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化”到“国家化”:国民政府时期中国现代农业金融支持体系之嬗变

作 者:

作者简介:
许永峰(1969-),女,山西阳高人,山西大同大学历史与旅游文化学院副教授,历史学博士,山西 大同 037009;张玮(1969-),女,山西临汾人,太原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暨山西大学近代中国研究所兼职研究员,历史学博士,山西 太原 030024

原文出处:
安徽史学

内容提要:

国民政府初期,中国现代农业金融支持体系包括商业性金融、合作金融、政策性金融三种要素。在之后20年左右的嬗变中,要素种类、各要素的地位或性质不同程度地发生了变化,总体经历了社会主导的合动、国家主导的合动和国家统制三个阶段,体现了“社会化”到“国家化”的趋势。其具体演化与不同阶段各主体的发展困境及认知选择,尤其是与国民政府经济统制的治国思想密切相关。


期刊代号:K4
分类名称:中国现代史
复印期号:2018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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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K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05X(2017)06-0126-11

      构建多元化的现代农业金融支持体系是近现代以来世界各国农业金融制度发展的总体趋势,也是当今中国农村金融制度建设的题中之义。商业性金融、合作金融、政策性金融是构建该体系的三种基本要素①。

      中国对现代农业金融制度的探索可追溯到清末民国时期,相关研究已取得一些重要成果。如李金铮分析了民国时期现代农业金融在农村社会产生的绩效与不足②,考察了长江中下游地区由银行、农民借贷所、合作金库、合作社和农业仓库等机构所形成的现代农村金融网络③;程霖等探讨了国民政府时期国家集中型、商业银行型、合作金融型和复合信用型等四种农业金融制度构想模式④;易棉阳等研究了近代农业金融制度发轫、发展、调整的转型历程及特点⑤。

      就中国现代农业金融支持体系而言,晚清和北洋政府时期,三要素开始渐次发端。首先为政策性金融。先有清政府于1911年在天津设立的殖业银行,之后有北洋政府自1915年起设立的通县、昌平等10佘家农工银行。其次为商业性金融。金城银行早在1917年、1921年先后发放农业及农产品贷款94107元、388056元⑥。1923年,中国银行又通过华洋义赈会“转贷于互助社与农村合作社”⑦。再次为合作金融。华洋义赈会自1923年起在河北指导农民成立信用合作社,截至1927年底,全国584社中,河北即有561社⑧。然此时各要素均处于萌芽期,政府、社会基本各行其是,北洋政府甚至一度对合作社持排斥打压态度。

      国民政府时期是中国现代农业金融支持体系发生重大变迁的时期。期间,要素种类、各要素的地位乃至性质充满变数。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角度观之,这一过程经历了社会主导的合动期(1927-1934年)、国家主导的合动期(1935-1940年)和国家统制期(1941-1949年),起初三要素兼备的制度雏形最终演进为近乎政策性一元支持的制度体系。本文旨在梳理这一过程,并分析其演进逻辑。

      一、1927-1934:社会主导的合动期

      这一时期,现代农业金融支持体系兼有合作、政策性和商业性三要素。

      (一)合作金融基层组织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迅速发展

      合作金融组织包括基层组织农村信用合作社暨其他合作社联合社和中上层组织合作金库。信用社以单位社成为合作金融基层组织,是因其与生产、运销、消费等合作社相比,“与农民之借贷关系最为密切”⑨。这一时期是各种合作社尤其是信用合作社发展的重要时期。

      合作社的迅速发展受益于多种外力推动。华洋义赈会继续在河北提倡,截至1930年底,该省已有合作社946个,全部为信用社,其中承认社277个,义赈会该年度放款余额为172273元⑩。1931年、1933年,该会受国民政府委托先后在江淮水灾省份及华北战区办理农赈,其合作事业遂拓展至这些区域,1934年进而推广至陕西。国民政府在奠都南京后不久,即把合作运动列为其七项民众运动之一。1928年,江苏省颁布《江苏省合作社暂行条例》,并由农矿厅成立合作事业指导委员会、合作指导人员训练所。此后,浙江、山东、江西、湖南、湖北、绥远等省及“剿匪”区亦纷纷效仿。1931年实业部颁布《农村合作社暂行规程》,1934年立法院颁布《合作社法》(11)。此外,1930年代初,山东乡村建设研究院、平民教育促进会等乡村建设团体及都市商业银行亦加入倡导设立合作社的行列。

      在各方推动下,合作社得到迅速发展,其中信用社比例最大。1931年,全国有1576社,其中信用社1379社,占87.5%;1934年全国达14649社,其中信用社9841社,占67.2%(12),且合作社区域扩展至苏、浙、皖、赣、鄂、湘、川、冀、鲁、豫、晋、陕、闽、粤、桂、绥、宁、沪等18个省市(13)。

      (二)全国政策性金融的筹划与苏浙等省地方政策性金融的兴起

      国民政府对全国政策性农业金融机构曾多次策划。早在1926年,国民党二大即议决“设农民银行”。1930年4月、1932年11月,农矿部和实业部又聘请专家先后两次组织“农业金融讨论委员会”,议定拟设农业银行和农民银行以分别办理长中期贷款和中短期贷款,厘定条例草案,并计划先设中央农业银行筹备处(14)。之后,行政院于1933年5月发布《关于设立中央农业银行拯救农村破产案》,进而规定中央农业银行设立办法,定资本1000万元,其中国家银行、商办银行、信托公司及保险公司投资400万元,政府筹集600万元(15)。然而,直至1935年3月全国合作事业讨论会召开,此事亦仅停留在讨论层面。中国农民银行成立于会后,中央农业银行的计划则不了了之。

      1934年前由中央直接控制的农业金融机构仅为豫鄂皖赣四省农民银行。豫鄂皖三省“剿匪”司令部于1932年11月在汉口设立的农村金融救济处为其前身,职责为指导与监督农村合作社预备社的设立及放款事宜。1933年4月四省农民银行正式成立,救济处绝大多数工作人员和全部业务账表由其接收或接管(16)。该行农贷方式包括合作社放款、农仓放款、特种农业放款(协助各省府办理储运事业、收购粮食、办理粮食统制)、动产抵押放款等。1933年、1934年,农贷年终结余额分别为30802元、1589568元,累计1620370元(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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