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建社会农业政策对王朝更替的影响  

作 者:

作者简介:
钟祥财,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上海 200020

原文出处:
探索与争鸣

内容提要:

由商鞅变法所实践、董仲舒倡议所合法化的国家控制土地的政策思想,是中国古代农业经济长期停滞在“生产使用价值”的前市场状态的根本原因。统治者的体恤民情或横征暴敛,理财者的开通明智或精于搜括,不期而至的灾害或战乱等,应该是后续衍生的问题。一旦僵化的土地制度决定了农业生产缺乏内生活力,这些问题迟早会发生,解决的程度也必然是局部的、有限的、暂时的。北宋以后,田制不立,但路径依赖已经形成,决策思路转变不易。因此,讨论封建社会农业政策对王朝更替的影响问题,经济学方法论是一个值得重视的分析工具。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18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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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古代以自给自足的农业经济为主体产业,农业生产的稳定发展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基础,在很大程度上,制定和实施怎样的农业政策直接决定着封建王朝的盛衰更替。在史学界,人们在分析古代社会政治周期和经济波动时,总是对农业政策给予重点关注,形成了一些有影响的定论。

      例如,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历史发展五个阶段的论断,运用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反作用于生产力的分析方法,一般认为在中国封建社会的早期,特别是在新的政权建立之初,农业政策总体上是适应或有益于农业生产力发展需要的,而到了封建社会的中后期,生产关系越来越成为生产力发展的桎梏,统治者为了攫取更多的财富,往往通过财政税收等手法对农民实行残酷的剥削,最终导致农业萧条,民不聊生,揭竿而起,王朝更替。再如,按照阶级和阶级斗争的学说,则可以把王朝更替的主要原因,归结于对国家利益和农民利益之间的冲突处理不当,“国富民穷”通常会激发农民起义,而政治新贵吸取教训,实行“让步政策”,却能使农业生产获得恢复,但阶级压迫总是在王朝中后期加重,社会动乱于是故态重演,这既是阶级社会的必然,也是历史进步的动力。

      本文尝试运用经济学方法论整体主义和个人主义的分析思路,对战国时期商鞅变法中的土地思想和西汉武帝时董仲舒的抑兼并主张进行比较,以求获得新的发现。为何要以土地问题为研究对象?因为土地是农业社会最重要的生产和生活资料,正如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1857-1858年草稿)》中所说:在资本主义以前,存在过多种生产资料的占有形式,而“在所有这些形式中,土地财产和农业构成经济制度的基础,因而经济的目的是生产使用价值”。[1]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他指出:“在从事定居耕作——这种定居已是一大进步——的民族那里,像在古代社会和封建社会,耕作居于支配地位,那里连工业、工业的组织以及与工业相应的所有制形式都多少带着土地所有制的性质……在中世纪,甚至资本——只要不是纯粹的货币资本——作为传统的手工工具等等,也带着这种土地所有制的性质。”[2]为何要分析土地思想,而不是直接谈政策?因为思想是行动的原因,而不是结果。为何要选择商鞅和董仲舒的相关思想进行比较呢?因为他们两人都生活在中国封建社会的前期,但他们提出的政策建议在实践过程中成效迥异,通过对两人土地思想的新角度考察,可以对封建社会农业政策对王朝更替的影响,作出一些新的解释。

      商鞅(约前390-前338年),原名卫鞅、公孙鞅,卫国人,后在秦国因功受封于於(今河南内乡东)、商(今陕西商县东南)十五邑,号为商君,故而得名。他是战国时期著名的法家,早年在魏国当相国公叔痤的家臣,后应秦孝公求贤令之召到秦国,历任秦国的左庶长、大良造(最高军事长官),任职期间两次推行变法。商鞅变法包括各方面的内容:在政治上,实行法治,废除奴隶主贵族的世袭特权;在行政上,推广县制,加强中央集权;在军事上,制定奖励军功法律,实行按功授爵;在文化上,焚毁儒家经典以“明法令”[3],统一度量衡;在经济上,“开阡陌封疆”[4],废除井田制,准许土地自由买卖,确立封建土地所有制,推行农战方针,大力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在田制计算上把亩积从100方步扩大到240方步,实行抑商政策,等等。史称,商鞅变法收效显著,“行之十年,秦民大悦。道不拾遗,山无盗贼,家给人足。民勇于公战,怯于私斗,乡邑大治。”[5]同为法家的韩非更是明言:“楚不用吴起而削乱,秦行商君法而富强。”[6]

