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和文献综述 作为金融创新的主要动力,互联网金融的崛起和快速发展正推动着我国金融体系的深入变革。金融活动与网络技术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之后,互联网金融的虚拟化交易虽然使金融业务不再受时间和空间限制,但是由于其交易过程不透明、风险形式多样化并体现出不同的风险本质与发展规律,使得互联网金融风险呈现出扩散速度快、监管难度高和交叉传染强的特征,以致传统金融监管中物理隔离等防控风险手段的有效性大为减弱。为此,在新常态下金融改革深入推进的关键时期,互联网金融在为经济增长提供新动力的同时,其潜在和现实的风险很可能会引起金融市场的动荡,进而影响国家经济安全与社会稳定的大局,因而必须把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治理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一般认为,互联网金融的产生和发展在推动金融市场化改革、提高服务效率的同时,作为金融与科技相结合的一种金融创新,其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着多元风险的彼此嵌套,监管层对新生事物也采取了一定的扶持和容忍的态度,以致近年来互联网金融领域的风险事件频发,对社会利益和行业声誉造成了较大的负面影响(见表1)。究其原因,学者们从微观和宏观的不同视角开展了相应研究。在微观视角上,宏皓基于行为金融理论,认为互联网金融机构出于自利的需要,在交易双方的博弈过程中导致信息不对称而引发金融风险。谢平和邹传伟则从瓦尔拉斯均衡和互联网金融谱系的角度分析了不同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异质性风险。有学者认为传统金融风险的管理方法与互联网金融创新业务发展的错配是导致互联网金融风险频繁发生的导火索。而在宏观视角上,大多数学者主要从金融监管和法制建设等方面去考察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演化特征及生成机理,比如王立勇和石颖认为,监管部门一直以来未能适应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特征并制定不同维度的监管指标,互联网金融风险评价体系不够完善从而导致风险预警失效,监管效果不佳。王国刚和张扬的研究也同样表明,当前监管法律法规的缺失和监管机制的不灵活是互联网金融风险事件频发的制度性因素。 互联网金融的兴起,一方面通过市场机制提高金融要素配置的效率并以此促进宏观经济增长,另一方面由于金融与技术的融合也加快了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爆发和扩散速度,从而触发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可能性加大,体现出较强的负外部性。主流的观点认为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存在会对金融机构、金融市场、金融行为以及宏观经济政策造成非对称性的冲击效应。国内学者沈悦和郭品也基于金融功能观的视角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微观冲击机制进行了分析。
防范金融风险和维护金融稳定是政府治理的重要内容。国内学者闻岳春和陈祤、张玉喜较早开展了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政府监管与治理等问题的研究。之后,随着对政府审计基本职能与本质特征等方面研究的深入,国内外学者提出政府审计既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金融风险治理和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的重要而特殊的方法,例如,Morin在对国家治理框架中各监管主体的监管效能进行比较的基础上,认为政府审计机关具有较高的谨慎性和透明度,因而对互联网金融的创新风险具有更加针对性的治理效果。国内学者蔡春等基于受托经济责任观的视角,探讨了政府审计服务国家治理的理论基础和实现路径,提出了政府审计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基本框架。王家华等则针对互联网金融风险演化的“蝴蝶效应”,认为政府审计在遏制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正反馈机制等方面具有更加针对性的治理效果,因而提出应该在宏观审慎监管体系中纳入政府审计治理的理念和方法,以更好地克服传统金融监管框架的弱点和不足。 由上可以看出,伴随着互联网金融的迅速发展,其引发的现实和潜在风险问题已经引起了学术界的广泛关注,相关的研究成果对深入认识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演化规律和构建监管框架等方面提供了很好的借鉴意义。然而,近年来频繁发生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事件表明现有的风险治理机制仍存在不足,当前的监管框架还有完善的空间,特别是随着政府审计研究的深入,如何发挥政府审计在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中的独特作用,并且将政府审计与其他监管手段相协同,将政府审计嵌入到未来的互联网金融风险治理框架中,并以此建立起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长效治理机制,这对于保障金融安全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二、嵌入理论的基本内涵与政府审计嵌入式治理的实践逻辑 (一)嵌入理论的基本内涵 “嵌入理论”是新经济社会学研究的核心理论之一。该理论由匈牙利经济学家波兰尼于1994年在《大变革》一书中首次提出,之后便广泛地运用到制度变迁、组织联盟和技术创新等领域并逐渐形成了较为完整的理论体系。嵌入理论强调人际互动中信任关系的建立是持续交易的基础,并且侧重从经济主体所处的社会关系开展组织行为的研究。以波兰尼的嵌入理论为基础,衍生出嵌入式整合、嵌入式监管等概念,并将其运用于分析监管协同和部门整合等问题。作为一脉相承的理论体系,上述理论实际上都隐含着一致的基本假设,即,经济问题均处于相互嵌套的社会关系之中,因而经济问题的解决无法依赖单一的手段与措施,需要各种手段相互协同、彼此嵌入才能达到理想的解决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