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制建立与中国城市现代化的开启

作 者:

作者简介:
涂文学,江汉大学,湖北 武汉 430056 涂文学(1958- ),男,湖北天门人,江汉大学城市研究所教授,华中师范大学中国近代史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城市史研究。

原文出处:
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内容提要:

20世纪二三十年代,“市政改革”方兴未艾,现代市制开始建立,武汉(汉口)成为中国最早建立起现代城市政府的城市之一。独立的颇具现代政治形态的市政府的成立,具有现代民主政治意味的市组织条例被批准实行,特别市建制使武汉(汉口)获得了难得的发展条件和发展机遇。武汉(汉口)城市政府“按照现代方式”规划城市空间,以欧美城市为参照大手笔地展开市政建设,将城市管理纳入制度化、规范化轨道,致力于市民城市共同体意识和城市生活习惯的养成。然而由于传统社会运行的强大惰性和惯性,现代城市化运动的动力先天不足,使得武汉(汉口)城市现代化运动虽精彩启幕,却一路坎坷,蹒跚前行。


期刊代号:K4
分类名称:中国现代史
复印期号:2018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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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K2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2095-9915(2017)04-0046-018

       DOI:10.16387/j.cnki.42-1867/c.2017.04.006

       尽管近代中国城市现代化包含十分复杂的内容,但是谋求城市政治地位的独立,即确立独立的城市建制,建立能独立行使市政权力的现代城市政府,无疑是城市摆脱封建政治附庸,从单一的政治军事堡垒转化为具有现代复合型城市功能——全国或区域政治经济中心的首要前提和必备条件。20世纪二三十年代的“市政改革”,国家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市”的独立建制,在全国普遍建立了城市政府,这也就是笔者曾经说过的至少从“形式上”完成了从传统城市向现代城市的转型。但是,理想的现代城市市政,不仅需要城市建制这种所谓“市政独立”的“形式”,更需要以现代民主观念和法律制度作保障,以广大市民参与甚至主导城市政治、社会、经济生活为依归的城市自治和市民自治。这不仅是西方现代城市市政民主的精髓,也是民国时期一批知识分子主张“市政改革”的精神要义。汉口,由于特殊的历史渊源和城市性质,虽然早在清末即开始了市政独立和城市自治道路的艰难探索,20世纪二三十年代“市政改革”更是走在全国城市的前列。但是,由于城市现代民主、自治体制的建立受到政治传统、市民素质尤其是国家整体政治环境的影响和制约,“市政改革”总体而言是有其“形”而遗其“神”,城市并没有取得所谓“自由法人”地位,市民自治不过画饼一个而已。中央集权与城市自治、官治与民治、人治与法治、官僚治市与专家治市始终是困扰民国时期城市现代变革的四大难题。此种情形,不仅其他城市如此,就是汉口这样素有独立意识和自治传统的商业城市也不例外。

       一、缘起

       在中国古代,城市并无独立地位,一直是各级封建政权的附庸,城市和乡村之间是一种单向交流,乡村为城市提供日常所需,而城市对乡村的贡献却极为稀少。马克思曾言:“雅典古代的历史是城市的历史,不过这是以土地财产和农业为基础的城市;亚细亚的历史是城市和乡村无差别的统一(真正的大城市在这里只能干脆看作王公的营垒,看作真正经济结构上的赘疣);中世纪(日耳曼时代)是从乡村这个历史的舞台出发的,然后,他的进步发展是在城市和乡村的对立中进行的;现代的历史是乡村城市化,而不像古代那样是城市乡村化。”[1]美国学者乔尔·科特金在《全球城市史》中也写道:“这种持久的农业影响也反映在城市内部。可以说,当时的杭州、广州、漳州和北京都能跻身世界上规模最大、规划最好的城市之列,但是城市周边的环境通常都是拥挤的乡村,没有什么本质的不同。中国的城市尽管规模宏大,却只是形成了更大的农业环境的‘质量密集’版而已。”[2]而马克斯·韦伯更是直言“中国古代没有真正的城市,‘在西方以外,从来没有过以一个自治团体形式存在的城市’”。“中国城市不具有欧洲‘城市共同体’特征,没有独立的经济功能,没有独立的城市建制,没有独立的城市市民自治。”[3]

       正是由于传统中国农业—乡村社会的基本特征,使得历代中国统治者治理国家的基本思路和政策都是“重乡治而轻市政”,国家行政序列中有“省制”“县制”而无独立的“市制”。“在秦代和西汉时,这种大都会城市的市场都为‘官设’,其中设有市楼(也称为‘旗亭楼’),以市令为首的市丞、市啬夫等官员在那里进行管理。”唐朝“制度上规定在唐朝的各都市中一律实行市制,并配置了‘市署’、‘市令’和‘市丞’。”[4]22,17但这些所谓的“市令”“市丞”只是管理市场交易的官员,其职责略相当于今日的工商管理局局长,“城乡合治”机制下的城市只是国家和地方政权的“附庸”。

       1840年鸦片战争后,国门洞开,西方的器物、技术、制度、文化大量传入中国。在地方政权架构中,“市制”日益凸显。1908年,清廷颁布《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第一次以政府的名义明确了城市为一政治单位,规定府厅州治城厢为城,即今日之市。1913年,《江苏省暂行市乡制》颁布,将“城”统称为“市”,使“市”的名称被普遍采用。

       进入民国后,“市制”建设开始提速,20世纪二三十年代,知识界率先介绍传播西方先进市政思想,发起所谓“市政改革”运动。1926年,孙科主持颁布的《广州市暂行条例》,“始为中国市制放一异彩”[5]683,开启了中国建立“市制”实质性进程。而武汉则紧随其后,成为全国第二个实行新市制的城市。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公布《特别市组织法》和《市组织法》,1930年5月又公布新的《市组织法》,以中央的名义正式将城市纳入国家行政序列。

       “自民国十七年国府公布特别市组织法及市组织法以后,国内市制差告一统,然该办法缺乏自治精神,为批评者所诟病,故复有十九年五月之市组织法,画市为区坊闾邻,对于市之自治规定颇详。”[5]684新的市法出台,现代市制推行,20世纪30年代,中国掀起了一股建市热潮,至抗战前夕,南京国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市近30个。据钱端升《民国政制史》介绍:“直隶于行政院之市,现有南京、上海、北平、天津、青岛、西安(市政府未成立)及重庆,威海卫行政区直属于行政院,故亦附述于此;隶属于省政府之市,有广州、汉口、杭州、汕头、济南、成都、贵阳、长沙、兰州、厦门、昆明、开封、桂林、衡阳、南昌、韶关及自贡;设市政筹备处者,有包头、武昌及连云;设市政委员会者,原有九江及郑州,现九江市政委员会已裁撤。”[5]732正是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武汉(汉口)顺势而上,立市建制,迈开了城市现代化的艰难步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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