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累进税与减租减息:华北抗日根据地的政府、地主与农民

作 者:

作者简介:
周祖文,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副研究员。

原文出处:
抗日战争研究

内容提要:

抗战时期,统一累进税与减租减息构成了华北抗日根据地新的社会经济背景。晋察冀边区政府正是通过统一累进税和减租减息两个政策来汲取资源,以争取地主和农民的支持而进行持久抗战。统一累进税的负担面达到了80%左右,原来不承担赋税的贫苦农民也承担了统一累进税。就其实际效果来说,减租减息在统一累进税之后被赋予新使命,可以视为是对缴纳统一累进税的农民的一种补偿。地主处于统一累进税与减租减息的双重夹击之下,游走于去地与收地之间。统一累进税和减租减息的实施过程中充斥了地主与农民之间的矛盾,政府努力平衡地主与农民的利益,提高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在增加农业产出这一点上,统一累进税和减租减息达到了融合,既扩大了边区政府的财政收入,又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了晋察冀乃至华北敌后的持久抗战。


期刊代号:K4
分类名称:中国现代史
复印期号:2018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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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抗日战争爆发后,中国共产党为促进华北根据地内部的团结抗战,将原来没收地主土地的土地政策,改为地主减租减息、农民交租交息,且于抗战之初就在华北各根据地实行减租减息,同时在财政政策上又实行了具有首创意义的统一累进税(以下简称“统累税”)。战前的华北,国家对于乡村的税收主要是田赋,田赋是土地所有者承担的,无地者在理论上不承担税收,而在统累税之下,包括无地佃农在内约80%的农民都要承担国家税收,这是华北乡村社会中的新因素。①在整个抗战时期,统累税与减租减息构成了华北抗日根据地新的社会经济背景。抗战中的华北不仅面临战火的洗礼,也经历了一场减租减息与统累税的“静悄悄的革命”。②在这场静悄悄的革命大潮中,中共领导下的华北抗日根据地的政府、地主和农民③都主动或被动地席卷和裹挟进去,究竟呈现了一种怎么样的历史场景的?本文尝试以中共在敌后建立的第一个抗日根据地、同时也被视为模范根据地的晋察冀边区为例,考察政府、地主与农民在抗战时期面对统累税和减租减息这一新经济环境下的境遇,或许这一角度可以让我们发现一些不同的面相。

       一、成为新因素的统累税

       1937年9月,八路军一一五师首战平型关告捷,随后因娘子关和太原相继失陷,中共中央调整八路军战略部署,一一五师一分为二,其中一部由政委兼副师长聂荣臻率3000余人留在晋东北,以五台山为基地向察南、冀西、冀中和冀东一带发展,创建晋察冀抗日根据地。1938年1月10日,晋察冀边区在河北阜平成立。边区创立前后,解决军队给养和财政问题成为最紧迫的问题。最初,实行的是县合理负担,即粮饷各县筹集,筹集对象主要是汉奸、土豪和资本家,农民出钱出粮的户较少,负担面不到30%,一般只占总户数20%左右。④县合理负担带有强烈的动员性质,各县各自为政,筹粮筹款机构杂乱,引发社会上巨大的不安。边区政府成立后停止了县合理负担,实行村合理负担,即以旧村为单位评议出纳税户的应纳税分数,然后按照各村分数多少分配粮款征收任务。村合理负担主要有三种类型:第一是在晋东北实行第二战区“抗战时期村合理负担办法”,按财产情况把村分为12等,户分为19级,按等定分,然后评议负担,这种方法虽然带有累进性质,但不以人为单位计分,造成实行中的问题很多。第二是在冀西各地实行边区政府的《晋察冀边区村合理负担实施办法》,以户为单位,民户据实自填合理负担比例分数调查简表,村中一切负担都按照各户所得的分数分担,一年负担两次,其特点是将资产和收入合并计算。⑤该方法强调累进,力图贯彻“钱多多出,有钱交钱”的原则,还设立了评议会,有相当的合理性,但将资产与收入同等看待,且采取属人主义,不可避免有缺陷。⑥第三是在冀中实行土地累进法,除免税点人均一亩半后,超出亩数按累进法计算,以五亩为一级,分六级累进,出租土地由地主负担,典当地由承典人负担,1940年后又增加土地分等及动产合理负担两种办法。⑦这一办法在累进上有优点,但由于免税点过高,存在负担面过小的问题。