      对本文的讨论而言,商鞅变法的经济基础在于农业的发展,而农业的发展离不开土地制度的变革,因此,准许土地自由买卖就成为分析商鞅变法取得成效的关键所在。从经济学角度看,作为农业社会中最重要的生产要素,其能否自由流动是决定生产力提高的前提条件。根据史学界的一般说法,春秋战国是中国实现由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转变的时期。在奴隶社会,生产资料归奴隶主阶级所有,劳动力(奴隶)没有人身自由,土地当然不能自由买卖,这种生产关系无疑会压抑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而代表新的生产力发展要求的封建生产关系,其最主要的特征就是自耕农的出现和土地要素可以适度流动。因此,商鞅准许土地买卖,顺应了当时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趋势,也是其变法获得预期效应的根本原因。

      但问题还有另外一面。有学者指出,商鞅变法推动了战国时期土地私有制的建立,“秦国在晋国行爰田之后,商鞅佐孝公时亦制爰田”,“秦复行爰田,其重要意义在于‘不复易居’,不是‘三年爰土易居’而是永久使用,永久居留,不重行分配,于是习久,约定成俗,土地便成私有。孝公十二年(前350年),为田开阡陌。十三年,初为县,有秩史。十四年,初为赋。‘秦开阡陌,遂得买卖。'‘秦地旷而人寡,晋地狭而人稠,诱三晋之人,耕秦地,优其田宅,而使秦人应敌于外,大率百人则五十人为农,五十人习战。’‘秦坏井田之后,任民所耕,不计多少,已无所稽考以为赋敛之厚薄,其后遂舍地而税入。是年(始皇三十一年)始令黔首自实田以定赋’,土地私有制到秦统一六国之前已全面确立”。[7]这里讲得很清楚,土地私有始于晋国行爰田。爰田,又称辕田、易田,起初是对公职人员的一种经济补偿,受田者拥有该土地上的租税,不世袭,晋国行爰田(前654年)则是“爰自在其田,不复易居”,即可以永久使用。此后,鲁国“初税亩”(前594年),魏文侯(前445-前396年)时,李悝作“尽地利之教”,也都表明了土地私有制已经出现,商鞅为田开阡陌,是秦孝公十二年(前350年)的事,显然不算首创,而是推进。但是这一推进的力度很大,收效明显,也是毋庸置疑的。这就需要进一步探讨商鞅变法的方法论取向,这是认识秦国土地私有制特点的切入口。

      有学者在《中国传统社会农业产权辨析》一文中指出:“向来通史界普遍都接受这样的看法:自商鞅废井田、‘民得买卖’,到秦始皇‘黔首自实田’,中国土地私有制出现得很早,秦汉以后,地主土地私有制形态已占主导地位,并认为这是中国历史区别于西方中世纪的一大特点。”但这是值得讨论的,“例如既然中国那么早就接受了私有制,为什么还会一再发生像占田、均田、限田种种国家强制推行土地国有化的举措?统治者按自己的意旨,随时都可以抄没或‘收买’民田为公田,凭什么可以如此做?”“汉初、明初有过两次规模极大,涉及十万、数十万以上人口的‘迁徙豪强’。那些数代土著于此、‘发家致富’的‘豪强地主’及其宗族,一朝令下,原有田产悉化为乌有,能说他们拥有‘所有权’吗?”在他看来,“史学回避这些事实,不给予一种合理的历史解释,是不正常的。因为这种名为私有的田产没有制度化保障的环境,恰恰是以后中国难以走出‘中世纪’的一个症结。”王家范得出的结论是:“在大一统帝国时代,农业的产权有多种多样的形式。说不存在某种形式的私有产权,也不合乎实际。但究其实质都摆脱不了‘国家主权是最高产权’的阴影,恐怕是中国所特有的一种历史特征。总体而言,这二千年内,大一统体制内在的产权‘国有’底气,仍然或显或隐、或强或弱地在发挥其无所不在的能量。任何名正言顺的国有产权,都会受到各种形式的侵蚀,被‘化公为私’;而任何看似私有的产权都会受到国家的限制,历经挣扎,也仍然逃不脱私有产权不完全的困境。”[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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