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以下地方审计机关人财物管理改革问题探讨

作 者:
高军 

作者简介:
高军,湖北省审计厅

原文出处:
审计月刊

内容提要:

02


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18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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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和中办国办《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分别对完善审计制度作出重大决策和全面部署,明确了审计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省以下地方审计机关人财物管理改革作为重要改革任务以试点方式展开,其目的在于强化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保障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探索推进省以下地方审计机关人财物管理改革,要牢牢把握强化上级审计机关领导这条主线,通过完善和改进审计管理制度,着重解决审计领导、审计力量、审计保障、审计效能等方面的问题。

      一、围绕改进任免管理制度,着力强化审计领导

      审计领导是履行审计职能的组织保证,审计机关领导干部任免管理是强化上级审计机关领导的关键抓手。现行审计体制下,地方审计机关在本级党委、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双重领导下履行审计职责,审计机关领导干部由本级党委管理,行使对本机关的领导管理职权。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推进,审计职能、地位、环境等发生了深刻变化,这种制度安排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和影响了审计职能的有效发挥。中央决定,探索省以下地方审计机关人财物管理改革,按照党管干部、统一管理的要求,改进地方审计机关领导干部管理制度。因此,要围绕领导干部任免管理这个关键,改进和完善地方审计机关领导干部管理的相关制度机制,着力强化上级审计机关的领导。

      (一)准确把握隶属关系。审计制度改革是在现行法律体制下,对审计机关领导管理制度的完善,没有改变双重管理的领导体制。强化上级审计机关领导,改进领导干部管理制度,应当在双重管理领导体制的大前提下,紧密结合地方实际,建立健全以上级党委管理为主、本级党委和上级审计机关党组参与管理为辅的管理制度,加强对下级审计机关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干部管理,实现强化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领导的改革目标。

      (二)科学设立管理权限。领导干部管理权限设置是审计机关领导干部管理制度改革的实质问题。要在党委统一管理、审计机关党组参与管理新的制度机制下,按照“上收管理、分层设权、正副有别”的思路,设立审计机关领导干部任免管理权限。根据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工作实际和上级审计机关干部管理工作力量,合理设置和划分地方党委和审计机关党组的任免权限和管理事项,选择不同的任免事项管理模式。模式一:“正副职均上收一级”。市县两级审计机关正职和副职的任免权均分别上收省市级党委管理,省市级审计机关党组参与相关任免工作。这种模式将正副职的管理权一并上收,重在强化对下一级审计机关领导班子整体的管理力度,但省市两级增加的管理工作量较大。模式二:“正职上收一级”。市县两级审计机关正职任免权分别上收到省市级党委管理,由党委组织部门具体实施,省市级审计机关党组参与相关任免工作。这种模式分级设权、按级负责,重在突出对下一级审计机关“一把手”管理的权重,省市两级增加的管理工作量适当。模式三:“正职上收省级”。市县两级审计机关正职的任免权均上收省级党委管理,省级审计机关党组参与管理。这种模式重在强化对市县两级审计机关“一把手”的管理,特别是县级审计机关正职上收省级管理,重点突出,力度较大,而省级增加的管理工作量适中。以上三种模式中,审计机关其他副职的任免,可根据正职管理模式和任免工作情况,委托本级党委管理或者上收一级党委管理,上一级审计机关党组参与相关任免管理事项。

      (三)统筹实施管理事项。参与领导干部任免事项管理,是强化审计机关领导的切入点和着力点,参与管理的程度决定审计领导的力度。审计机关领导干部的任免工作,要在党委统一领导下,按照不同管理模式,根据正职和副职的管理权限,由党委组织部门制定工作方案,统一组织实施。上级审计机关党组根据管理权限和实际情况,参与研判提名、酝酿沟通、组织考察等前期工作,着重提高在任免工作中的前置性和参与度。对于正职和副职的任免,分别细化事先征得上级审计机关党组同意、事先征求上级审计机关党组意见的具体规定,保证在拟任免人选确定之后、党委常委会研究之前,由上级审计机关党组集体研究提出对拟任免人选的意见。制定审计机关领导干部任职资格管理实施办法,严格政治、思想、品德、专业、资历、能力等条件和资格,设好“入门关口”。上级审计机关要完善对下级审计机关领导班子的考核办法,全面科学准确评价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建立后备干部培养考察机制,注重利用审计工作和审计情况,了解和掌握地方党政机关及部门有关领导干部的基本情况和主要表现,为选拔交流任职审计机关领导干部,提出审计机关党组意见提供充分的决策依据。

      二、围绕完善编制管理制度,着力加强审计力量

      审计机关机构编制体现审计人力配置规模和水平,是保证审计机关履行法定职能的核心要件。现行管理体制下,地方审计机关的机构编制由本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管理,在机构、编制、职数等方面得到了一定保障,但无论是数量还是结构都已不能适应目前形势发展和任务需要。中央要求,省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统一管理本地区审计机关的机构编制,省级审计机关协助开展相关工作。机构编制管理制度改革的目的,并非单纯的人员、机构、编制的增减,而是通过对机构、编制、职数的优化,使其效能最大化,为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提供更好的力量支撑。因此,强化上级审计机关的领导,要围绕机构编制管理这个核心,着力解决审计力量不足不优的问题。

      (一)实行编制省管。建立以省级管理为主的机构编制和人员管理制度,上划市县级审计机关编制及人员,由省级编制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省级审计机关根据编制管理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在省级编制管理部门指导下,协助汇总、审核全省审计机关机构编制职数,制定机构设置、编制调整方案,提出编制职数使用计划,报省级编制管理部门审批。根据审计职能属性,研究提出符合审计规律和特点、区别于一般行政机关编制职数配置基数和比例的可行性评估报告,合理争取机构编制和人员管理制度“红利”。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可在本地区范围内打通使用调整编制,增强编制配置的合理性、效益性,强化对全省审计机关机构编制管理的法定性和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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