       村合理负担是晋察冀边区税收制度的“第一次改革”,一定程度上满足了提高财政收入的要求。从1938年4月开始,晋察冀边区按照村合理负担办法解决军粮问题,采用购粮的办法,但由于战争环境下采买购粮难以保证军食,1938年秋季反“扫荡”中,一方面“部队挨饿”,另一方面“农民卖粮纳税,卖出时粮价低,纳税额就得高”⑧,又导致农民吃亏。在这种情况下,1938年9月,晋察冀开始实行救国公粮制度,以便能确实地筹集军食。⑨按照救国公粮条例:“人均小米一石四斗以下为免征点,一石五斗以至二石者收百分之三,二石一斗至三石者收百分之五,以上每增加一石递增百分之一,增至百分之二十为止”⑩,这一条例在累进征收与以人为计算单位这两点上与村合理负担办法类似,而且条例的主要内容也参照了村合理负担办法,其实质是村合理负担在解决军食方面的进一步扩展。在救国公粮制度实施之后,村合理负担的主要作用就局限于筹集村款方面。

       在推行村合理负担之前,晋察冀边区就已恢复田赋的征收。1938年3月,鉴于财政收入的极度匮乏,边区政府恢复了此前一度停止的田赋。如果说公粮制度主要是解决战争时期的军食问题,那么恢复田赋的征收就是解决财政收入的临时性措施。在中共看来,田赋是应该废除的,因为它是一种比例税,是不合理的,“田赋的缺点是无免征点,不累进”(11),但是它又在旧税制里相对合理(12):田赋是千百年来国家政权与农民习以为常的纳税关系,已经成为农民一种根深蒂固的观念,这对于甫经成立、百废待举的边区政府来说是可资利用的便利税种。田赋恢复征收后,成为边区政府财政收入的一个重要部分。如1938年仅冀中区上、下忙田赋就征收了60万元,占全区财政收入的20%。(13)

       到1940年,晋察冀边区征收的税种,除了村合理负担、救国公粮、田赋之外,还有工商营业税、烟酒税、烟酒牌照税、印花税,以及田房契税、出入口税等。这些税种中,最主要的是救国公粮、村合理负担和田赋。“在边区,农业生产是主要的,农民占全人口的绝对多数——约百分之九十以上”(14),1938年至1940年政府收入的增加,相当部分通过救国公粮的形式来完成,其征收量有较大的增长。据北岳区统计,1938年征粮104450大石米,1939年征粮117156大石米,1940年征粮180478大石米。(15)救国公粮等三种税收虽然各有优点,但也有如前所述的缺点,需要进一步改进;更为重要的是,这三种税收都是按收入计征的税收,而农业收入的增长是相当困难的,因此立基于农业收入增长之上的税收难以满足战争形势下财政需求急速扩大的需求。同时,村合理负担、救国公粮和田赋在实行中也遇到很多困难,村合理负担事实上只适用于村款,救国公粮进一步拓展的空间有限,田赋原本就是权宜之计,因此需要一种新的税种将三者统一起来。此外,工商业税的种类虽然多,但此时在边区财政收入中占比并不大,比如烟酒税、烟酒牌照税、印花税的收入更形微末,工商业税有较大的增长空间,但也只是存在理论之上,在农业社会中事实上也不可能。同时,多种税收杂存,一方面增加了边区在征收上的人力成本和征收手续上的烦琐和困难,另一方面也使边区民众感觉不便。总之,到1940年,随着国内外抗日战争形势的变化,晋察冀边区政府感到有必要将边区所有财产和收入都纳入到征税范围内,并以一种单一税收的形式来完成,以满足财政支出不断扩大的需要。在这种背景之下,晋察冀边区政府于1941年开始在边区境内推行统累税。(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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