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确应对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

作 者:
李霞 

作者简介:
李霞,审计署审计科研所

原文出处:
中国审计报

内容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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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18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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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正确应对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成为审计机关亟待研究解决的问题。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看,虽然既包括审计机关做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也包括审计机关作为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但核心都是因不服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引起争议。从原告起诉的事实和理由看,主要针对的是审计机关对当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信息不存在、或者依法不予公开的答复。

      审计机关涉及的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案件特点

      案件涉及的政府信息涵盖多个领域,以民生方面的信息为主。从申请人提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内容来看,虽然涉及多个领域,但以要求公开保障房、征地拆迁等民生类政府信息为主。

      法院均未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以裁定驳回诉讼请求为主,部分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驳回诉讼请求的理由主要有:原告与审计机关的审计行为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不具有提起诉讼的资格。判决审计机关胜诉的理由主要有: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原告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重复诉讼现象突出,原告呈现区域性、团体性特点。省级审计机关分别作出公开或不公开的答复之后,这些原告同时向法院分别提起诉讼。因为是不同的当事人提起诉讼,不能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因此虽然被诉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内容相同,但法院不得不对同样的答复逐个审查,审计机关不得不分别应诉,对诉讼和行政资源都造成了浪费。

      案件数量猛增存在多方面原因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工作还不到位。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两种法定方式,一般意义上,这两种方式的数量是此消彼长的关系。换言之,公众难以通过公开渠道获取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信息时,势必会转向专门申请公开。由于主动公开不充分,现实中依申请公开的内容极为宽泛,申请人几乎可以就任意信息提出公开申请,既没有时间限制,也没有数量限制。如法院判例显示,有的申请人申请公开四五十年前的土地拆迁信息,有的申请人同时向同一机关申请公开上万件信息。基于上述背景,行政机关作出答复不可谓不艰难,一旦行政机关的困境难以获得申请人的理解,很容易产生纠纷。同时,由于审计机关在审计时需要获取被审计单位大量信息这一工作特点,申请人从其他行政机关无法依申请获取的信息,也会向审计机关申请公开,如土地征收方案、拆迁补偿协议、棚户区改造资金使用情况等信息。如果审计机关面对诸如此类的申请,在法定时限内难以作出令申请人满意的答复,申请人就可能提起诉讼,行政机关败诉的风险也较大。

      现行的行政诉讼制度对政府信息公开案件没有明确的限制性规定,导致原告起诉的理由复杂多样。目前审计机关应对的行政诉讼主要是原告对信息公开答复内容不服,但是法院判例显示,从实体上说,原告可能以行政机关未进行答复、答复的内容和方式与申请的内容、方式不符等理由起诉;从程序上说,原告可能以答复超过法定期限等理由起诉。甚至有的原告在行政机关已经完全按照申请公开的内容、方式进行答复后,以行政机关作出的答复书上加盖的不是行政机关公章而是办公厅公章为由起诉。具体到审计机关应对的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相当一部分案件中原告因不满意审计机关作出“政府信息不存在”的答复而提起诉讼。从起诉状中陈述的理由来看,原告方并不否认审计机关不存在相关信息,而是对审计机关应当审计但未审计、应当制作但未制作相关信息的事实不满意,从而以信息公开为由起诉,实质上隐含着要求审计机关实施审计的目的。

      行政诉讼的急剧增长是社会公众对审计机关关注度提升的体现,也说明审计的公信力得到了公众认可。通过行政诉讼解决行政争议,也能够促进审计机关不断规范行政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相反地,审计机关如果因不及时、不正确应诉造成败诉,则反映出行政行为存在不合法、不规范的地方,依法行政能力有待进一步加强,败诉数量多了,还会影响整个审计机关的公信力。妥善应对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固然要仰赖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的进一步完善、相关解释的尽快出台,但是,法律环境的改善不可能一蹴而就,审计机关在目前的政策法律环境下,可以从以下方面研究应对策略。

      扩大主动公开的信息范围,有助于减少依申请公开的数量。一是着力转变行政机关的思想观念,要真正从“不公开为原则,公开为例外”,转变到“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上来,勇于“将摄像头对准自己”,推进行政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接受公众对审计机关的了解、监督。二是逐步增加主动公开的内容、范围,进一步明确主动公开的方式、标准、程序,遵循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以社会关切和需求为导向,适应公众不断增长的信息公开要求。三是创新主动公开的方式,对于公众关注较多的审计结果等信息,在全国各级审计机关推行审计署目前实行的政策解读、新闻发布、跟踪报道等公开方式,更好地服务公众。

      进一步规范依申请公开行为,增强答复的说理性。一是研究制定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范式,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严谨、合规的答复。避免同样的申请不同审计机关答复不一致,同时提高答复的规范性,避免进入行政诉讼程序后被判决答复不合法、不恰当。二是重视答复的说理性。审计机关在作出答复时,不宜简单地以“不存在”“依法不予公开”答复,而应作出必要的说明,例如未进行过审计、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未保存过相关信息等等,从而避免公众因为不理解审计机关作出答复的原因,提起不必要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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