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加强审计监督,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依法治国国家战略总体进程中长期坚持的一条主线。党的十九大报告以健全人民当家做主制度体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为宗旨,通盘考虑深化机构和行政体制改革,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的总体布局,进一步点明了完善我国审计监督的具体要求和突破口:“改革审计管理体制,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把党内监督同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贯通起来,增强监督合力。”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已经成为具有中国特色国家审计制度中的重要内容①,与财务审计及其他监督机制一起共同构成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促进国家良治,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现有关于经济责任审计方面的研究非常丰富,笔者以“经济责任审计”为关键词在知网中搜索,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论文就达12182篇之多,内容广泛,除经济责任审计的产生动因、审计范围、目标、技术、风险防范之外,与本研究有关的研究成果主要是:经济责任审计的基本理论问题、经济责任审计的定位与发展、宪政与经济责任审计、中央与地方关系中的国家审计监督、经济责任审计与国家治理、经济责任审计治理权力期权化与腐败等方面。但有关经济责任审计在权力制约体系中的作用、协调审计基本法律与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规范之间的关系等方面的研究甚为缺乏。党的十九大报告确定的新的改革方向,必将对今后我国的审计监督制度建设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历史影响。本文分析经济责任审计在我国审计法律体系中应有的角色定位,充分发挥优势,彰显特色,在比较优势中依宪依法履行审计职责,与其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相互配合,共同发挥作用。 一、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演变的历史逻辑 我国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的演变是整个国家审计制度结构性变迁中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国家审计制度演变到特定阶段的必然产物。从1950年10月政务院批准公布《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设置财政检查机构办法》,到1980年7月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关于监察工作的几项规定》前后长达32年的历史中,我国的审计监督一直内置于财政机构,对财政进行分层审计,监督实行监审合一制度,没有独立的国家审计制度(经济责任审计)。1982年《宪法》确立了我国的国家审计制度具有的独立地位,1983年成立审计署。国家审计制度的独立发展为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的产生提供了基础。 经济责任审计制度产生之前,对财政资金的审计监督一直是各国国家审计的主线,最高审计机关亚洲组织《东京宣言》指出:“随着社会民主意识的加深,国家审计在提高公共资源的效益和责任方面承担着至关重要的责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也是我国《审计法》第一条所规定的立法目的。但这背后所隐含的审计监督理念和范围也在伴随社会治理目标的变化而深化和拓展:最初一般是监督财政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后来发展到监督各种公共资源使用的合法性,再发展到监督公共资源使用的合法性与绩效。 由于财政资金的使用往往与各级政府各党政干部的事权结合在一起,为了提高审计监督的有效性和全面性,就扩展到对“事”的审计监督,结果就是衍生出一种新的审计制度——专项审计调查②,创设专项审计调查制度的目的是为党委、政府宏观决策提供依据,为国家宏观调控服务。具有“巡视”性质的专项审计调查的出现,意味着国家审计已经从财政监督转向政府责任监督,国家审计被赋予制约公权力,“把权力放进制度笼子”的历史重任。但是专项审计调查主要涉及普遍性、政策性或者体制、机制等宏观方面的问题,服务国家战略决策,推动各层次的重大改革,对全国性、整体性的经济社会发展事项进行监督评价,在监督的范围和对象上存在不足。与此同时,微观领域出现了一项基础性的审计监督制度创新,1986年我国创设厂长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是因为国有企业资产是我国财政资金的重要存在形式,开展厂长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可以保证这部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此时的经济责任审计依然是面向客体的监督制度,实践中人们很快发现:财政资金或国有资产的存在形式并不仅限于国有企业,因为所有公共资源的使用都离不开资源的使用者,尤其是在我国实行公有制基本经济制度和党委一元化领导政治制度的背景下,为了减少机会主义行为和降低代理成本,对掌控各种公共资源的主体的监督尤其必要。于是,经济责任审计就脱胎、演化为一项具有一定程度普适性的、对干部的监督,这也契合了国家审计迈向监督公共资源使用的合法性与绩效的基本走向。 可见,经济责任审计是历史发展到特定阶段的产物,我国社会治理转型期所面临的历史任务要求国家审计制度负载更加广阔的政治功能,导致国家审计日益从单纯技术性视角向中观和宏观的价值层面转变,“从国家治理的角度看待国家审计,它已经成为国家治理这个大系统中的‘免疫系统’”。没有对“人”的监督,就谈不上对“财”的监督,也谈不上对“事”的监督。由于一般财务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在权力的监督方面还远不能满足实际需要,一种新的审计监督机制,即经济责任审计制度便应运而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是在我国特有国情的背景下,国家审计监督从对客体的审计发展到兼顾对主体和客体均衡审计阶段的必然产物。十九大报告指出:“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执政党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所具有的领导地位,既为党领导国家建设和实现国家治理目标提供了必须的条件,也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提出了挑战。国家权力的集中必然伴随着资源的集中,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关键少数)是公共资金的掌控者,客观上迫切要求加强有针对性的审计监督。经济责任审计制度也就从最初仅仅针对国有企业的厂长进行的审计监督,发展为对省、地级市、县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以及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的领导干部进行的审计监督。经济责任审计制度也就顺理成章地发展成为一项有中国特色的国家审计监督制度。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的产生映射了我国政治制度对国家审计制度的影响,也充分说明只有扎根于一个国家深厚的文化土壤和现实的政治和社会治理的需要,审计监督制度才能实现自身的创新与发展,并反过来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