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之间:身份、劝谕与共存  

作 者:
王鑫 

作者简介:
王鑫,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澳门博士联盟理事,澳门海洋学会理事。

原文出处:
法治社会

内容提要:

澳门是人类神奇的创造,澳门法制是法制文明史上的奇观,其奥秘就深藏在文化和传统中。当今,实证主义主导下的法律威权规范主义逐渐衰落,人们本能地回到价值论与源头问题上去挖掘答案。法律传统理论便是这种尝试,它不仅是“法律秩序历史发展”的简章,更使法律秩序呈现出可持续多样性,成为一种主题。澳门法律,正是实现了这种多样性的载体。本文尝试突破常规的法系比较的视野,以法律传统为视角,在架构“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这一格局观的指导下,探究澳门法律传统,进而展望澳门法治实践发展之道。


期刊代号:D424
分类名称:台、港、澳研究
复印期号:2018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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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传统与秩序建构关系之概观

      对于现代性国家的建构,秩序重构与传统之间的选择,是永恒的主题。自古以来,食色性往、交往之需、名利所求、功德之义,无论国人洋人,乃人类本性使然。人类正是在这种物性与理性、现实与理想的矛盾状态中发展,更重要的是,在这种矛盾状态中使基于人的自然本性并以理性确认的社会秩序的生根发芽成为可能。其也成就了西方法律传统中固有的矛盾——它的目的之一是要维持秩序而另一个目的旨在实现正义。同时,从理论上看,秩序本身存在着一种内在的紧张关系——它既需要变革又需要稳定;正义也存在着一种辩证关系——它内含着个人权利与社会共同福利之间的张力。

      对于中国而言,在西方的压力下学习西方以探索中国现代,在中国传统的基础上改造中国而实现自我更新,这是一个漫长曲折、至今也没有完成的中国故事。在此过程中,德国、苏俄、美国等都在不同时期、不同领域在中国发挥着现代典范的作用。

      当今,文明被认为是现代化的文明,包括经济发展、政治民主、法治昌明、文化多元。在人文规划方面,维持社会与文化的稳定而又同时促进社会与文化的进步最重要的条件之一,就是一个丰富而有生机的传统。然而,人们如何考虑过去对现在乃至将来的影响?有人主张继受过去从而以此指引现在,有人则站在另一端以批判性的角度对其进行思考。然而无论如何,传统是不因人的意志而保留了下来。从而,每个人都有权作为传统的追随者,或选择作为置身于外的批判者。社会也同样的分为传统社会与非传统社会。对于那些持批判性理论视角与传统保持一定距离的人而言,建构一种传统的理论或许具有可能性;然而对于选择将自己沉浸于传统的人们而言,欲让他们保持对传统的理性观察与客观评价,则是不可能的事,因为传统已构成了他们生活的全部内容。毕竟,没有多少人能够在沉湎于某一特定传统并受其束缚时,还能对其含义做出冷静的思考。因此,对于传统理论之走向,中外学者莫衷一是。

      对两种秩序观进行系统比较,从内圣外王到自由秩序呐喊的学者林毓生系统的对中国道德思想秩序观与西方法治秩序观进行了对比,并提出了“内在超越”与“外在超越”的两种宇宙观与“宽容与自由”的人性分析(当然可追溯到胡适与其导师殷海光的论争),在其作《中国传统的创造性转化》中,深刻的分析了中国文明秩序的建构如何与中国传统文明相结合,自由、理性、法治与民主不能经由打倒传统而获得,只能在传统经由创造的转化而逐渐建立起一个新的、有生机的传统的时候才能逐渐获得。林毓生先生把此称为中国知识分子最大的课题。①的确,在一个自由多元的社会中,每个人根据自己的意愿做自己想做的事时,必须有一个不加怀疑的、支持自由价值的道德与文化秩序为一翼,同时也需要相对稳定繁荣的经济秩序为另一翼,而法治的保障为主体,只有这一体两翼的努力尝试与实践,才能实现重构文明秩序的蓝图,才构成了法律传统与现代性的契合。

      如果说林毓生是从传统文化挖掘中寻求秩序构建的过程,那么美国中国研究学者约瑟夫·列文森、墨子刻则是在“韦伯命题”的观念中探讨中国传统文化的张力对现代化的作用的(虽然列文森有所不同),从而论证中国文明秩序的类型。墨子刻在《摆脱贫困——新儒学与中国政治文化演进》中表示:文化传播是一条双轨线,它同时取决于输入的观念的有效性和促成这种输入的内部刺激的广泛性。墨子刻的论述隐含着一种韦伯式的设定,不过与韦伯相反,他认为中国文化传统中并不缺少此种“紧张”,也正是这种此种紧张导致了历史上儒家的一种“根深蒂固的困境意识”。②列文森一方面似乎对于韦伯乃至于费正清等人的“现代化”观念深信不疑,相信西方历史在“现代化”标志下的发展,对于中国乃至于整个非西方世界产生了无法抗拒和逆转的全面冲击,但同时,在其作《儒教中国与现代命运》中,他相信审美价值可能既是超越时间也是超越文化的,“此种价值之所以得以保存,又恰恰在于它不只是民族的”。③因此,无论从墨子刻还是列文森看来,中国的传统文化功能不仅在现代文明秩序的构建中不能忽略,而且对现代化以及文明秩序的构建具有重要的意义。

      综上可以看出,国内外学者对传统与秩序建构或现代性的关系考察是见仁见智的。然而,基于人的自然本性以及理性的确认的社会秩序,无论东方西方,必然有其共性。于是乎有老子古训: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在西方,希腊化时代斯多葛学派哲人也说过:按照自然而生活。由此可见,同属自然之人类,本有其共同的理念和秩序法则。法律传统,正是支撑这种人之共同理念和人类秩序的载体,它不仅仅传承着过去,成为人类秩序历史发展的简章;她指导着现代文明秩序的建构,规范着法治社会的法律实施过程,她奠基了过去与现在,也指引着未来;更使法律这一秩序规范呈现出可持续多样性,成为一种主题。

      (二)海上丝绸之路在澳门的发展

      海洋是澳门文化的摇篮。16世纪初有阿拉伯商船在澳门停泊,16世纪30年代澳门正式开放为贸易港口,1535年明朝将市舶司设于澳门。海洋文化的发展,使澳门完成了从普通贸易泊口到国际贸易港的演变。从1578年始,葡萄牙人每年到了春夏季节来广州参加定期市贸易购买商品。然后将购买的商品途经澳门、日本、东南亚国家,最后到达欧洲售卖。后来,葡萄牙人又以属于明朝子民、服从管辖的条件,以澳门作为据点,大力开展澳门与他国的海上贸易。先后开辟了多条贸易航线,如广州—澳门—果阿—里斯本、广州—澳门—马尼拉—拉丁美洲。以此,澳门逐渐在16、17世纪作为海上丝绸之路的关键据点,极大地促进了东西方之间的文化交流。中西文化的交汇融合历经几百年,终于成就了澳门的多元文化,并且成为中国与葡语国家地区国际交往的重要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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