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8月9日,《美国创造机会以有意义地促进技术、教育与科学走向卓越法》(简称《美国“竞争”法》),经美国总统布什签署成立,成为美国第110-069号公法。《创新美国》、《超越风暴》和《美国竞争力计划》这三份报告是《美国“竞争”法》的三个来源。《美国“竞争”法》的诞生,乃美国科技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 从《美国“竞争”法》的颁布可以看出,保持美国在科学、技术、工程和教育领域的领先地位,是保证美国竞争力的关键。《美国“竞争”法》的出笼过程也反映出美国政府、企业、教育各界对于美国保持世界强国地位的隐忧。 一、对重点部门进行审计 美国审计署依据《美国“竞争”法》所关注的领域开展重点审计。能源部、国家科学基金会、国家标准与技术研究院等部门的科研经费所占比重较大,美国审计署对其分别进行了全方位审计。美国审计署经审计发现,依据《美国“竞争”法》,2008至2012财年,共向国家科学基金会、国家标准与技术研究院和能源部等部门的相关项目拨付了622亿美元预算中的524亿美元其中一些机构或项目由于获得了来自其他渠道的经费,而未进行经费申请。例如,科学探索与工程创新研究所的项目,由于与已经通过立项申请的其他项目有着类似的研究日标,而未再依据《美国“竞争”法》授权进行资金申请。 从《美国“竞争”法》中可以看出,国家科学基金会在美国的创新体系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美国审计署在对国家科学基金会进行审计时,主要关注商品和劳务采购情况、财务报告的质量等方面。美国审计署重视各部门财务报告的质量,因为它决定了美国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的质量。美国审计署审计发现,国家科学基金会的财务报告经常出现重述的情况。经过进一步审计发现,这种现象的出现主要是由于国家科学基金公财务管理部门内控制度不健全,导致生成的财务数据不准确造成的。审计同时发现,美国国家基金会的财务管理部门未严格执行美国财政部发布的相关指导性文件。 二、重视揭示制约研发活动的体制机制问题 美国审计署注意从产学研各环节入手,揭示制约研发活动的体制机制问题,为研发活动有序健康发展保驾护航。同时,美国审计署从经费扶持、成果利用等方面提出审计建议,为研发机构进一步优化研发链条献计献策。 美国审计署在科研经费审计中发现,《美国“竞争”法》在执行过程中,大部分部门的经费需求得到了满足,但也有部分部门未达到年度资助额度的要求。同时,审计发现,部分部门未按要求及时上报法案的预算执行情况,导致无法动态监督项目实施情况。美国审计署建议,相关部门进一步健全项目管理制度,细化项目实施要求,加强动态监督。 在《美国“竞争”法》授权拨付的研发经费中,资助大学的研发经费占较大比重。美国审计署在审计中,通过查阅相关部门资料、进行网上问卷调查、与美国科技政策办公室官员座谈等方式,重点关注了研发成果的利用程度和转化情况。审计发现,国家科学基金会在研发成果的公开共享力面存在问题。 三、跟踪审计建议落实情况 持续跟踪有关部门的审计建议落实和反馈情况。对一些机构、项目未依据法案授权申请资金,未设定高风险研发领域投资比例及其对审计建议提出的异议,结合实际情况及时处理,推动审计建议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