耀忠2009)。上述研究主要集中在法律实践领域,对该词尚缺乏从语言的内在系统性方面进行的分析和探讨。 本文采用语篇语义观(discourse semantics)研究“其他”一词。语篇语义观是系统功能语言学范式下研究大语篇意义的理论。系统功能语言学是一种普通语言学,同时也是一种适用语言学,经过60多年的发展,已经拥有一个较成熟的语义生成模型,“这个模型既有语言本体的语音层、词汇语法层和意义层,又包括与意义生成相关的情景语境和文化语境以及最高层次的意识形态,可以说覆盖了意义生成的所有层次。因此,它是全面的。此外,它能解释语言意义受哪些语境因素的制约,如何制约,以及已经产生的语言意义又是如何制约语境的。因此,它在理论的解释能力上是强大的”(朱永生2012)。在这个强大的语义生成模型里,语篇语义观脱颖而出,为研究大语篇意义提供了“评价系统”“协商系统”“概念系统”“联结系统”“识别系统”和“语篇格律系统”六个系统网络。本文采用语篇语义观,其目的是从不同的视角尽可能全面地分析“其他”一词在大语篇中的意义,为法律工作者在理解语言方面提供一些参考。 二、“其他”一词在我国现行刑法中的语义趋向和语义韵 语义趋向是习惯搭配词指向的语义集(Sinclair 1996),用于描写一个特别词项与某一语义集内一系列词项之间的搭配(Partington 2004)。语义韵是一个意义单位的语篇功能,是与一个单词或短语特别关联的态度意义,既用于表达积极与消极意义,又用于表达一种观点(Huston 2007)。语义韵的影响可以扩展到更大的语篇,这与马丁在语篇语义层所提出的评价语义韵不谋而合。评价语义韵有三种模式:饱和型、增强型和主导型(Martin & White 2005:19-23)。饱和型语义韵指评价资源出现在可能出现的场合;增强型指评价语义强度渐强,使上下文中能够产生更大共鸣;主导型指前文的评价语义能够主导后文的评价语义。 在我国刑法中语篇“其他”一词搭配词的语义集特征显著,其意义不仅仅局限于其所在的小句,也影响到更大的语篇单位。为了研究更大语篇单位里的“其他”一词,我们借助国家语委现代语料库检索中的汉语分词和词性自动标注③,对现行刑法语篇进行分词和词性标注。通过Antconc 3.2.0语料库分析软件,从词频、词簇(最小为2个形符,最大为8个形符)和搭配(跨距-4/+4)等方面对“其他”一词在我国现行刑法语篇中进行检索,观察该词的语义趋向,以此为基础,根据语境中关键词(KWIC),观察该词的语义韵。 1.检索结果 词汇列表(Wordlist)检索显示刑法中类符(Types)和形符(Tokens)④的比例(TTR)为2539/36642,“其他”一词词频(Fre)为384次,排序(Rank)为第15位(表1词频)。观察搭配结果(表1搭配),类符和形符比例为254:1458,其中“或者”“和”“有”“人员”在“其他”的左侧(FL)出现频率最高;而“严重”“直接”“责任”“情节”“特别”则在右边(FR)出现的频率最高。
通过检索词簇,结果显示共有六类显著搭配,其语境中的关键词索引结果具体见表2。
根据表2,我们特别观察每类搭配中出现频率较高的搭配词类符。在第一类中(表3),“有/v+其他”最为显著,出现86次;左跨距N-2的搭配词为副词“或者”,即“或者/d+有其他”共80次;左跨距N-3的搭配词为形容词,即“a+或者/d+有其他”共60次;左跨距N-3的搭配词也有动词和名词,即“v/n+或者有其他”。
第二类搭配中(表4),“和/c+其他”最为显著,共96次。左跨距N-2的位置是名词的频率共94次,即“n+和其他”;名词以“人员”为主,共85次,且“主管人员”84次;“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a+责任”共计84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