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计法的学科定位 首先需要厘清对审计法律关系性质的认识,目前大致有两种观点:第一,认为“审计法律关系具有行政法律关系所固有的基本特征”,因而“国家审计法律关系是行政法律关系”。第二,归为经济法律关系。这种观点占多数,国内多数经济法教材均将审计法列入经济法范畴。背后的现实基础是,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与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等三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审计法是其重要组成部分,具体归属于经济法中的宏观调控制度。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审计法与《预算法》《会计法》《中国人民银行法》《价格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等一同被视为国家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方面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一条明确规定:加强国家的审计监督是为了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在审计法多元化的价值目标中,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是第一位的,审计机关的职责正是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张守文教授认为,经济法中的“宏观调控关系可以分为财税调控关系、金融调控关系、计划调控关系,它们和各国在宏观调控方面通常采行的财税、金融、计划三大手段是一致的。”审计法的价值追求及其与财政法和预算法之间存在的密切关系,是将其安放在宏观调控法之中的根本原因。 “经济法”定位的妥适性 应当说,我国法律体系对审计法的安排具有深刻的历史依据,并客观地反映了我国审计制度的实际情况。在新中国成立后的很长历史时期里,沿袭革命根据地的做法设立了审计机构,审计、财政监察和财务检查同属财经监督范畴,三者在本质上差别不大,均隶属财政部门,其工作对象、范围和内容大致相当。 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随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践的深入,人们对审计监督的制度价值有了更为深刻、准确的认识。各国腐败案件的线索一般都表现为经济方面的信息。十八届四中全会确立的“审计全覆盖”确保了财政资金和公共资源使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尤其是经济责任审计这种被直接纳入党务系统中以干部监督管理为目的的国家审计,充分体现了我国审计制度的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和道路自信。分析我国国家审计监督权的历史变迁,尤其是1982年宪法创设国家审计制度以来的伟大实践历程就不难发现:审计监督的本质并非单纯的财政监督,而是制约公权力,保证执政为民。审计法的制度价值决定审计法不应当放在经济法体系内而应当放在行政法体系内。 审计法本质的理论和实践依据 从理论上分析,经济法和行政法都属于公法,两者之间有某种程度的相似性,但是却存在明显的区别。经济法关注的是国家如何更好地调整特定的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调整的最高目标是减少经济生活的交易成本和社会成本,增进社会的效率、公平和秩序,促进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因此,经济法尽管也强调限权但更具有“用权法”性质,与此不同,行政法则是典型的“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英国学者威廉·韦德定义行政法是“调整公共当局行使权力和履行职责的一般原则的总称。”我国学者姜明安指出,民主化、市场化、信息化、全球化的世界潮流、三十年改革开放导致的经济与政治体制的重大变革推动了不同于传统行政法的“新行政法”的形成、产生和发展。“新行政法”的特点之一就是为保证行政权的正当行使,防止权力滥用,政府从微观干预到宏观调控来遏制权力的负面效应,提升权力的运行绩效,审计法律制度的特征恰恰与行政法相契合。 我国宪法第91条规定我国的国家审计权隶属于行政权,这为审计法的性质分析提供了宪法依据。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正是将审计监督作为“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的8个有机组成部分来论述的,要求“加强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制度建设,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也是将审计监督作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系统工程来论述的。新的法治时代精神无疑为审计法作为行政法的定位明确了方向。 在我国推进法治和不断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法律体系的进程中,很多部门法的作用和性质是基于社会发展客观需求的发展而逐步得以凸显并调整的。目前把审计法与会计法等一起归入经济法的做法没有准确反映审计法的真正本质。实际上,我国的审计制度既吸收了世界各国审计以财政资金监督为“用”,以制约公权力为“体”的做法,又承继了我国传统审计文化以吏治为核心的优秀遗产,满足了执政党和社会充分发挥国家审计制度在制约公权力中的特殊作用的期望。鉴于中国的国情,国家治理中最为重要的内容是对公权力的治理,必须加强对政府预算活动和财政财务收支的监督,牢牢抓住“关键少数”,国家审计表象在“经济”,用功在“政治”,成为国家治理的核心制度。国家审计制度这一突出的价值功能使其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宏观制度重构,整合监察力量”的制度需求中,也必然会成为当下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必须慎重考虑的一个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