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审计在腐败治理中的作用机制

作 者:

作者简介:
郭群,方仕杰,中山大学管理学院

原文出处:
广东审计

内容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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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18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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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八大以来全国纪检监察机关立案116.2万件,对119.9万人给予纪律处分,腐败治理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政府审计作为国家治理的一个重要手段,作为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腐败治理中发挥重要的作用。

      腐败的滋生

      腐败是为了谋求个人私利而违反规则的利用公共权力或职务影响力的行为。我们可以从三个方面解读腐败的滋生过程:一是腐败的动机是为了谋求个人私利,个人私利往往是腐败的原始目的和动机,这种私利往往与经济利益有关。腐败最根本的动机是经济利益的驱使,“经济人”假设每个人都将自身利益最大化作为自己行为的目标。倘若腐败被查处以及遭到处罚的风险成本并不如腐败得来的个人利益,某些人就会有铤而走险的动机;二是腐败必然是违反规则。利己之心,人皆有之,为何不是人人腐败?这得益于规则对权力行使的约束。规则既包括国家的法律法规,也包括适用于该职务岗位的各种规章制度以及道德约束、社会公序良俗等不成文规则。当规则不能得到有效执行,或者公职人员因道德、思想信念滑坡而未能抵御利益诱惑,就会出现违反规则而滥用权力,侵占公共利益,为个人获取非法经济收益的腐败行为。腐败事件重则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情节较轻的也是违背组织规章制度,或者至少是违背委托人的意愿,腐败是“未经委托人同意”的行为;三是腐败的实现是借助于对公共权力和职务影响力的利用。公共权力和职务影响力本是在工作过程中为实现组织目标而匹配给岗位的权力,但却被用来实现岗位上的个人之私利,这便酿就腐败。

      腐败的本质就是将公共权力的私利化,利用这种影响力为个人谋取私利。由于个人在组织中处于一定岗位,作为代理人,具有与岗位相对应的控制、调配组织资源的能力和影响力。个人的这种能力和影响力本是组织为使个人更好地完成组织的工作、实现组织的目标而为个人配备的,个人也只应在完成组织的工作过程中方可使用这种影响力,而不可将这种影响力用作他途,尤其是不可将这种影响力用于为个人谋私利上。

      政府审计与腐败治理的契合

      任何事物的产生和发展都依赖于客观环境,并与其他事物相互联系。审计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对政府审计本质的认识,也是随着政府审计的发展及其在社会经济发展中承担责任和发挥作用的变化而不断深化。早期的审计查账论已无法涵盖审计实践发展的新情况,特别是随着社会经济的转型,治理理论受到广泛的关注,兴起了以“治理”为理念的政府变革运动,促使政府职能向公共服务方向转变、从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伴随着中国的改革与开放,政府审计逐渐超出传统的财务审计范围,绩效审计、环境资源审计及信息系统审计普遍开展,并正在向政府责任审计等领域拓展。政府审计关注的内容并不局限于资金管理使用和资产经营,而是涵盖了经济社会的健康运行和发展,以及国家及政权安全等广阔的范围。政府审计不仅要查错纠弊,更要关注和揭示体制机制方面的问题,促进完善制度、国家竞争力不断增强、民众福利不断改善、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等方面。政府审计作为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用权力监督制约权力的制度安排,是对国家权力的监督和约束机制。

      腐败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政府形象,损害政府在民众中的公信力,降低政府工作效率,制约国家机器的运转。对腐败问题的治理则属于政府内部治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在“透明国际”提出的由11个制度支柱支撑的国家廉政体系中,审计就是其中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10年发布的中国反腐败和廉政建设白皮书的概括,我国目前的惩治体系主要由七部分组成,即由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政府内部监督(包括层级监督和监察、审计等专门机关的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司法监督(包括人民法院的监督和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公民监督和舆论监督等组成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监督体系。国家审计监督属于上述监督体系中的政府内部监督,是一种行政监督,在腐败治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国家以法律的形式赋予审计机关就财政财务收支等经济事项对政府各部门进行监督的权力,国家审计机关的这种监督权力是对政府各部门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政府审计作为一种治理机制,不仅帮助政府实现目标、进行监督,更是促进廉洁政府、提高政府效率。

      政府审计对腐败治理的作用机制

      基于国家法律赋予国家审计的职权和国家审计监督的基本职能,政府审计在腐败治理中发挥着预防、揭示和预警控制的作用。

      (一)政府审计对腐败的预防作用

      审计监督机制在制度层面保持对腐败行为的长效监督,是政府审计对腐败治理产生作用的第一道防线。好的制度可以使坏人变好,没有制度可以使好人变坏,事前预防是最好的措施。腐败往往涉及公职人员滥用权力导致经济利益的非法转移,如非法侵占国有资产、挪用公款、利用职务影响力受贿等。审计监督制度的存在,本身就可以形成一种强有力的威慑,是否经受得起审计的压力,会促使公职人员诚信、合规、尽职。当前我国审计机关的一个主要目标是通过审计促进政府部门的权力得到制约,促进政府行政行为的公开透明,从而逐步铲除滋生腐败的温床。审计监督机制的存在增加了腐败被发现的可能性,提高腐败成本,公职人员会顾及腐败被审计发现并查处的风险,从而克制贪婪的动机,不敢肆意伸出腐败之手。

      (二)政府审计对腐败的揭示作用

      《审计法》赋予审计机关的职责是对各级政府、单位、机构的财政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了政府审计的重要地位,当前政府审计提出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政府审计重点涵盖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进行管理、分配和使用的所有活动,并且在审查上述活动合规性的基础之上,更加关注其效益性。虽然政府审计并非专门针对揭示舞弊而设计,但政府审计的重点领域却恰恰是舞弊发生的重灾区,由于腐败行为往往涉及非法侵占的经济利益,因此通过审计能够发现一些腐败行为的线索。特别是近些年在我国实施的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对象由人到事,既可以发现领导干部个人的经济问题,又可以发现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违规行为,及时发现腐败线索,彰显政府审计的威慑力。近年来,政府审计在执行国家赋予和法律规定的监督程序时,往往能发现腐败的苗头和线索,在腐败案件的发现和查处中处于“开路先锋”的地位,具有发现腐败、揭露腐败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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